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8月(第218期)
肥料管理法第13條第8款所定其他應標示之事項簡介
農糧署 李英明
壹 . 前言
肥料管理法第 13 條規定, 肥料標示,應以中文記載肥料相關標示 事項,惟並未明定「廠牌商品名稱、電話及製造地(國)」等事項,另查商品標示法規定,商品應標示上述事項,衍生疑義。又部分業者自行於肥料標示「技術授權、技術合作」等及「有機農業作物栽培可用、有機農業適用肥料」等相關事項,究否屬實,並無相關證明,易造成農民誤解,亟需加強規範,爰於 99 年 6 月 29 日 訂定「肥料管理法第 13 條第 8 款所定其他應標示之事項」。
貳 . 重點說明
肥料管理法第 13 條規定,肥料標示應記載第 1 款至第 7 款之「肥料登記證字號」、「肥料品目」、「登記成分、性狀及包裝重量、容量」、「肥料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名稱及地址」、「肥料製造工廠(場)名稱及地址」、「使用方法及使用量」、「製造年、月、批號及有效期限」等事項及第 8 款之「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標示之事項」。
肥料管理法第 13 條第 8 款所定其他應標示之事項全文計 3 點,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 . 肥料標示,除依肥料管理法第 13 條第 1 款至第 7 款規定應記載事項標示,並應標示廠牌商品名稱、電話及製造地(國)等事項 。 (第 1 點)
二 . 肥料標示「學術單位、試驗場所技術授權、技術合作等相關事項或類似文字」者,應標示「技術授權文號、技術合作計畫編號等證明文字」。(第 2 點)
三 . 肥料標示「符合有機驗證基準,有機農業作物栽培可用、有機農業適用商品資材、驗證機構推薦有機專用等相關事項或類似文字」者,應標示「證明文件、字號等證明文字」。(第 3 點)
參 . 結語
肥料管理法規定肥料應經過包裝及標示後,始得運銷,且應以中文記載 應標示之事項, 肥料標示係 指依肥料管理法規定,在肥料之包裝、容器或說明書上用以記載肥料名稱、登記成分、用法、用量或其他有關事項之文字、圖案或記號。 標示事項應以顯著且清晰可辨之中文或通用符號標示之,俾利 農友辨識、正 確選擇及使用肥料 。
有機農業快速發展,為方便農民選用符合有機驗證基準可用資材之肥料,肥料商品經審查符合有機驗證基準,同意業者於肥料標示「有機農業作物栽培可用、有機農業適用肥料等相關事項」作為區隔,並應加註「證明文件、字號等證明文字」,以加強管理。另業者欲於肥料標示「學術單位、試驗場所技術授權、技術合作等相關事項」,需經審查其證明文件後,始同意於肥料標示,並須於肥料標示加註「技術授權文號、技術合作計畫編號等證明文字」,以加強管理。
肥料管理法第 13 條第 8 款所定其他應標示之事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