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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修正簡介

農糧署 洪忠修

壹 . 前言

  為執行「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4 款有關查編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由地價稅改課徵田賦之規定,前台灣省政府於民國 67 年 7 月 24 日以 67 府農經字第 54388 號函,發布「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作為辦理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之審查依據。期間曾因應時代變遷、實務審查需要與前台灣省政府組織調整等原由,分別於民國 88 年 10 月 25 日、 93 年 4 月 30 日修正相關要點內容。由於本作業要點之母法「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係屬內政法規之地政目類別,但所規範之業務範疇為土地稅務田賦之稽徵工作,至業務執行之主辦單位則在縣市政府與公所之農政部門。因此,是項工作不僅因業務執行橫向跨域諸多部門與產業,且涉及縣市政府與基層公所權責之垂直分工,有必要嚴謹修正不合時宜之規定。

  本次修正先期作業早自民國 98 年 6 月間即已陸續展開,廣泛地蒐集各級政府機關法令規定、產業主管單位意見、訪談基層公所人員實務作法等,並於民國 98 年 7 月 16 日召開座談會,檢討相關重要議題,嗣因 98 年 8 月間遭逢莫拉克重大風災,基層公所人員傾全力於救災與復建工作,本作業要點修正工作延宕至 98 年底重建工作告一段落後,爰緊鑼密鼓於本( 99 )年 1 月 28 日、 2 月 4 日,召開 2 場次的研商會議與 1 場次中央相關機關幕僚人員會前會,並順利於本年 6 月 23 日以農糧字第 0991045828 號令發布修正。

貳 . 修正重點

  本作業要點計 18 點,本次修正規定或僅作文字修正、或配合母法規定與用詞作修正、或考量實務作業需要修正辦理時程與流程等,共計修正 15 點。茲就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 修正第 2 點實施範圍之規定

  鑒於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項目係引用自「平均地權條例」第 3 條規定,爰本次修正明確說明實施範圍為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等;又直接載明非都市土地及都市土地之法源基礎,利於業務承辦人員熟悉法規訂定緣由。

二 . 修正第 5 點受理申請期間之規定

  為因應縣市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之業務已調整至每年 1-2 月間,且地方政府稅務單位地價稅開徵時間亦提前;再者為避開公所農業單位夏季期間頻仍辦理農業天然災害查報救助、水旱利用調整等業務,自民國 100 年起,調整受理申請期間為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實地會勘為 5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並於 7 月 31 日前完成造冊送稅捐單位。

三 . 修正第 9 點不合格申請案件處理之規定

  為避免爭議產生,對於個案無相關資料可資認定時,應由會勘審查小組於實地會勘時予以查證,同時對於不合格之申請案件,公所應敘明理由及通知申請人申覆期限。

四 . 修正第 10 點有關農舍之規定

  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各類使用土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已明確區分「住宅」與「農舍」 2 項,是以本作業要點用詞配合上述管制規則之項目規範精神,爰刪除農漁民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等文字,以避免「住宅」與「農舍」二者觀念產生混淆。

五 . 修正第 12 點經營規模標準之規定

  對於無現耕農地之申請人應予必要規範,其經營規模必須符合農林漁牧業普查所認定標準;惟考量國內小農經營之客觀條件,允許同戶籍營共同生活者得合併計算經營規模。

六 . 修正第 13 點法人身分認定之規定

  為避免本作業要點執行面對於法人身分產生爭議,有關法人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悉依母法「平均地權條例」第 22 條規定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申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中心等用地為限。

七 . 修正第 16 點有關縣市政府與鄉鎮市區公所業務分工之規定:

  鑒於土地稅為地方稅重要項目之一,地方政府與公所皆須本於權責審慎查核,故修正要點明定縣市政府應依規定製作「實施平均地權規定地價地區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清冊」,以及填具「實施平均地權規定地價地區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用地結果統計表」等文件,依限送達地方稅捐稽徵主管機關以憑核課田賦。

八 . 其他一般規定

  申請書特別註記為加速審查作業,申請人於申請時檢附最近 1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最近 1 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都市計畫內土地最近 1 個月內之使用分區證明書正本,另土地倘有建物者則檢附該建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等文件以利審查。

參 . 結語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土地由地價稅改課田賦,實乃嘉惠農業經營而採取的土地輕賦措施之一,旨在減輕務農者的生產成本,對於以農業經濟為領導部門的經濟發展階段而言,確實發揮一定程度的功能。揆諸「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規定內容,無不以減輕務農者賦稅立場而訂定,然而自民國 67 年訂定實施迄今已逾 30 餘年,期間曾因應時代變遷而修正相關要點內容,目的皆在契合時代發展需要,一方面實施對實際從事農業經營者的輕傜薄賦政策,另一方面亦須兼顧國家賦稅公平正義目標。本次作業要點修正幅度較以往為鉅,但研商過程秉持上述二者理念務求嚴謹,冀以堅持賦稅公平正義之下,為實際務農者謀取輕省傜賦之福。

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 修正對照表
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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