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調整漁船用油優惠政策之執行成效

漁業署 邱宜賢

壹、緣由

  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政策,自民國47年起實施迄今,對於減輕漁民從事漁撈作業經營成本,有其正面性意義。惟因過去漁業動力用油核配方式,係以漁船(筏)「進出港時間」作為核算依據,致有部分漁船(筏)出港後停泊海上,未實際從事漁撈作業,套取出海時數,藉以購買漁業動力用油後,非法流用轉售。

  為解決漁業動力用油核配制度不合理現象,經本會漁業署委請專家學者研發結果,並經相關部會研商後,報請行政院核定自本(96)年1月1日起實施漁船筏裝設航程紀錄器(Voyage Data Recorder;簡稱VDR)(如圖1 DOCX / pdf / odt),在漁船加油站裝設航程讀取器(Voyage Data Reading System;簡稱VDRS)(如圖2 DOCX / pdf / odt),透過VDRS讀取VDR所紀錄的作業時數,作為漁船主申購漁業動力優惠用油之核配依據。

貳、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政策調整執行情形

  自本(96)年1月1日起實施調整方案,推動執行相關措施及內容如次:

一、經行政院修正發布「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並自本(96)年1月1日起實施。

二、漁業動力用油核配機制(如圖3 DOCX / pdf / odt):

  (一) 除未滿12公尺的漁筏和已經能有效掌控作業動態的遠洋漁船外,所有漁船(筏)都鼓勵裝設VDR,按所記錄「作業時數」核算優惠用油量,20噸以上作業漁船,需於95年12月31日前完成裝設VDR。

  (二) 未滿20噸漁船及12公尺以上漁筏,需於96年6月30日前完成裝設VDR,以作業時數核算優惠用油。

  (三) 未依限裝設之未滿20噸漁船及12公尺以上漁筏,則按其漁船噸級、漁筏長度核予定額優惠用油量。

  (四) 未滿12公尺漁筏,核予定額優惠用油量。

三、建置檢核系統

  針對可能衍生另類套取時數之行為,提升建置相關檢核系統,以防杜套取作業時數申購優惠用油。

參、執行績效

  自本(96)年1月1日起實施漁業動力優惠用油按漁船(筏)裝設VDR所紀錄之作業時數核配優惠用油量,迄今已實施7個月餘,尚稱順利。經統計發油量情形,本(96)年1至7月之累計發油量為46.9萬公秉,較95年同期發油量61.6萬公秉,減少14.7萬公秉,減少幅度約23.9%,估算減少補貼款及賦稅支出計新台幣10億元,顯已產生遏止流用效益,並使漁業動力用油核配量符合實際漁撈作業需求,有效落實照顧實際出海作業之漁民。

  另,自本(96)年1月1日實施以VDR作為核算優惠用油量以來,迄今已檢核發現有4艘漁船(筏)主,擅自將原裝設於船(筏)上之VDR,拆卸、移置至陸上車輛移動,或其他漁船(筏)上,藉以偽(變)造作業時數資料,詐購漁業動力用油案,均已依「漁業法」核處,並移由檢察機關依詐欺罪偵辦起訴,經法院判決有罪。

  過去漁業動力用油核配方式,採以漁船(筏)進出港時間作為核配用油量依據,衍生流用等管理上問題,而扭曲政府優惠政策之美意。自本(96)年1月1日起實施漁業動力用油按漁船(筏)實際作業時數核配,除了解決過去漁船(筏)停泊海上套取出海時數,申購優惠用油量,再從事流用的問題,產生遏止成效,落實漁業動力用油真正使用在捕魚作業外,更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肆、展望

  自本(96)年1月1日起推動實施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政策調整方案,藉由VDR核算「作業時數」申購優惠用油,顯示已有效遏止漁業動力用油遭流用,本會除將持續落實執行調整方案外,並已針對可能衍生另類套取時數之行為,完成提升建置相關檢核系統,以防杜套取作業時數申購優惠用油。進一步將所撙節經費,用於規劃改善漁船航行作業安全、提高漁民貸款額度、漁船保險等照顧漁民之措施,俾利創造雙贏之漁業經營環境。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6-09-26:15,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