96年4月(第178期)
輔導設立家禽屠宰場申請補助作業要點修正簡介
壹、前言
為配合97年4月1日起將實施傳統市集禁止屠宰及販售活禽政策,行政院農業委員(以下簡稱農委會) 業於95年9月14日公告「輔導設立家禽屠宰場申請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期輔導普設家禽屠宰場,並充分供應各市集通路所需之生鮮禽肉。
本要點公布實施至今,已有多家業者提出申請,然多數業者申請設立前須辦理用地變更程序,於當地縣、市政府辦理土地變更之實質審查時,尚須經各相關局、處之審查及現場會勘,程序繁雜且曠日費時,多數業者無法在原訂申請期限96年2月底前完成用地變更之程序。另在95年9月14日本要點公告發布前已有部分業者向國內、外供應商訂購屠宰機械設備並已簽訂採購契約,以及鴕鳥、火雞屠宰業者得否申請補助及其補助標準如何訂定等節,均有待釐清並確定補助原則,農委會爰著手增(修)訂本要點,並於96年3月16日發布施行。
貳、重點條文說明
農委會經審酌業者申設屠宰場之實際需要及考量產業環境與現況,茲修訂本要點第三點、第六點及第十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要點第三點原訂定補助現行於傳統市集屠宰之雞、鴨、鵝等家禽業者設立屠宰場之補助標準,惟有鑒於鴕鳥及火雞皆屬農委會依法公告之家禽,有必要引導其亦採衛生安全之屠宰方式,經考量該等家禽體形較為龐大、屠宰不易及產量有限,每日及每小時屠宰數均遠低於一般家禽,故於本要點第三點增列鴕鳥屠宰場每場補助之上限為新台幣320萬,火雞屠宰場每場補助之上限為新台幣300萬元。
二、本要點第六點原訂定申請業者應於96年2月28日前完成屠宰場設場用地變更編定相關程序,並送請所轄縣、市政府辦理初審,逾期視同放棄申請;經衡酌業者實際設場之困難,故延長申請補助期限4個月,亦即業者需於96年6月30日前完成屠宰場設場用地變更編定相關程序,並送請縣、市政府辦理初審作業。
三、本要點第十點原明定申請補助之設備採購作業,須委託具公信力之第三者辦理發包,惟鑒於 總統於95年3月16日視察國家衛生指揮中心,指示應加強推動傳統市集禁宰活禽等防疫措施後,即有業者配合政策籌備設場並向廠商訂購屠宰設備,為鼓勵該等配合政策於本要點公告發布前即已採購設備,並簽訂採購契約之業者,爰修正本要點第十點之規定,增列:「惟於95年3月16日至95年9月14日期間與設備供應商簽有採購契約,且符合第七點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參、結語
為防範家禽流行性感冒疫情之發生,推動傳統市集禁宰及販售活禽有其必要,惟此一政策之實施,對於國內土雞產銷型態及各相關從業人員將造成重大影響,故需推動相關配套措施,以減輕對業者之衝擊,其中輔導普設中小型規模之家禽屠宰場,即為重要配套措施之一。
據統計,95年底前登記有案之家禽屠宰場已有23場,興建中及籌設中之屠宰場則有58場,農委會亦將積極輔導業者辦理屠宰場用地變更編定、建立相關作業單一窗口及提供必要技術諮詢或協助,以利業者申設屠宰場。
另本要點明定經農委會審核通過並同意補助之申請案件,仍應於97年3月底前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逾期未取得者視同放棄補助款,以銜接並配合傳統市集禁宰活禽政策之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