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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培植拖鞋蘭證明文件申請簡介及出口管理現況

農糧署 張仁銓

一、前言

  拖鞋蘭屬於蘭科植物杓蘭亞科(Cypripedioideae),主要是因唇瓣特化成袋狀花瓣,形狀就像拖鞋般稱之,在植物分類上包含4個屬,分別為芭菲爾拖鞋蘭屬(Paphiopedilum)、佛拉密拖鞋蘭屬(Phragmipedium)、喜普拖鞋蘭屬(Cypripedium)及西妮拖鞋蘭屬(Selenipedium)。因芭菲爾拖鞋蘭屬與佛拉密拖鞋蘭屬在1989年被列入「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de Fauna and Flora, CITES),簡稱「華盛頓公約」,其附錄一物種禁止野採拖鞋蘭之國際貿易,但同意人工培植拖鞋蘭種苗在有條件下進行貿易,因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頒「人工培植拖鞋蘭証明文件申請須知」公告施行,符合規定之拖鞋蘭業者可據此規定向農委會申請人工培植拖鞋蘭証明文件,持此証明文件向經濟部國貿局申請相關CITES出口許可證,以符合國際公約之規定,並開啟了國內拖鞋蘭種苗產業輸出管道。

二、拖鞋蘭人工培植場登記管理制度沿革

(一)華盛頓公約之內容概要

  國際間在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及維持生物多樣性前提下,於1973年3月3日在美國華府簽署「華盛頓公約」。期能以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的國際貿易,採用物種分級與許可證的方式,以達成野生物市場的永續利用性。華盛頓公約管制國際貿易的物種,可歸類成3項附錄,附錄一的物種為若再進行國際貿易會導致滅絕的動植物,明白規定禁止其野生物的國際性交易;附錄二的物種則為目前無滅絕危機,管制其國際貿易,若仍面臨貿易壓力,族群量繼續降低,則將其升級列入附錄一。附錄三的物種是各國視其國內需要,區域性管制國際貿易。芭菲爾拖鞋蘭屬與佛拉密拖鞋蘭屬在1989年被列入附錄一物種,禁止其野生的國際貿易。

(二)人工培植拖鞋蘭証明文件申請須知制定緣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配合華盛頓公約精神於1998年6月23日公告「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植物輸出入審核要點」,主要配合瀕臨絕種野生種植物國際貿易公約之規範訂定此要點,要點所指物種是華盛頓公約公告附錄一植物物種,其輸出入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院校、公立之植物園或博物館供學術研究、國際交換、教育之用為限,經檢附申請書及所需文件向農委會申請核發同意文件。人工培植之標本,附有華約輸出許可證者不在此限。因該要點為行政命令不符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遂於1999年依據「瀕臨絕種野生種植物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植物輸出入審核要點」第八條:「以營利為目的,經營華盛頓公約附錄一植物之人工培植場,且依植物種苗法辦理種苗業登記者,其人工培植標本之輸出,由農委會依植物之特性另行規定管理。」訂定「人工培植拖鞋蘭登記及輸出管理作業要點」,共有九條條文,於同年4月16日公告實施,為國內拖鞋蘭業者向農委會申請核發人工培植拖鞋蘭證明文件時據以查核之依據。因2001年經濟部國貿局修正「輸出野生動植物申請核發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規定」,修正部分含「人工培植拖鞋蘭之出口,應檢附農委會核發人工培植證明文件」。於是農委會於2002年將「人工培植拖鞋蘭登記及輸出管理作業要點」修正為「人工培植拖鞋蘭証明文件申請須知」,2006年配合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告施行作部分條文修正。

(三)人工培植拖鞋蘭証明文件申請相關規定

  受輔導培植場須依規定辦理培植拖鞋蘭產銷資料申報及輸出,包括培植場業者應於每年元月,依規定格式向執行單位申報前一年培植拖鞋蘭物種或品種、學名、數量、大小、來源、增加或減少數量等資料,供作農委會審理培植拖鞋蘭出口申請案之依據,業者須於出口一個月前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向執行單位(本會種苗改良繁殖場)申報擬出口之物種或品種學名、數量、大小、繁殖方式、來源、出口國別等資料,而執行單位須於書件資料備齊後2週內完成書面或現場查核,併同查核結果核轉農委會憑以核發培植拖鞋蘭證明文件,使國內拖鞋蘭產業能在符合國際公約的條件下永續經營。

三、人工培植拖鞋蘭產業及種苗出口現況

  國內商業栽培的拖鞋蘭主要是芭菲爾拖鞋蘭屬與佛拉密拖鞋蘭屬,其中又以芭菲爾拖鞋蘭屬佔大多數,栽培地區以中南部之台中、台南、屏東、嘉義、南投、彰化等縣為主,佔所有拖鞋蘭栽培之85 %,其栽培設施以塑膠溫室為主,近年逐漸朝水牆風扇及冷氣空調環控溫室栽培,但仍有少部分為露天遮陰網室栽培,其生產總面積約1萬4千多坪。至經營規模方面,面積250坪以下的蘭園約60%,面積以250坪至500坪之業者約佔10%,面積大於500坪者約佔30%,其中面積大於500坪之業者栽培面積達8千7百多坪,佔其總面積62.5%,可見少數大面積栽培者有朝大規模企業化生產之趨勢。

  農委會依據「人工培植拖鞋蘭登記及輸出管理作業要點」自1999年開始接受業者申請拖鞋蘭人工培植場登記申請,第1年有18家申請,核准16家,爾後每年陸續有1至5家業者申請,至2006年核准培植場業者共有23家。在產能方面,向農委會登記之原生種親本約19萬株、人工培植種苗約200萬株,以台中地區栽培數量最多約佔30%,次為嘉義20%,台南19%,屏東11%。

  拖鞋蘭種苗輸出申請案於2000年開始有5家業者共申請34件,出口株數計2萬7千多株,產值約900萬元;2002年有11家業者共申請90件,出口株數4萬1千多株,產值約1,700萬元;2004年有14家業者共申請195件,出口株數5萬8千多株,產值約2,600萬元,申請案有逐年增加趨勢;至2006年出口申請案件數計有16家業者申請達2百多件,出口株數11萬多株拖鞋蘭種苗,產值約3,000萬元,出口國家有美國、越南、泰國、香港、加拿大、日本等21國家地區。

四、展望

  台灣雖非拖鞋蘭主要原產地,經過20多年發展,各類雜交組合不斷推陳出新,使得大多數拖鞋蘭栽培業者之苗圃內積存數十種大小不等不同種類拖鞋蘭種苗,致栽培與管理困難度益形增加,也不容易挑選品質、規格一致之種苗定量定期供應外銷需求。因此,未來亟待配合國內種原優勢,選育優勢品種及建立栽培管理制度,探討拖鞋蘭生長開花習性,研發控制花期調節技術,並加強拖鞋蘭固定品種之組培研究,推展品種權登記,及專業化生產,開拓國內外消費市場。未來期盼在業界及農政機關共同努力下,將拖鞋蘭發展成為另一項花卉旗艦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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