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9月(207期)
漁業產業因應莫拉克風災復養及重建計畫
漁業署 施俊毅
壹. 前言
今( 98 )年第 8 號颱風莫拉克,自 98 年 8 月 5 日 晚上 8 時 30 分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至 8 月 10 日早上 5 時 30 分警報解除,雖僅有短短 4 天半的時間,卻因挾帶著強大雨勢造成南台灣嚴重災損。
漁業產業在本次風災中遭到慘重損失,其中以陸上養殖魚塭受損最大, 包括屏東縣、高雄縣、台南縣、台南市、嘉義縣、雲林縣、南投縣、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受災面積達 7,129 公頃 、損失金額 36 億 8,861 萬元;在淺海箱網及牡蠣養殖部分,包括屏東縣、台南縣、嘉義縣、雲林縣、彰化縣、澎湖縣,受災面積達 1,997 公頃 及 1,080 棚、損失金額 6 億 2,572 萬元。另本次風災亦造成養殖魚塭埋沒、塭堤崩塌、漁船(筏)受災致無法作業,損失金額 4 億 9,198 萬元,以及漁港、相關公共設施受損,損失金額 1 億 5,362 萬元,以上總 損失金額高達 49 億 5,993 萬元,因此如何儘速協助漁民進行復養,並在重視國土保育及生態環境維護的原則下展開重建工作,關係著漁業產業的永續發展。
貳 . 復養措施
一 . 現金救助
為協助農漁民儘速復養, 行政院農委會於 8 月 9 日 至 17 日陸續公告辦理現金救助之地區,包括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澎湖、嘉義市及台南市計 14 縣市。本次發生漁業災損之屏東縣、苗栗縣等 13 縣市,其中除宜蘭縣未經公告為現金救助地區外,其餘 12 縣市受災漁民,包括魚塭養殖、海上箱網養殖、牡蠣養殖及定置網業者,符合「農業天然災害處理辦法」規定資格,即具備養殖登記證、水權及放養申報資料者,可依該辦法規定向 當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經完成勘查及縣市政府抽查後,即予核發災害救助金,預定 9 月 20 日前完成發放作業。 至於未經公告為現金救助地區之宜蘭縣, 經勘查認定對漁民造成嚴重損失者,得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14 條規定申請專案補助,補助金額為現金救助之一半。
二 . 低利貸款
為協助業者取得資金,儘速恢復生產, 本次發生漁業災損之縣市,除宜蘭縣外均已公告為辦理低利貸款地區,魚塭養殖、海上箱網養殖、牡蠣養殖及定置網業者、 修建漁船之漁船主 ,符合「農業天然災害處理辦法」 規定資格, 即具備養殖登記證、水權及放養申報資料,或持有有效漁業執照者, 檢附鄉 ( 鎮 ) 公所出具之受災證明書申請低利貸款。
本次採 取之放寬處理原則, 在貸款額度部分,「龍膽石斑」由每公頃 100 萬元提高為 800 萬元,「鰻魚及石斑」由每公頃 100 萬元提高為 500 萬 元,「海水鯛類及觀賞魚」由每公頃 40 萬元提高為 300 萬元,「其他養殖魚介類」由每公頃 40 萬元提高為 200 萬元,「養殖貝類」由每公頃 20 萬元提高為 30 萬元,前開項目之貸款期限最長為 7 年;另為減緩受災漁民資金壓力,各貸款項目之貸款利率均由年息 1.25 %調降為 1 %;新貸戶本金寬緩 2 年、第 1 年利息緩繳。既有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舊貸戶,利息及本金均寬緩 1 年。
至未符「農業天然災害處理辦法」規定資格致無法辦理低利貸款者,得申貸「輔導漁業經營貸款」,最高 300 萬元 / 公頃,最長 3 年,年利率 1.5 %。
三 . 產業輔導專案措施
鑒於本次風災造成養殖漁業受創嚴重,而約有 8 成以上養殖業者尚未取得養殖漁業登記證、水權及完成放養申報,致無法獲得現金救助,因此依總統指示「從寬、從速、從簡」之救災原則,公告「莫拉克風災產業輔導專案措施」,對於未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資格,但其陸上養殖用地符合該措施之規定,或海域養殖因專用漁業權中斷致無法取得入漁證明,惟實際仍從事養殖且非位於法定禁養海域內 之養殖漁民, 補助現金救助額度的 1/2 , 俾 協助受災漁民 於短期內恢復養殖。 專案輔導地區同農委會公告之現金救助地區,申請期限自 98 年 8 月 18 日 至 98 年 8 月 31 日 止,受災漁民應檢附復養資材購買單據,經鄉鎮公所查勘及縣府抽查復養事實後,造冊送本署核撥補助款。
