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4月(第214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利管理標準作業程序簡介
科技處 柯勝智
一 . 前言
以往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基於農業係公益產業的觀念,研發之技術成果多被視為公用財並以無償方式提供業界或農民使用,極少數會申請專利來尋求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或是藉由產學合作及技術移轉的相關辦理來增加收益或落實技術應用,至於接受政府補助之學研機構,在缺乏研發成果管理制度之情形下,亦少有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更遑論專利評估及專利布局。因此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積極推動農業科技研發成果之產出、保護、管理及運用,更 需建構一套為農委會量身訂作的制度予以規範管理,而專利管理亦屬其中之ㄧ環,因此 特於本( 99 )年 2 月 25 日 訂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利申請及管理作業程序,供作農委會相關單位 / 機關辦理專利申請及管理之參據。
二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利管理標準作業程序重點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利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共計 7 個作業階段,包含(一) 提 案,(二) 收案及評 審,(三) 申請,(四)答辯、行政救 濟 、舉發及撤銷,(五)領證,(六)管理及(七)其他事項, 謹併附流程圖並分述如下 。
(一) 提 案:本階段又分為研究構想階段、進行專業諮詢及填寫專利提案 3 個作業流程。
1. 研究構想階段係指研究人員在規劃或執行相關業務時,應將產生之技術構想、施行方法或製程、實驗驗證過程及數據等,揭露於研究紀錄簿,做為日後專利申請時適格發明人認定之依據。
2. 進行專業諮詢係指研究人員研判符合專利申請要件者,得向農委會或經農委會核可之外部專業單位進行諮詢,請其協助檢索及提供是否申請專利之初步意見,過程中應要求專業單位簽署保密契約。
3. 填寫專利提案係指研究人員填寫專利提案單,檢附簡易專利說明書、專業單位諮詢意見書等相關文件資料,經單位權責主管同意後,以密件文件傳遞方式送交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另外專利申請權如為共有者,則須再附上相關證明文件,以確認共有比率與費用分攤等事項。
(二) 收案及評 審:本階段係指專責單位對專利提案單及所附資料進行文件檢核後,送交各機關研發成果管理會(或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與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所進行審查之過程。
(三) 申請: 本階段係指 經農委會 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 或各機關 研發成果管理會 核准之專利申請案,則依據政府採購法委託合適之專利相關事務所進行申請作業過程。
(四)答辯、行政救 濟 、舉發及撤銷: 本階段指接獲專利主管機關之 答辯、 核駁審定通知、 舉發及撤銷 時, 其行政救濟程序作業,需由專責單位提交 提案人或其所屬單位提供技術意見,並敘明是否進行行政救濟過程 。
(五)領證: 本階段指農委會或所屬機關於接獲專利主管機關核准審定通知時,應辦理領證程序,並應於收到證書後進行財產帳登錄及相關帳務處理。
(六)管理:由於 專利是否持續維護,需視該專利之運用特質而定,無法以固定指標決定;因此本階段提供評估因素,對於農委會或所屬機關專利進行判斷參考之用。基於前述專利權持續維護之評估原則並無法保證判斷之正確性,為確保被不慎放棄求謹慎,因此原則上專利權獲證後未滿五年者,不應放棄之;而對於專利權維護及放棄程序規範 8 項程序,依序為專利清查與評估、內部審查、會內公告、接續維護、放棄維護之核定、讓與外界、侵權處理及終止維護。
(七)其他事項:針對以下 4 項作業程序進行規範,包括: 1. 各項專利資訊應登錄系統; 2. 專利公開或獲證前之所有資料,均應依本會相關規定保密; 3. 除依其他相關規定或契約約定不得公開者外,專責單位應管控將獲證之專利資訊公開; 4. 專責單位管控年費繳交,以維護專利權之有效性。
三 . 結語
農委會暨 所屬機關執行之科技計畫經費每年都皆逾新台幣 30 億元,科技研發成果已經累積相當數量,惟以往甚少進行尋求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尤其申請專利權保護;因此在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後,工業部門智慧財產權保護帶動農業部門觀念的改變,專利之經營管理益形重要,有效管理研發成果產生之專利,刻不容緩,故未來配合 本作業程序之 實施,將可有效協助農業科技面對與解決專利之相關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