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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及運用獎助作業要點簡介

科技處 柯勝智

壹. 前言
  為健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科技計畫執行單位管理機制之建構及推動,強化國內農業科技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以創造農業科技之附加價值,因此農委會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7條規定暨第6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第2議題「知識創新與學術卓越」之結論,推動學術研究機構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建立智慧財產權之維護與運用制度,以知識經濟帶動經濟發展;自93年起辦理研發成果管理制度評鑑事宜,該評鑑之推動給予各執行單位自我改善驅動力量,以期協助執行單位在研發成果管理機制整體運作能健全發展。此外,為持續不斷激勵通過評鑑單位於通過評鑑後一直持續維運良好的研發成果管理,並積極進行各項研發成果之推廣與應用,以強化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智慧財產權之產出;農委會特參照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作業要點」於本(99)年9月14日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及運用獎助作業要點」,以提升農業研發成果運用效益,並落實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5條第2項獎勵意旨。

貳. 條文重點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及運用獎助作業要點共計10點,分述如下:

一. 本要點之實施目的:係落實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5條第2項獎勵意旨,以健全研發成果運用之法制環境。
二. 本要點獎勵金給予對象:以通過本會研發成果管理制度評鑑之機關(構)及其相關人員為限。
三. 依專利法取得發明專利權、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取得植物品種權或依畜牧法完成種畜禽新品種或新品系登記,所進行之獎勵金核撥要件:於取得該等權利或完成登記5年內經推廣或運用者,將核給獎勵金,每一個案均核與新台幣2萬元;另為確保人員離職後仍須協助完成專利及植物品種相關文件等之撰寫及修訂,離職3年內仍給予獎勵。
四. 傑出技術移轉菁英獎之核撥要件:每年度受獎團隊或人員以不逾5組為原則,另訂定審查項目及配分比例。
五. 成果管理權責人員貢獻獎之核撥要件:每年度受獎人員以不逾5名為原則,並訂定審查項目及配分比例。
六. 研發成果管理單位獎勵之核撥要件:針對研發成果管理單位或專責人員進行優質農業研發成果管理單位獎勵,著重計畫產出之研發成果運用成效,而獎勵方式以頒發獎座為之,每年至多甄選5名;本項不涉及獎勵金核撥,因此本會所屬機關之權責單位,亦可參與。
七. 研發成果推廣活動之核撥要件:本會每年針對拓展農業研發成果推廣活動進行不超過新台幣50萬元之補助,該範圍包含說明會、研討會及人才培育等活動。
八. 對於獎勵或補助不再重複敘獎:由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作業要點規定性質與本要點相近,因此與本要點規範目的有重疊之虞,故禁止就同一案件再行申請以資衡平。惟,本規定並不排斥原本依現有制度所能領取之研發補助及獎金。
九. 獎勵及補助事項之審查:為符合公平、公正之原則,各該獎勵及補助對象之評選,本會應視情況邀請學者專家參與之。
十. 獎勵及補助經費之來源:本會以年度預算編列方式支應之。

參. 結語
  本要點係針對科技計畫產生之研發成果之運用績效給予獎勵或補助,故預期將促進各研發單位強化研發成果管理制度,健全農業科技研發成果之產出、保護、管理及運用。藉由智財制度訂定,保障智慧財產權並強化技術移轉權益分配,進而激勵研究人員創新研發,再透過積極推動技術移轉,導引農產業提昇技術發展層次及發揮產業效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 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及運用 獎助作業要點

 

規定

說明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為落實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獎勵之意旨,並鼓勵研發人員或團隊 取得 發明專利權或植物品種權,以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 ( 以下簡稱研發成果 ) 運用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本會為落實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獎勵意旨,以健全研發成果運用之法制環境, 有必要設立良好獎勵機制,並適度導引更合宜之制度, 促進研發成果運用 效益;另為達實際獎勵效益,專利權僅對技術層次較高之發明專利,始給予獎勵,且對 植物品種權亦比照給予獎勵 。

二、本要點獎勵金適用對象,為通過本會研發成果管理制度評鑑之機關 ( 構 ) (以下簡稱獎助機構)及其相關人員。

規範本要點之獎勵金 給予 對象,以通過本會研發成果管理制度評鑑之機關 ( 構 ) 及其相關人員為限。

三、本會 或所屬機關 補助、委託 或出資 (以下簡稱資助計畫)所產出之研發成果,依專利法取得發明專利權、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取得植物品種權或依畜牧法完成種畜禽新品種或新品系登記,且於取得權利或完成登記五年內推廣或運用者,本會 核給 發明人、育種者或其團隊 研發成果獲證獎勵金每案新台幣二萬元。

前項獲證獎勵金之核給, 其取得發明專利權或植物品種權申請國家(地區)超過一個者,仍以一案計算;且符合前項規定之案件,其申請以一次為限。

獎助機構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彙整前一年度進行 推廣或運用 案件, 函送本會申請 。

發明人、育種人或其團隊人員於獲證前離職者,自離職日起三年內,仍得給予獎勵。

一、對於 專利法取得發明專利權、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取得植物品種權或依畜牧法規定育成種畜禽新品種或新品系並經審定核准登記,且於取得權利或完成登記五年內經推廣或運用者, 將核給獎勵金,每一個案均核與新台幣二萬元 。

