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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業運動-林地護管與劣化地復育

林務局森林企劃組 張彬․張偉顗․蕭祺暉

壹、前言

  農委會林務局在「推動生態環境永續發展」的政策上,向來秉持「維護森林生態,保育自然資源」的核心價值,積極推動各項林業經營工作,本次規劃「加強森林永續經營,保育自然生態環境」,列入「台灣農業亮起來」的重要指標之一,旨在優先落實國土復育相關措施,厚植森林資源,提升生活品質,辦理「加速國有林事業區租地造林地補償收回」、「違法濫墾濫建地區,收回土地廢耕還林」、「辦理劣化地復育,恢復自然環境生態」等3項主要工作。

貳、問題評析

  鑑於石門水庫集水區及大甲溪上游地區,是典型的災害多發地區,奉行政院指示將這兩個區域優先落實國土復育相關措施,此外,林務局所轄管之國有林班地,大多位於中高海拔山區,其中土石流潛勢地區、水庫集水區、河川區兩側等區域,也是災害多發地區,更應積極維護,因此針對上述敏感多災地區之國有林租地造林地終止租約,收回或自然復育,以確保水土資源永續利用。

  有關處理林務局轄管國有林地內濫墾、濫建占用等案件,因排除過程中,需耗費龐大行政成本,為能有效發揮重賞嚴罰之精神,採行以占用總歸戶為單位,配合所屬市、鄉、鎮(區)公所查察占用人之基本資料後,除給予輔導轉業救助金外,具低收入戶身分者另發給特別救助金,至逾期未申請者則進入訴訟程序,不再發給,勝訴後強制收回林地,如此始能有效發揮本計畫重賞嚴罰之精神。

  台灣森林集水區因天然環境與地質條件欠佳,加上九二一大地震後及多次颱風豪雨為害,森林地地質結構被破壞,因此,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崩塌劣化地區等應優先治理與復育,故慎選最符合自然環境之工法進行復育,並結合現代生態系經營理念,加強濫墾地收回地、崩塌地、火災跡地、土壤退化區等復育,以期能於限期內達到全面覆蓋,減少土石流為害。

參、施政策略

一、加速國有林事業區租地造林地補償收回

  就石門水庫集水區及大甲溪上游地區及土石流潛勢地區、水庫集水區及河川兩側地區內國有林合法出租造林地,排定優先順序,預計收回合法出租造林地340公頃,納入整體國家森林經營計畫中妥善管理。

二、違法濫墾濫建地區,收回土地廢耕還林

  處理對象以占用超過10年以上之違法濫墾濫建願意配合主動拆除、廢耕者;占用10年以內者,逕以刑事訴訟處理。以總歸戶方式辦理,救助金核發基準,以20萬元為基準,1公頃核發20萬元,超過1公頃者,每公頃核發5萬元,最多以3公頃為限。不足者皆按面積比例核發。查明屬低收入戶者,自行檢具低收入戶者證明,另核給每戶10萬元特別救濟金。若公告區域內之占墾占建者不主動提出申請返還林地者,則於公告期限後提出民事訴訟,強制收回林地。

三、辦理劣化地復育,恢復自然環境生態

  對於劣化地區進行生態復育,依生態系經營原則,以兼顧天然下種更新及人為之復育措施,掌握森林演替之方向與樹種,同時,保留環境現況之小喬木、灌林及地表植物,使森林形成空間參差配置,空隙地培育深根性及大樹冠之喬林,增加生物多樣性,建構近似天然林之複層林,以期恢復自然環境生態。

  以上3項主要工作,95年至97年各年度績效目標衡量值,詳如表: DOCX / pdf / odt

肆、執行情形與預期效益

一、執行情形

  (一)加速國有林事業區租地造林地補償收回

  林務局自92年起開始推動國有林事業區租地造林地補償收回計畫,95年行政院核定「石門水庫集水區及大甲溪上游地區內國有林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執行計畫」,試辦一年,並於試辦完成後,檢討執行情形,據以訂定後續長期執行計畫。截至96年5月底止,已辦理12次說明會,順利收回石門水庫集水區內租地72公頃,大甲溪上游地區租地345公頃,合計417公頃,核發補償金1.62億元,計畫目標達成率123%,經費執行率達95%,成效良好。

  (二) 違法濫墾濫建地區,收回土地廢耕還林

  本項執行策略需擬訂實施計畫,報奉核定後據以推動執行,有關「國土保育範圍內現有超限利用、濫墾、濫建限期拆除、廢耕執行計畫」及「違法濫墾濫建地區鼓勵人民配合返還林地拆除濫墾、濫建執行計畫」,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分別於96年4月2日及4月26日核定。現正依實施計畫期程逐步推動辦理。95年度預定收回200公頃,實際辦理國土復育策略暨行動方案之廢耕拆除計畫公告及強制收回722件、500.85公頃,梨山地區案強制收回42件、42.10公頃及嘉義檳榔案強制收回21件16.162公頃,合計收回785件559.11公頃。本(96)年度截至5月底止,已進行各目標區塊內遭占用濫墾濫建林地之公告、案件受理與現場調查比對、測量工作。

  (三) 辦理劣化地復育,恢復自然環境生態

  劣化地復育於95年度已完成濫墾收回地復育125公頃、火災跡地復育32公頃、土壤退化地區復育282公頃、崩塌地復育96公頃,共計完成劣化地復育535公頃,達到95年目標480公頃,96年預定辦理劣化地復育750公頃,截至5月底已完成190公頃。

二、預期效益

  (一)加速國有林事業區租地造林地補償收回

  符合「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策略及行政院政策指示,可加速收回環境敏感區域出租造林地,予以維護既有林相或自然復育,林木成活不良者,由政府完成造林,恢復林地生態之完整性,並以永續經營理念為手段,達到發揮森林穩定地質、國土保安及環境生態等公益效果。此外,可回饋承租人長期投資及苦心經營,所應獲取之合理收益,甚而激發其他租地造林人之造林意願。對於無意願繼續造林之承租人具鼓勵作用,促使放棄承租權,交還林地,由政府自行經營,俾免被莠民移作他用

  (二) 違法濫墾濫建地區,收回土地廢耕還林

  可藉由經濟誘因,降低墾民抗爭,順利推動國土復育工作。減少訟源,避免耗費大量訴訟人力及行政費用;提前解決無權占有林地之問題,收回復育造林。

  (三) 辦理劣化地復育,恢復自然環境生態

  預估每年每公頃林地可增加水資源涵養2,000立方公尺,抑制土壤沖蝕300立方公尺,淨吸收碳9公噸;95至97年間增加劣化地復育面積2,080公頃,共計可增加水資源涵養416萬立方公尺,抑制土壤沖蝕62萬立方公尺,淨吸收碳1萬8,720公噸。

伍、結語

  「加強森林永續經營,保育自然生態環境」是「新農業運動—台灣農業亮起來」林業的重要施政工作之一,林務局將朝預定的績效目標努力,貫徹執行,在「新農業運動」的新政策下,採最經濟、最有效,執行最迅速的方法收回被占用林地,並於林地收回後,納入林政管理定期巡視防範不法,並編列造林計畫,復育造林,以維持林地生態完整性,俾發揮森林穩定地質、國土保安及水源涵養等公益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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