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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6條、第28條修正簡介

輔導處  簡秀芳

壹. 前言

  本會於 89 年 7 月 31 日 將「休閒農業輔導辦法」修正為「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作為推動休閒農業之主要法律依據,規範休閒農業區之規劃及輔導、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休閒農場之設施、休閒農場管理與監督,並明定對於 88 年 4 月 30 日本辦法修正發布施行前,以經營休閒農業為目的,且有實際經營行為之農場,藉由申報、審查、輔導等三階段工作,列入休閒農場專案輔導,以協助其合法經營為目標。

  本辦法於 93 年 2 月 27 日 、 95 年 2 月 20 日 修正,將專案輔導休閒農場原同意籌設期限由展延 1 次為限之規定,修正為展延期限 2 年,最多以 2 次為限。惟 列入本會專案輔導之 30 家休閒農場於同意籌設後,截至 98 年 2 月 27 日止,大部分專案輔導休閒農場 ,申請 場內遊客休憩分區休閒農業設施申請補發建築執照過程中,營建、消防等相關問題仍未獲解決,卻已屆滿同意籌設期限,未盡全功。檢討其原因,非完全歸責於業者的怠惰與延宕,仍亟需相關主管機關協助解決且基於輔導列入專案休閒農場合法之必要, 爰修正本辦法第 16 條、第 28 條有條件放寬專案輔導休閒農場同意籌設期限。

貳 . 修正條文重點說明

一 . 本辦法第 16 條第 2 項原規定 休閒農場之許可籌設期間,自核發籌設同意文件之日起計,以四年為限,未依限興建完竣經營計畫書內所列全部各項設施,並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者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籌設同意文件。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 3 個月內,報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展延;展延期限為 2 年,最多以 2 次為限。惟有鑒於經 中央主管機關列入專案輔導之休閒農場於同意籌設後,雖通過環境影響評估計畫(或公害防治計畫)、水土保持計畫、興辦事業計畫,甚至完成土地變更事宜後,於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等程序時,仍面臨營建、消防等相關問題無法解決,迄今已屆其籌設期限,許多業者仍無法取得全場合法登記證。 基於輔導列入專案輔導休閒農場合法之必要,爰修正本辦法第 16 條第 2 項將已列入專案輔導且興辦事業計畫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有條件放寬其同意籌設期限最多得展延 3 次。並將現行條文第 2 項有關未依限興建完竣, 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者, 應廢止其籌設同意文件規定移列第 3 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 . 專案輔導之休閒農場中有 2 家已於 98 年 3 月 31 日前屆滿,爰修正修正本辦法第 28 條第 1 項序言,有關其申請展延之期限規定,對於 95 年 4 月 6 日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列入專案輔導,尚未完成合法登記且未經廢止其籌設同意之休閒農場,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展延;並修正本條文第 2 款對於本條文修正前籌設期限已屆滿者,如需繼續籌設,應於本辦法 98 年 5 月 21 日修正 發布後 3 個月內,依本辦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展延 。

參 . 結語

  93 年 10 月 30 日 前經清查 符合 列入專案輔導 之休閒農場計 36 家,迄 98 年 6 月底止,扣除 1 家逾期未於 93 年 12 月 31 日 前備齊資料提出籌設申請,不予列入專案輔導,及 5 家逾期未申請展延,予以廢止籌設外,目前列入專案輔導休閒農場共有 30 家,其中 3 家(池上蠶桑休閒農場、飛牛牧場及 平林農場 )已取得全場許可登記證;其餘 27 家尚未取得全場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其中計有 15 家已完成興辦事業計畫審查程序, 7 家尚未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 5 家興辦事業計畫刻正審查中,均仍在第 2 期展延期限內;期待此次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 16 條及第 28 條 之修正,給予這些已盡力多年的休閒農場再展延籌設期間 2 年之機會,在業者與政府共同努力下 ,早日取得休閒農場全場許可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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