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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及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資料申報辦法簡介

漁業署 吳明峰

一. 前言

  1982 年聯合國訂定海洋法公約以來,漁業資源永續利用目標已成為現代海洋漁業管理之主流思潮。聯合國嗣於 1995 年通過 魚類種群協定及責任制漁業等規範,以管理公海漁業資源。鑑於 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 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以下簡稱為 IUU )之漁撈行為,造成公海漁業資源破壞甚大。聯合國進一步於 1999 年通過第 54/32 號決議案,要求打擊 IUU 漁業。 2001 年聯合國糧農組織( FAO )更通過打擊 IUU 漁撈行動 方案,要求各國採取措施確認該國國民不支持或不從事 IUU 漁業,並應舉發從事 IUU 漁業經營者或受益者之違規事實,此概念並已被 相關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所引用,如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公約第 15 條及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公約第 23 條第 5 款,皆已要求會員國應儘最大努力採取措施,以確保國民經營之漁船或控制之漁船遵守公約規定。從而,管理各該國人民投資經營非該國籍漁船從事漁業活動及防杜 IUU 漁業,成為漁船船旗國及經營者或漁業經營受益人所屬國家的責任。

二.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之研訂

  近年來鮪類資源日漸失衡,區 域性漁業管理組織遂採取嚴格之漁獲配額管制措施,我國亦因應遵守相關規約,然部分業者為規避管理,乃將漁船註冊於漁業管理鬆散之國家(即俗稱之權宜船),違法在公海繼續捕撈有配額管制之魚種,另為銷售該違法捕撈之漁獲物,乃藉我國籍漁船名義販售(即俗稱之洗魚),此類違規行為引起日本對我之強烈抨擊,並於 2005 年主導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 ICCAT )通過第 05-02 號建議案,大幅刪減我大目鮪漁獲配額,嚴重衝擊我合法在公海捕魚業者權益。

  為因應區域性鮪類管理組織等國際公約要求,建立國人合法對外投資海洋漁業管道,輔導國人海外從事漁業行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研訂「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並於 97 年 12 月 17 日 經 總統公布。

  依本條例規定,主管機關(即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應訂定「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及「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資料申報辦法」等相關辦法,俾使國人對於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之許可之條件、申請程序、審查、廢止、撤銷許可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有所依循,並讓主管機關瞭解國人所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之作業動 態,以落實政府之 管理責任。

.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及「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資料申報辦法」重點說明

(一)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

1. 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 漁船作業種類及作業水域為國際漁業組織管理者,漁船 船籍國以國際漁業組織會員國 或合作非會員國為限。

2.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需事前申請,申請時 應填具 申請書並檢附有關文件 。

3. 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該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 1 )曾違反國際條約或協定。

( 2 )曾經國際漁業組織列為違規、未報告及未受規範之漁船。

( 3 )曾經船籍國撤銷經營漁業許可或撤銷漁船從事漁業之許可。

( 4 )其船籍國為國際漁業組織制裁中之國家。

( 5 )從事國際漁業組織保育管理措施所定限制或禁止之作為。

( 6 ) 申請人之漁船或已投資經營之非我國籍漁船有 曾違反國際條約或協定,或曾經國際漁業組織列為違規、未報告及未受規範之漁船 ,且未有效改善者,主管機關不予許可其所提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申請案。

4. 我國人經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者,應於一 年 內完成投資。惟 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展延。

5. 經 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者, 如有涉及 違反國際條約或協定等主 管機關不予許可之事項或投資已在公告金額或比率以下等情形,主管機關得廢止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之許可。

6. 本 條例公布施行前,已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 12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資料申報辦法

1. 投資人應於每年 2 月申報作業資料。

2. 申報作業資料內容包括:作業期間、漁業種類、主要漁獲魚種、漁獲重量、 漁獲銷售時間、銷售量及主要銷售國家等項目。

. 結語

  為確保漁業資源之永續利用,並打擊 IUU 漁撈行動,各國管理其國民投資經營非該國籍漁船從事漁業活動,已是當今國際漁業管理之主流思潮,唯有各國善盡各項漁業管理責任,漁業資源得永續利用,生生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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