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8月(第218期)
動物科學應用機構查核輔導要點修正簡介
畜牧處 蘇怡欣
壹 . 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於 92 年 7 月 31 日發布施行動物科學應用機構查核輔導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曾於 95 年 11 月 17 日進行一次修正,為配合廢除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等內容變更,修正外部查核成員組成方式,並配合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各動物科學應用機構管理單位名稱及相關罰鍰,爰擬具本要點,計修正 4 點、刪除 1 點。
貳 . 修正重點內容說明
本要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 配合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之廢止,修正外部查核成員編組方式,為由本會邀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動物保護檢查員、實驗動物相關專家,並增加動物保護團體代表組成查核小組, 以落實監督管理動物科學應用之工作。(修正規定第 2 點)
二 . 修正受查核機構屆期未報送書面改善資料或經審查仍不合格者,依本法第 24 條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本會函請該受查機構之 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請其要求改善或其他行政措施,以共同達成對科學應用機構管理之效。(修正規定第 5 點)
三 . 配合本法第 16 條,爰修正本要點中各動物科學應用機構管理單位之名稱為「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下簡稱照護委員會或小組);並配合 本法 第 29 條第 1 項 第 5 款規定,修正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罰鍰金額為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規定第 2 點、第 3 點及第 6 點 )
四 . 行政規則之生效日期於發布令載明,爰刪除現行規定第 7 點關於本要點施行日期之規定。
相關條文內容請見本會網站(網址: http://www.coa.gov.tw/ )農業法令 /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99/07/13 發布修正「動物科學應用機構查核輔導要點」。
參 . 結語
國內任何利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之專科以上學校、動物用藥品廠、藥物工廠、生物製劑製藥廠、醫院、試驗研究機構等,皆須依本法規定設置照護委員會或小組,以督導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本會為我國動物保護法之中央主管機關 , 為使各機構進行內部查核有所依循,故制定本要點;本次修正加入動物保護團體代表為外部查核小組成員,並藉由受查機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行政協助要求改善,期使動物科學應用機構之實驗動物管理業務更朝動物保護之路向前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