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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運送辦法修正簡介

畜牧處 周文玲

壹、前言

  為因應國內外重視動物保護及動物福利之發展趨勢,我國「動物保護法」自87年11月4日公布施行以來,歷經多次修正,於97年1月16日全案再予修正,其中第9條第2項及第3項增列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明定運送管轄範疇之動物種類,以及規範運送經公告動物種類之從業人員應接受職前講習及在職講習之規定,以期提升動物人道運送之專業職能。

  現行「動物運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94年6月30日發布施行。為配合動物保護法之修正,持續落實動物人道運送之規範,就法令適用範圍、動物運送工具、運送方式、運送人員職前講習及在職講習等事項進行條文修正,經參採先進國家相關規範,並考量法規銜接性及產業現況與行政管理之需要,於97年9月3日以農牧字第0970040857號令修正發布實施,規定條文計18條。

貳、重點說明

  本辦法此次計修正12條、增訂3條及刪除2條。其修正重點主要包括修正法令適用範圍及管理主體、規範運送中動物飲水及食物之供應、簡化運送紀錄之應登載事項、依動物種類增訂運輸工具與運送方式規範,以及新增運送人員講習之配套管理等,茲將主要修正之條文內容臚列說明如次:

一、 修正法令適用範圍及管理主體

  (一) 明定本辦法之適用範圍係依動物保護法第9條第2項公告之動物,以車、船、航空器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方式之動物運送作業。(條文第2條)

  (二) 經衡酌動物福利人道管理之優先性及畜牧產業現況,爰以豬、牛及羊為現階段動物運送之管理主體,家禽部分則列為後續規範之項目。是以,於97年8月18日以農牧字第0970040852號公告本辦法所定之「動物種類」為豬、牛及羊。

二、 規範運送中動物飲水及食物之供應

  (一) 運送牛、羊超過12小時;豬或其他動物超過8小時,應提供飲水予動物。

  (二) 運送動物超過24小時,應提供食物予動物。(條文第9條)

三、 簡化運送紀錄之應登載事項:配合動物運送業務現況及行政管理之需要,將運送紀錄之應登載事項由原定之11項簡化為5項,列述如次:

  (一) 運送人員姓名。

  (二) 運送起迄地點。

  (三) 運送起迄時間。

  (四) 運送動物種類、數量及總運載重量。

  (五) 如有本辦法第9條規範應於運送期間提供動物飲水或食物之情形,應將餵飼紀錄併記載於運送紀錄中。(條文第11條)

四、 依動物種類增訂運輸工具與運送方式規範

  (一) 明定運送人員從事動物運送,不得使用暴力或不當電擊,且應按動物種類及其特性,選擇運輸工具及運送方式。

  (二) 有關前項之運輸工具及運送方式,依動物別分就運輸工具、運輸容器及單位面積裝載重量進行規範,經參考歐盟、英國、紐西蘭、澳洲、美國及國際組織之運送規範,並考量我國氣候特性及產業現況訂定。本辦法第12條內容彙整如表:

五、 新增運送人員講習之配套管理

  (一) 職前講習及在職講習

  1. 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動物種類,其運送人員應接受動物運送職前講習及在職講習。

     

  2. 運送人員應接受主管機關辦理或其委託辦理之職前講習,並經評定合格結業,取得動物運送人員證書,始得執行動物運送業務。

     

  3. 運送職前講習以動物保護法規、動物福利觀念及人道運送管理為課程內容,施以至少2小時之講習訓練,並隨後進行筆試測驗,以70分為合格,合格結業者由主管機關核發證書。

     

  4. 運送人員經職前講習結業並取得證書者,以證書核發日視為業務執行之起始日,每2年應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或其委託辦理之在職講習。(條文第13條及第14條)

    【附表】 DOCX / pdf / odt  【動物運送人員證書格式】 DOCX / pdf / odt

  (二) 證書之有效期間與管理

  1. 動物運送人員證書有效期間為3年,依規定完成在職講習者,證書有效期間得續予展延2年。

     

  2. 證書因遺失、字跡或照片污損模糊無法辨識,或其登載事項有變更者,運送人員應檢具原因說明並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變更。

     

  3. 領有證書之運送人員因故歇業不再執行動物運送業務時,應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銷證書。(條文第15條)

  (三) 權益保障之日出條款

  1. 鑒於本辦法之管理主體(即動物種類豬、牛、羊)公告前,近2年間本會已依現行法令辦理29場豬隻運送從業人員之訓練講習,受訓合格並核發證書之人數達1,577名。

     

  2. 為保障前開運送人員之權益,本會將依法令規定期限,於公告後6個月內辦理證書換發。(條文第16條)

參、結語

  重視動物福利為展現國家社會進步形象的重要指標,經濟動物福利議題亦已蔚為國際潮流,動物運送為人道管理措施中重要之一環,期透過立法明定動物運送人員在運送動物時應遵循之運輸工具及方式等規範,減少動物在運送過程中發生過度不適、甚或造成緊迫傷亡事故,以避免經濟損失,並藉由職前講習及在職講習制度之導入與落實,有效提升動物人道運送之專業職能,提升動物福利。未來,我國將逐步推動經濟動物之人道管理措施,期讓我國畜牧產業在追求提升效率與品質之餘,亦能兼顧動物福祉,與世界潮流相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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