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8月(第206期)
莫拉克颱風侵襲重創農業 農委會積極應變協助復原
輔導處 曹昌文
莫拉克颱風來襲,農委會根據各縣市政府查報資料顯示,截至 8 月 11 日 11 時止,全台農業災害損失金額達到 68 億 5,027 萬元,其中台南、高雄及屏東等 3 縣災情最嚴重,本會已由各產業主管單位及試驗改良場會同各縣市政府實地複勘後,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公告 屏東、高雄、花蓮、台南、台東縣為 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台中、雲林、嘉義、南投,彰化、苗栗縣及台中市、台南市、嘉義市等縣市辦理低利貸款地區。隨各地區農業災損陸續顯現,本會將隨時依各縣市政府查報情形更新農業災情資料。農業產物災損金額未達現金救助門檻之縣市,亦得依去( 97 )年 6 月 11 日修正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由各該縣市政府申請專案補助。本會已責成相關同仁積極投入災害勘災,應與相關單位和地方政府密切配合、主動支援,善盡農業部門的力量,期能將颱風的影響降到最低,幫助農漁民儘早恢復正常生產。
本會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 60 條規定,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據以訂頒「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執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業務,所需經費並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支應之。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措施:包括現金救助、補助與低利貸款 3 項。救助對象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惟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以及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不符有關法令規定者不予救助。受災農民應於本會公告救助地區日翌日起 10 日內向受災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受災農民申請救助應攜帶身份證、農漁會存款簿和印章、土地所有權狀或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如承租土地須檢附有效期間內之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申請救助農作物或農業設施,經受災地公所派員勘查認定受害達 20 %以上者,則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規定給予救助(摘要如附表)。專案補助額度為現金救助之半數為限。
莫拉克颱風災害重要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摘要表
9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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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救助項目 |
救助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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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稻米 |
16,000 元 / 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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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雜糧作物 |
15,000 元 / 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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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果樹 |
60,000 元 / 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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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花卉 |
60,000 元 / 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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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蔬菜 |
24,000 元 / 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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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塑膠布溫網室整體結構 |
450,000 元 / 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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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水平棚架網室整體結構 |
80,000 元 / 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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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漁塭養殖復養(石斑、午仔、海水鯛類、吳郭魚、虱目魚) |
115,000 元 / 公頃 每戶最高 575,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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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豬 |
1,000 元 / 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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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蛋雞 |
35 元 / 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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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白肉雞、有色肉雞 |
20 元 / 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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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土番鴨 |
25 元 / 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