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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儲備糧儲備情形及使用概況

農糧署 林修巧

一. 緣起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糧食救助,以應天然災害儲備糧食及社會救助之需要,特於民國 92 年訂定「國內糧食救助作業要點」,各縣市政府得依該要點規定,另參照「直轄市、縣(市)危險區域(村里、部落)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範例」及「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定」,檢具糧食救助計畫書向該會農糧署所屬各區分署申請公糧白米供作天然災害儲備糧。

二. 作業程序

為落實天然災害儲備糧作業機制,農糧署各區分署於颱風豪雨季節前及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即主動與各縣市政府及儲糧之鄉鎮市區公所保持密切聯繫,瞭解當地災害儲備糧控囤及使用情形,另不定時派員訪查各鄉鎮市區儲備糧之儲備環境及品質,至當年度未用完之儲備糧,則由縣市政府於汛期結束後轉撥社會救助糧,贈予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並於隔年汛期來臨前重新申請當年之災害儲備糧。

天然災害儲備糧作業程序分準備階段、備貨階段、儲備階段及結束階段 4 部分(作業流程如附圖),茲就各階段工作重點摘錄如下:

(一) 準備階段:由各縣市政府於每年汛期來臨前研提糧食救助計畫書向農糧署當地分署申請。

(二) 備貨階段:計畫書經農糧署各區分署審查及核定數量後,由分署通知加工廠加工備貨,並運送至申請縣市公糧委託倉庫交接,食米由各縣市政府自行提運至規劃地點儲備。災害儲備糧係以塑膠積層膜填充二氧化碳方式包裝,每包重量 20 公斤 ,在包裝良好之情形下,食米品質保存期限可達 1 年以上。

(三) 儲備階段:各縣市政府定期檢查食米儲存狀態,若有包裝漏氣情形即轉撥社會救助糧,另於天然災害發生期間使用時應即通報農糧署當地分署使用情形,由農糧署彙報農委會防災中心。

(四) 結束階段:各縣市政府應於汛期結束後至年底前,將未使用之儲備糧轉撥社會救助糧,並向當地分署提送成果報告書。

三. 執行情形

本項業務自民國 92 年底開辦以來, 93~97 年計提撥 193 萬 9,893 公斤公糧白米供各縣市政府存放於各鄉鎮儲備地點,其中 19 萬 2,311 公斤於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及時發揮供應災區需求之功能,另 174 萬 7,582 公斤由各縣市政府轉撥社會救助推陳竣事(詳如表 1 )。

今( 98 )年有 18 個縣市政府 向農糧署各區分署申請天然災害儲備糧合 計 37 萬 7,460 公斤公糧白米 ,規劃儲備 於 122 個鄉 鎮市區,各縣市規劃儲備之 數量如表 2 所示, 目前各縣市申請之儲備糧皆已備貨進儲完成,足供災害期間之緊急需求。

四. 結語

俗云:「天有不測風雲」,時值颱風豪雨等天然災害好發季節,做好萬全準備以防患未然,需各級政府與人民攜手努力,而儲備糧食尤為重要且不可或缺。為確保民眾於災害期間無斷炊之虞,期盼各縣市政府於颱風等災害來臨期間,與農糧署各區分署保持密切聯繫,俾利該署即時掌握各地儲備糧供需情形,及必要時調撥食米緊急加工供應災區。

 

縣市政府 農糧署各區分署

 

 

審查計畫書與核定數量

每年汛期來臨前研提糧食救助計畫書向農糧署當地分署申請

準備

階段

 

連繫運輸車輛至指定地點提運食米,運送至規劃地點儲備

通知農糧署合約密封白米加工廠加工備貨,並運送至申請縣市公糧委託倉庫交接

 

備貨

 

階段

 

 

 

通報

1. 遇有天然災害使用時

2. 定期檢查食米儲存狀態,若有包裝漏氣情形,

立即轉撥社會救助

彙整轄內儲備糧使用情形,通報農糧署彙報農委會防災中心

儲備

階段

 

 

 

1. 年底前未使用時轉撥社會救助糧

2. 向當地分署提報成果報告

結束

階段

附圖 天然災害儲備糧標準作業程序流程

 

1 93 ~ 97 年天然災害儲備糧執行情形 單位:公斤 / 白米

 

年度

申請數量

災害使用量

轉撥社會救助數量

93

317,617

17,698

299,919

94

284,280

75,565

208,715

95

362,468

16,260

346,208

96

516,948

34,248

482,700

97

458,580

48,540

410,040

合計

1,939,893

192,311

1,747,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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