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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簡介

林務局林政管理組 許賢斌

壹、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解決國有林地內無權占用林地之問題,針對占用人陳情已使用林地數十年,希取得合法使用權以維生計之訴求,特以58年5月27日為基準日,擬具「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報奉行政院於97年2月21日台農字第0970004763號函核備,復以97年4月23日農林務字第0971720492號令發布,期以補辦清理之措施,解決山區國有林地遭占用之問題,並減少人民與政府之對立。

貳、內容重點說明

  本要點全文共8條,主要內容說明如次: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清理民國58年5月27日台灣省政府農秘字第35876號令公告「台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清理計畫」遺漏尚未完成清理之舊有濫墾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民國58年5月27日以前,在國有林地內已存在下列占用事實,且能以第一版航空照片判釋認定者,由農委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林區管理處)進行補辦清理。

  (一)濫墾地已栽植木竹。

  (二)種植果樹、蔬菜、茶葉或其他農作物等。

  (三)興設建物、水池、闢為水田等。

三、補辦清理方式

  (一)濫墾地已栽植竹、木者,經各林區管理處查明屬實,依照「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要點」(以下簡稱租地管理要點)之規定予以訂約。如有補植竹、木之必要者,並應由林區管理處訂定期限完成補植。

  (二)種植果樹、蔬菜、茶葉或其他農作物等者,占用人經法院公證承諾於一年內完成每公頃均勻種植六百株造林木、竹類部分依規定造林株(欉)數三分之一,經林區管理處檢查合格後,予以訂約。否則應無條件收回林地。

  (三)興設建物、水池、闢為水田等者,由占用人提出舉證文件以證明係屬民國58年5月27日前舊濫建案件,經林區管理處確認面積,並由占用人繳納5年之使用費後,予以補辦清理訂約。

四、前點舉證文件係指下列情形

  (一)濫墾地已栽植木竹、果樹、蔬菜、茶葉或其他農作物等:可清楚判釋認定具早期占用事實之第一版航空照片。

  (二)建物、水田、水池等者占用人應提出下述舉證文件之一:

  1. 戶籍證明文件。
  2. 稅籍(繳稅或免稅)證明文件。
  3. 水、電費收據或水廠、電力公司裝設水電證明文件。
  4. 當地縣市政府建管單位、鄉鎮市公所或其他政府機關、部隊、公營事業機構等出具之證明文件。
  5. 其建材(如土泥磚塊結構)、確為民國58年5月27日以前始可取得,並取得建築公會等之認證或經林區管理處派員查證屬實者。
  6. 出具曾於民國58年5月27日以前領取與目前地址完全相同(偏遠山村郵件代收處)之信件者,以郵戳為憑。
  7. 經航空照片判釋可為認證者。

五、補辦清理程序經林區管理處進行公告及通知後,由占用人於限期內前往轄區工作站進行申報,並經林管處會同工作站進行圖資套繪與現場查測後,交由林管處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複審。

六、違反本要點、租地管理要點或契約規定者,該管林業管理機關得終止租約收回林地。

七、本要點有關契約書及其表格格式等由林務局另訂定之。

八、本要點實施期限2年。

參、結語

  本補辦清理作業係為解決本局早期漏未清理懸案,減少濫墾(建)使用者民怨、民意代表關說壓力及民眾抗爭等社會成本之付出等社會問題,並期有效解決國有林地內濫墾占用案件,將違法墾植者導正納入林地管理,限期完成復育造林,以利保全國土並儘速恢復林地原貌,使森林國土保安及涵養水源功能得以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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