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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下回合WTO農業談判的主要立場與分析(下)

朝陽科技大學 陳建宏

四、 國內支持

  由於農業多方面性功能與農業生產密不可分,因此政策的介入(國內支持)無法與生產完全切離。為了充分發揮農業多面性功能,某種程度的政策介入是無法避免的。根據農業協定之分類,1996年日本的農業補助如下:

  1. 在綠色措施(削減對象外)方面:

      補助總額為2兆8182億日元(其中關於基盤整備1兆6808億日元,其他約為1兆1374億日元)。而綠色措施之原則為,以是否有扭曲市場效果為判斷標準,在1996年,農業協定綠色措施的規定和日本的主要政策措施。不過日本對於綠色措施的範圍是否應更嚴格規定?以及為了發揮農業多面性功能的政策應如何定?而在新農業基本法下,新政策應何定位?等問題相當關心。

  2. 在紅色措施(削減對象)方面:

      紅色措施為削減對象外的措施以外之所有國內補助措施,亦即對農產品或生產要素的補助、補貼足以扭曲生產與貿易之措施。這些補助、補貼的總量均須納入農業總支持(AMS)的計算之中。根據農業協定的規定,基準期間(1986-88年)的AMS,在實施期間中,須削減20%。有關黃色措施日本之主要政策為米、麥、食肉、生乳等之價格支持政策、自主流通米計劃流通對策費、肉用仔牛生產者補助金、牛乳的補貼制度等,1996年其總額為3兆3297億日元(市場價格支持3兆1256億日元,削減對象直接支付2041億日元)。而日本主要補助之作物與金額,1995年、1996年的補助金額與基準期間相比,至少皆削減20%以上。主要國家之AMS約定水準與實績比率,由此可知,日本、韓國AMS之約定水準與實績比率很高,而美、澳、加拿大等出口國約定水準與實績比率較低。因此日本希望能夠降低AMS約定水準與實績比率。同時對於 AMS的水準及實施期間應如何設定及進行方式是以總AMS實施或是以個別產品之AMS實施等問題亦表關切。

  3. 在藍色措施(削減對象外)方面:

      藍色措施在農業協定上之規定內容為: (1)基於一定之面積、單位生產量及家畜頭數所支付之補償金。 (2)生產水準低於基準85%以下時,對生產支付之補償金。日本目前並無與藍色措施相當之政策。

  4. 在最小限度政策(削減對象外)方面:

      由於最小限度政策補貼之金額甚小,對生產影響不大,因此亦列為削減對象外之項目。日本在最小限度政策方面,補助總額為373億日元,最小限度政策之規定內容與日本相關之政策。

  由上可知,現行的「綠色措施」、「藍色措施」、「紅色措施」雖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根據目前的「綠色措施」而言,要完全與農業生產切離,使貿易毫無扭曲,事實上是不可能。因此,AMS的削減水準及綠色措施的範圍對國內支持之限制,日本認為應考慮農業的多面性功能、糧食安全保障、各國的糧食、農業特殊情況及國內農業政策是否能順利推行等情況。且必須根據農業協定的實施經驗,重新檢討現行「綠色措施」的政策要件、範圍,使各國以市場導向為主的政策轉換,能夠須順利地進行。而在市場導向的政策轉換過程之中,「藍色措施」的角色十分重要。由於「藍色措施」介於「紅色措施」與「綠色措施」之間,其對於貿易的扭曲與農業生產的影響比「紅色措施」為小,因此「藍色措施」在現階段仍有其存在的必要。而至於削減對象的「紅色措施」,必須考慮各國市場導向政策轉換的進度,以確保各國政策實行的柔軟性。在這方面美國及凱恩斯集團認為綠色措施應嚴格運用,而藍色措施乃過渡時期之措施,應再檢討。EU則認為若綠色措施範圍太狹小,將使政策之實施缺乏彈性。在國內支持方面,美國及凱恩斯集團認為國內支持不應影響生產及市場運作。EU則認為農業支持政策要與生產完全分離,實際上有困難。韓國則認為對於各國政策的選擇及改革的步調,應承認其柔軟性。因此要如何整合各國的意見,有待日後的努力。

