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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防檢局 甯順熙‧陳晟鐘

 

壹 . 前言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施行細則)係依植物防疫檢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7 條規定授權訂定,於 86 年 9 月 17 日發布施行後,曾於 92 年 10 月 31 日修正。為配合本法之修正公布,及考量國內舉辦展覽活動時,亦有自國外輸入本法第 15 條所規定之有害生物、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及前述物品所使用之包裝、容器等物品之需求,因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 99 年 5 月 10 日發布修正本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增列展覽為使用目的,並配合 放寬申請人資格及 增訂相關管制規範。

貳 . 修正重點說明

  本次修正「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計修正 4 條及刪除 1 條,合計修正 5 條,重點說明如下:

一 . 本法第 5 條條文業已明確規範實施防疫及檢疫之必要處所,爰配合刪除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 3 條)

二 . 除原供實驗、研究或教學之使用目的外,增訂供展覽目的者亦可申請輸入本法第 15 條所定物品,並配合放寬申請人資格,除政府機關、機構及學校外,公營事業機構、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亦可依規定申請輸入本法第 15 條所定 物品, 以應實際需求。(修正條文第 10 條及第 11 條)

三 . 增列核准物品使用期限屆滿後可辦理再輸出之規定,並明定核准輸入物品之申請延長使用之方式及解除使用管制之條件。(修正條文第 12 條)

四 . 中央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即可訂定相關書、卡、證明文件之格式,無需訂定授權依據,爰刪除原條文第 28 條。

參 . 結語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已於 99 年 5 月 10 日發布施行。在此特別籲請大家,如需自國外輸入本法第 15 條所定物品,請依本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核准,並依核准之方式輸入及管理,以確保國內農業生產及生態環境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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