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8月(第206期)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修正簡介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林念農
壹. 前言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授權訂定,於 89 年 2 月 29 日發布施行, 曾於 93 年 12 月 6 日公告修正本標準第 4 條附件 3 家禽評價標準。為配合實際業務需要及提升畜主主動通報動物疫情意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於本( 98 )年 3 月 13 日邀集縣市動物防疫機關、產業團體及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研商獲致共識,修正本標準條文計 4 條,簽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本年 5 月 4 日公告實施。
貳. 修正重點說明
一. 為符合法制用語(詞),爰將「標準」修正為「基準」。 另為 配合國內肉品市場拍賣日為週一至週六,本標準第 4 條附件 2 將台灣地區肉品市場(至少 7 個肉品市場交易)肉豬加權平均每百公斤交易價格為基礎評價額,由前 3 個交易日修正為前 6 個交易日。(修正條文第 4 條)
二. 評價標準肉豬部分增加「 90 公斤以上為不超過基礎評價額計算」級距。目前國內已無相關機構核發 2 品種母豬登記證書,「具 2 品種母豬登記證書者為不超過基礎評價額之 2 倍計算」之文字予以刪除。(修正條文第 4 條)
參. 結語
倘畜主及相關人員 未 主動進行疫情通報,無法確切掌握疫情起始點及現況,明確迅速之疫情通報可有效掌握防疫先機 , 配合相關之防疫措施,即可於最短時間內將疫情控制,避免疫情擴大。本標準制定之目的特就主動通報之畜主提供合理之補償,原肉豬部分最高補償金額為「 70 公斤以上未滿 90 公斤為不超過基礎評價額 80 %計算」,修正後增加「 90 公斤以上為不超過基礎評價額計算」級距,適度提高 90 公斤以上肉豬撲殺補償費,降低畜主損失,藉此提高其主動通報意願,並配合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對 未主動通報疫情之罰責,以建構更為完整之疫情通報制度,降低疫病之發生及提高畜牧產業之競爭力。 如需進一步瞭解本標準相關規定,請至 防檢署 網站 (https://www.aphia.gov.tw/index.php)查詢或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