五、出口規定的強化

  由於一般農產品,其國際的需要彈性較小,而且通常進口國較多,出口國只集中於少數特定幾個國家,在這種情況之下,出口國的行為常常會引起國際價格的大變動。因此在UR農業協定中,進口國方面,進口數量限制等關稅以外的國境措施,原則上都必須關稅化。而對於出口國方面禁止出口或出口稅、出口補助金等的規定也須調整。根據出口補助金之削減約定,在出口補助的預算支出方面,須削減基準期間的水準36%以上(開發中國家24%以上)。而在出口補助的數量方面,須削減基準期間的水準21%以上(開發中國家14%以上)。目前主要國家出口補助金約定數量與實績表以及最近出口限制事例與出口稅實施事例表。

  由於出口補助金,最具扭曲貿易的性質,應逐漸廢止,在這方面,除了EU主張出口補助金是正當的權利之外,美國認為出口補助金應廢除。而凱恩斯集團亦主張應廢除出口補助金及限制出口補助金之迂迴措施。因此日本認為基於進出口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糧食安定供給的確保,對於出口國應作適切的規定。由於一般對於出口的規定比進口方面較為寬鬆,因此雙重價格制或對進口國採差別價格或違反出口補助金的削減規定等情況,都有可能發生。因此,除了講求進出口國間的權利義務之外,從進口國糧食安全保障的觀點來看,對於出口國出口規定的強化亦是重點之一。

六、國家貿易

  國家貿易乃國家以直接介入市場之方式,使國內糧食、農業政策順利進行。除了日本之外,韓國亦認為進口國家貿易對糧食供給的安定、扮演重要角色。但美國則認為應強化對國家貿易企業之規制。澳洲、紐西蘭認為進口國家貿易雖然阻礙市場機能,但出口國家貿易有規模效益。至於日本國家貿易之概要以及其他主要國家之國家貿易事例。

  由於進口國國家貿易可藉由國家貿易來配合糧食的需要,以穩定糧食的供需與價格。而出口國國家貿易可能以雙重價格或其他方式來規避出口補貼,因此對於國家貿易企業的運作,如何提高其透明度?又對於出口國家貿易之雙重價格制度等,應如何規定?乃重要的課題之一。

七、 開發中國家之對策及其他問題

  由於WTO的會員國大多為開發中國家,為了使這些開發中國家能夠順利履行WTO體制下的各項義務,日本認為應特別考慮這些國家的情況與需要,並提供必要的支援。而對於開發中國家飢餓、營養不足等糧食問題,在短期須確保其所需要的糧食,在長期則須協助提高其糧食的生產能力。

  在新的問題之對策方面,關於食品的安全性,有機農產品等消費者所關心的問題日益增加,而這些問題在UR農業談判時並未表面化,在下一回合談判時,應列入討論。還有利用遺傳因子的重組(GMO)技術,所生產的食品日益增加,關於這些產品的生產、進出口、權利保護等問題,亦應重視。

結 語

  由於下一回合農業談判的目的在於在糧食進口國與出口國、先進國與開發中國家之間確立公平、公正的貿易原則,使各國的農業皆能達到共存共榮的境界。因此日本的立場除了重視糧食安全保障的重要與農業多面性功能之外,也要重視出口國與進口國之間的權利義務之平衡。除此之外,在下一回合談判,如上所述,須統合處理,國內支持、國境措施、出口規定等問題。而基於農業的獨特性,應設置獨立的農業談判團體,以有效率地進行國內支持、國境措施與出口規定之談判。而對於遺傳因子重組之食品所產生的新問題,亦應加以探討、分析,以求解決之道。而台灣的地理環境、文化背景、農業條件與日本極為相似,未來加入WTO又是不可避免的趨勢。在這種情況之下,日本在WTO農業談判中所堅持的立場與遭遇的問題,往往可供作借鏡。因此除了參考日本的因應之道之外,雖然各國的立場與主張有所不同,也需聯合世界其他與我有相同主張與立場之國家,共謀解決之道,以求取雙贏的局面。尤其在即將舉行的下一回合農業談判,美國及澳、紐等凱恩斯集團為主的WTO主要會員國家,可能提案要求取消農業補貼,因此我方亦應及早準備,以因應可能面臨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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