四 . 魚塭埋沒、塭堤崩塌及漁船(筏)受災致無法作業之救助
魚塭、漁船 (筏) 等業者生財工具在本次風災受損之救助,係依 經濟部訂頒「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辦理,凡 具備養殖登記證、水權及放養申報資料之魚塭,以及領有漁業執照經營漁業之漁船,因本次風災受損, 受災漁民可向當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經縣市政府派員督災確認後撥付救助金,所需經費由災害發生地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惟因本次災情嚴重,所需救助金龐大,已非縣市財政所能負擔,由農委會補助部分經費 。
參 . 重建計畫
一 . 養殖漁業產業重建
(一)重建基本理念
1. 重視國土保育及生態環境維護。
2. 在適地適作原則下,檢討養殖漁業生產區的發展方向。
3. 經由重建計畫穩固產業永續發展基石。
(二)重建目標
1. 養殖漁業適地適作,產業發展與環境和諧。
2. 維持台灣石斑魚繁養殖技術領先,引導國際石斑魚養殖產業發展。
3.101 年恢復石斑魚既有養殖規模, 104 年完成石斑魚產值倍增
(三)發展策略及長期措施
1. 配合當地水文及環境資料,調整養殖漁業生產區功能。
( 1 )蒐集地面高程、潮汐資料、防洪能力及氣候環境條件,並配合石斑魚之垂直分工需要,對於養殖漁業生產區域進行不同功能之區分及工程建設。
( 2 )將台南縣調整為石斑魚苗培育區,高雄縣調整為石斑魚成魚養殖區,屏東縣調整為石斑魚種魚育成及成魚養殖區。
2. 完備養殖區工程建設,營造優質安全之生產環境,重振養殖漁民信心。
( 1 )擴充及加速建設高雄縣 LNG 冷卻海水供水範圍。
( 2 )協調水利署建設林邊溪南側堤防加高加固,保護佳冬、枋寮地區之魚塭安全:檢討塭豐、大庄、番仔崙、下埔頭海水供水設施建設。
3. 健全管理體系,促進產業發展秩序。
( 1 )針對養殖漁業公共設施之營運管理,在養殖漁民使用者付費原則下,指定專責單位進行管理,重大工程搶修經費,則由政府負擔。
( 2 )建立養殖漁業登記分級制度,並全面納入管理,將土地合法使用並具有水權證明文件者,列為主要輔導對象;無水權者,列為產銷調節參考輔導對象。
( 3 )利用航照技術,建立魚塭及淺海牡蠣基礎資料,落實養殖漁業放養申報制度。
( 4 )參考種畜禽場相關登錄管理規範,實施種魚場登錄制度,並補助購置種魚,以恢復魚苗產能。
4. 不適合養殖地區,降低養殖使用強度。針對屏東縣林邊溪以北 341 公頃之魚塭,未設置養殖漁業生產區,且地勢低窪,可配合水利署之區域治水計畫,規劃為滯洪池,在未完成規劃前,宜降低公共設施補助強度,以利產業轉型。
5. 以石斑產值倍增計畫作為重建計畫主軸。
( 1 )研發石斑魚疫苗。
( 2 )引導農企業進入石斑魚養殖產業,或協助石斑魚養殖漁民籌組企業化經營組織,強化產銷經營能力。
( 3 )運用漁產平準基金,協助漁民組織建立下雜魚統籌採購及供應機制,以降低飼料成本。
( 4 )獎勵建造高效率新型活魚運搬船及改善活魚運搬船岸勤設施。
( 5 )鞏固廣州、福建、香港等傳統石斑魚市場行銷,開發大陸上海等華人新興市場。
二 . 漁港相關設施復建工程:
辦理基隆市八斗子等 24 處漁港復建工程,並於 99 年 2 月 8 日前完成漁港相關設施復建及恢復原有功能,便利漁船出海作業。
三 . 漁會建物及相關設施災損復建:
在 98 年度辦理 5 處漁會建物及相關設施災損復建,恢復漁會正常運作及提供冷(藏)庫等設施功能,以利漁民復養及漁船出海作業;輔導南市區漁會、林邊區漁會及枋寮區漁會修繕推廣教室、推廣車、視聽及電腦設備,宣導漁業政策及教授漁民新知識,提高漁民轉型經營能力。
肆 . 結語
莫拉克颱風重創台灣的養殖漁業,相對的也帶給我們一些啟示,即應思考如何在環境和諧及產業永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重建。因此漁業署在協助漁民復養的同時,本著重視國土保育及生態環境維護之理念,在適地適作之原則下,進行養殖環境及養殖產業重建工作,預期養殖魚塭集中區進排水路整建完成後,可減少因暴雨導致潰堤之損失及溢淹日數,整建海水供應設施發展海水養殖,可達到減抽地下水之目標,進而營造健康、效率、永續經營的養殖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