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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畜禽及種原輸出同意文件審核要點」及「基因轉殖種畜禽及種源輸出入同意文件審核要點」修正簡介

畜牧處  岳佩瑩

壹 . 前言

  「畜牧法」於民國 87 年 6 月 24 日公布施行,為應畜牧產業永續發展整體需要,特訂定第 3 章「種畜禽及種源管理」,專章規範相關事宜,該法第 19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種畜禽、種源,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始得輸出及輸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執行前項法令規定,分別於民國 92 年 2 月及 94 年 1 月訂定公告「種畜禽及種原輸出同意文件審核要點」及 「基因轉殖種畜禽及種源輸出入同意文件審核要點」 。此次, 為配合經濟部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及該部國際貿易局修正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版本,爰於本( 98 )年 6 月 19 日 分別以農牧字第 0980040755 號令及 0980040758 號令 修正 「種畜禽及種原輸出同意文件審核要點」及「基因轉殖種畜禽及種源輸出入同意文件審核要點」之第 2 點規定及相關附件。

貳 . 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本次「種畜禽及種原輸出同意文件審核要點」及「基因轉殖種畜禽及種源輸出入同意文件審核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因應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本年度最新修正之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 C.C.C.Code )版本,爰配合修正「種畜禽及種原輸出同意文件審核要點」及「基因轉殖種畜禽及種源輸出入同意文件審核要點」之貨品號列及貨名(修正規定詳如附件 1 及 2 )。

二. 為配合經濟部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將兩項要點現行附件申請書中須填具之「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修正為「公司 統一編號 」。另 「種畜禽及種原輸出同意文件審核要點」亦 將附件申請書修正為直式橫書格式。

參 . 結語

  本次修正係配合本年度最新版本之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修正相關貨名及貨品分類號列,另將附件 申請書中須填具之「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修正為「公司 統一編號 」,並未涉及實質規範之變更,值此全力發展亞太種畜中心之際, 期藉由本要點的規範,進行輸出種畜禽及種原之管理。

附件 1

種畜禽及種原輸出同意文件審核要點第 2 點修正規定

二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發種畜禽及種原輸出同意文件,指供自行飼養改良品種或繁殖之用者,其適用範圍如下:

( 一 )0101.10.00.10─4 馬,純種繁殖用。

( 二 )0102.10.00.00─5 牛,純種繁殖用。

( 三 )0103.10.00.00─4 豬,純種繁殖用。

( 四 )0104.20.00.10─9 山羊,純種繁殖用。

( 五 )0105.11.10.00─9 雞,純種繁殖用,重量 185 公克及以下者。

( 六 )0105.12.10.00─8 火雞,純種繁殖用,重量 185 公克及以下者。

( 七 )0105.19. 10 .00─1 鴨、鵝、珍珠雞,純種繁殖用,重量 185 公克及以下者。

( 八 )0105.94.10.00─9 飼養之 雞,純種繁殖用,重量 185 公克以上者。

( 九 )0105.99.10.00─4 鴨、鵝、火雞、珍珠雞,純種繁殖用,重量 185 公克以上者。

( 十 ) 0106.19.10.21─5 鹿,純種繁殖用。

( 十一 ) 0106.39.00.24─0 鴕鳥, 純種繁殖用。

( 十二 )0407.00.11.00─6 種蛋。

( 十三 )0511.10.00.00─0 牛精液。

( 十四 )0511.99.91.20─0 種畜禽精液。

( 十五 )0511.99.92.20─9 種畜禽胚胎。

( 十六 )0511. 99 .99.40─8 種畜禽卵子。

附件 2

基因轉殖種畜禽及種源輸出入同意文件審核要點第 2 點

修正規定

二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發基因轉殖種畜禽及種源輸出與輸入同意文件,指供自行飼養改良品種或繁殖之用者,其適用範圍如下:

( 一 )0101.10.00.10─4 馬,純種繁殖用 。

( 二 )0102.10.00.00─5 牛,純種繁殖用。

( 三 )0103.10.00.00─4 豬,純種繁殖 用。

( 四 )0104.20.00.10─9 山羊,純種繁殖用。

( 五 )0105.11.10.00─9 雞,純種繁殖用,重量 185 公克及以下者。

( 六 )0105.12.10.00─8 火雞,純種繁殖用,重量 185 公克及以下者。

( 七 )0105.19.10.00─1 鴨、鵝、珍珠雞,純種繁殖用,重量 185 公克及以下者。

( 八 )0105.94.10.00─9 飼養之 雞,純種繁殖用,重量 185 公克以上者。

( 九 )0105.99.10.00─4 鴨、鵝、火雞、珍珠雞,純種繁殖用,重量 185 公克以上者。

( 十 ) 0106.19.10.21─5 鹿,純種繁殖用。

( 十一 )0106.39.00.24─0 鴕鳥, 純種繁殖用。

( 十二 ) 0407.00.11.00─6 種蛋。

( 十三 )0511.10.00.00─0 牛精液。

( 十四 )0511.99.91.20─0 種畜禽精液。

( 十五 )0511.99.92.20─9 種畜禽胚胎。

( 十六 )0511.99.99.40─8 種畜禽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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