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重要施政措施與成果
照顧農民福祉 維護農民權益
發放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協調內政部修正「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並於 2008 年 8 月 13 日 公 布施行,農保與國民年金採分立制度,農保被保險人不強制納入國保, 每 月老農津貼 6,000 元繼續發放,確保農民繼續享有農保及依法請領老農津貼之權益 。
2008 年 發 放 老 年 農 民 福 利 津 貼 計 509 億 1,835 萬 餘 元 。 自 1995 年 至 2008年 , 累 計 核 發 3 , 6 9 8 億 2 , 0 1 8 萬 餘 元 , 受 益 農 漁 民 人 數 累 計 1 0 4 萬 3,172 人 。
發放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依 據 行 政 院 照 顧 弱 勢 族 群 學 生 政 策 , 本 會 為 落 實 照 顧 農 、 漁 民 , 使 其不致因經濟不利因素造成子女喪失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之機會 , 訂定「農漁民子女 就 學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發給農漁民協助其子 女 就讀高中職或大專,每學期 3,000 元至一萬元不等之獎助學金。 2008 年 計 發放 18 億 1,300 萬餘元,受益農、漁民 26 萬 8,200 餘人次 。
協同教育部等機關完成建置高中職以上學生助學措 施 系 統 整 合 平 台 , 迅 速 有 效 勾 稽 農 漁 民 子 女 申 請 政 府 學 雜費減免優待補助案件 。
辦理農業天然災害、受進口損害救助
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為減輕農漁民災損負擔,協助農漁民儘速恢復生產,立即公告救助地區、農產品項目及救助額度,辦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包括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 2008 年 6 月 11 日 修正發 布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及「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降低專案補助門檻及提高救助額度,並在公告或核定救助地區後,協調動員中央與地方人力,以受理申請與勘查同時進行,採隨到隨審、分批報送方式處理,縮短作業時程。 2008 年歷經辛樂克颱風等 7 次災害, 計 核發現金救助金額 37.9 億元,約 24 萬農漁戶受益;低利貸款計貸放 2.9 億 元,辦理利息差額補貼 5,526 萬元, 339 名農漁戶受益 。
為減緩國內產業及農民受進口損害程度,本會逐年編列預算執行進口損害救助措施。南投縣政府於 2007 年 6 月提出低海拔茶葉受進口損害之救助申請,同意補助採菁與搬運費用、茶樹更新、茶樹台刈及茶園廢 耕等費用,支應經費計 1.14 億元,於 200 8 年 6 月底執行完成。另為穩定農產品價格,本會業建立農產品產銷預測及進口預警通報系統,俾適 時 啟動價格穩定措施 。
強化農產品產銷預警制度
自2007 年 起本會為強化計畫產銷預警處理機制,加強辦理規劃生產申報與九五處理機制,冀有效掌握重要農產品之產銷資訊,促進供需平衡,穩定農產品價格,確保農民收益,就重要及敏感性農產品,研 擬 訂 定 產 銷 平 衡 輔 導 措 施 與 規 範 。2008年 度 持 續依據 「 重要農糧產品生產申報預警處理要點 」、「重要養殖漁產品生產申報預警 處 理要點 」與「重要畜產品生產申報預警處理要點 」,辦 理 香 蕉 、 柳 丁 、 木 瓜 、 鳳 梨 、 大 蒜 、 洋 蔥 、 落 花 生 、 虱 目 魚 、 吳 郭 魚 、 鰻 魚 、 鱸 魚 、 石 斑 魚 、 文 蛤 、 毛 豬 、 白 肉 雞 、土雞及雞蛋等農產品辦理生產申報,冀使重要農產品供需 穩定 , 嘉惠農民與消費者 。
鑒於重要農糧產品生產申 報實施近 2 年以來 ,雖經本會透過各種簡化作業 、提高申報誘因等方式,惟農民申報意願低落,成效不佳,並未達到實質產銷預警之預期效果,有關農糧產品生產申報部分研議 自2009年起停止辦理,並朝落實農糧情田 間 調 查體系,以電子器材協助逐步落實耕地調查資訊化業務,以及回歸各業務單位需要 落 實產業專案調查 及輔導方向改進。另為穩定市場魚貨供需方面 , 進行交易價之查報與分析,遇異常狀況時,即協 調 產業 團 體調整魚貨供需,2008年度 已在雲嘉南 地 區協助漁會 及 產業團 體 , 籌 設生鮮魚貨處理場及冷凍(藏)倉儲設施,使具備魚貨供需調配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