二、對於 獲證獎勵金核給,僅 以 前一年度進行 推廣或運用 案件計算,以避免跨越過多年度,會計帳難以認定。另智慧財產權制度原則上係採屬地主義,亦即相同之發明專利或植物品種於不同的國家申請即會產生複數的申請案,此即為實務上所稱一案多件之情形。準此,為避免日後滋生解釋上之疑義,特別明定不以地區作為計算案件之單位,舉例言之,一個新發明即便於十個國家進行申請發明專利並獲證,然依本規定仍只能核給一個案件之獎勵金。

三、為確保同仁離職後仍須協助完成專利及植物品種相關文件等之撰寫及修訂, 離職三年內仍給予獎勵 。

四、 資助計畫 技術移轉且績效卓著之前二年度所進行技術移轉個案實際收入達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之研發人員或團隊,本會得頒發傑出技術移轉菁英獎 。

前項獎勵應由獎助機構於每年 三月底前, 向本會提出 申請獎勵,並由本會 擇優甄選至多 五組,獲獎者 各 核給獎勵金新 台 幣八萬元及獎狀乙紙。

第一項獎勵審查項目及配分如下:

( 一 ) 技術移轉案之收入(含已發生之授權金、衍生利益金等現金收入):五十分。

( 二 ) 技術移轉案所產生之產業效益:五十分。

一、本點對 研發團隊或人員給予獎金獎勵。

二、獎勵方式以「傑出技術移轉菁英獎」,受獎團隊或人員 以不逾五組為原則, 審查項目及配分比例如要點。

五、 獎助機構 之 權責人員或執行 協助進行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且績效卓著者,本會得就前一年度績效擇優甄選至多五名頒發成果管理 權責人員 貢獻獎 。

前項獎勵應由獎助機構於每年 三月底前, 向本會提出 申請獎勵,並由本會 擇優甄選至多 五名,獲獎者 各 核給獎勵金新 台 幣五萬元及獎狀乙紙。

第一項獎勵審查項目及配分如下:

( 一 ) 協助或執行 資助計畫產出之研發成果 保護 成效:二十五分 。

( 二 ) 協助 研發成果 進行技術移轉並獲 推薦等事項:三十五分 。

( 三 ) 協助或執行 資助計畫產出之研發成果運用及 其產業效益之成效:二十五分 。

( 四 ) 辦理 研發成果推廣活動:十五分 。

一、本點對優秀 技轉有功人員給予獎金獎勵。

二 、 獎勵方式以「成果管理 權責人員 貢獻獎」,受獎人員 以不逾五名為原則, 審查項目及配分比例如要點。

六、獎助機構或本會所屬機關之權責單位 執行 科技計畫所產出研發成果 成效優良者, 得由本會甄選核給優質農業研發成果管理單位之獎勵。

前項獎勵應由獎助機構 或本會所屬機關就其 前一年度執行 研發成果 成效優良者, 於每年 三月底前, 向本會提出 申請獎勵,並由本會 擇優甄選至多 五名,獲獎者頒發 獎牌一座。

第一項獎勵審查項目及配分如下:

( 一 ) 執行 資助計畫產出之研發成果 保護 成效:三十分 。

( 二 ) 執行 資助計畫產出之研發成果運用 成效及其產業效益:五十分 。

( 三 ) 辦理 研發成果推廣活動:十分。

( 四 ) 協助其他 機關 ( 構 ) 進行研發成果管理與運用等事項:十分 。

一、針對研發成果管理單位或專責人員進行優質農業研發成果管理單位獎勵,而獎勵方式以頒發獎座為之,每年至多甄選 五名 。

二、本獎項審查項目共四項,著重 計畫產出之研發成果運用 成效 。

七、 本會每年對 獎助機構或本會所屬機關 辦理研發成果推廣活動得予經費補助至多十案,每案以不逾新台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前項研發成果推廣活動包括研發成果推廣相關說明會、研討會及人才培育等活動。

獎助機構 或本會所屬機關 應於每年三月底及九月底前,備函檢具活動規劃書及相關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活動屬聯合辦理者,由主辦之獎助機構提出申請。本會得就活動目的、內容、預期效益、與研發成果推廣應用之影響性、 過去成果或績效、 經費合理性,予以審核 。

一、對拓展農業 研發成果 , 各機關 辦理研發成果推廣活動,得酌於補助。

二、本會每年三月初針對推廣活動進行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之補助,該範圍包含說明會、研討會及人才培育等活動。

三、本會就申請活動相關內容進行 審查。

八、 已 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作業要點規定 獎勵或補助者, 不得就 同一申請案件向本會 提出申請 。

由於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作業要點規定 性質與本要點相近,因此與本要點規範目的有重疊之虞,故禁止就同一案件再行申請以資衡平。惟,本規定並不排斥原本依現有制度所能領取之研發補助及獎金,併予說明之。

九、為審查第三點至第七點所定獎勵及補助事項,本會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

為符合公平、公正之原則,各該獎勵及補助對象之評選,本會應視情況邀請學者專家參與之。

十、本要點獎勵及補助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就各項補助及獎勵之經費來源,本會以年度預算編列方式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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