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9月(第231期)
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4條、第5條、第6條修正簡介
農金局 施秀芬
壹 . 前言
農業金融法於 92 年 7 月 23 日制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該法授權於 93 年 1 月 28 日訂定發布「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嗣分別於 94 年 10 月 14 日、 95 年 1 月 19 日 、 95 年 8 月 30 日 、 97 年 1 月 18 日 及 98 年 4 月 1 日修正 ,以妥適因應實務運作之需 。
全體農漁會信用部截至 99 年底,放款總額 7,427 億元,存放比率為 47% ,較一般金融機構之 75% ,實屬偏低,資金運用效率欠佳,且農漁會普遍建議鬆綁現行授信規定,以利信用部業務推展及增加盈餘。經農業金融局邀集全國農業金庫、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及農漁會等相關單位多次開會研商,基於風險控管及實務運作需要,認為有適度放寬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業務之必要,以提升信用部業務競爭力及因應未來發展,爰採漸進方式放寬,於 100 年 6 月 24 日修正發布本標準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規定。
貳 . 修正內容說明
一 . 經營體質較佳之信用部,得申請提高對全部贊助會員之授信總額占贊助會員存款總額之法定比率至 200% 。
(一)原本標準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信用部上開比率最高為 150% 。
(二) 農業金融法於 93 年 1 月 30 日施行,經農業金融局採行相關監理措施後,全體信用部經營體質已有大幅改善,其中逾放比率由 17.7% 降至 100 年 6 月底之 2.8% ,備抵呆帳覆蓋率由 19.8% 提高至 96.2% 。為鼓勵信用部繼續強化經營體質,提升業務競爭力及因應未來發展,對於經營體質較佳者,有必要酌予放寬得申請提高對全部贊助會員授信總額法定比率。
(三) 於本標準第 4 條第 1 項增列第 2 款規定,對於 逾放比率低於 1% 、資本適足率高於 10% 且備抵呆帳覆蓋率高於 100% 之信用部,得檢具資產負債表及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申請將上開比率調高至得不超過 200% ,以提升該等農漁會信用部授信業務競爭力。
二 . 放寬信用部與全國農業金庫聯貸案之非會員擔保品坐落位置及種類限制,另對於逾期放款比率 5% 以上之信用部,基於風險控管原則,增列擔保品以土地或建築物等不動產為限。
(一)原本標準第 5 條第 3 項規定,僅逾放比率未滿 5% 之信用部,且為全國農業金庫聯貸案之參貸機構,始不受非會員擔保品須坐落同一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之限制。
(二) 農漁會 信用部屬區域型基層金融機構,規模相對較小,由全國農業金庫推動與信用部辦理聯合授信業務,可加強協助信用部服務農漁民,輔導信用部業務發展及強化信用部徵、授信能力,有助於農業金融體系之穩定。截至 100 年 3 月底止,已辦理 281 件,總金額 1,476 億元,其中農漁會信用部參貸金額為 600 億元(占 40.6% ),成效良好。
(三)基於全國農業金庫與信用部辦理之聯貸案件,已自行或參與徵信及審核等作業,授信風險由全國農業金庫控管,爰刪除本標準第 5 條第 3 項「逾期放款比率未滿百分之五」及「坐落位置」規定,放寬信用部與全國農業金庫聯貸者之非會員擔保品坐落位置及種類之限制,另對逾期放款比率 5% 以上之信用部,基於風險控管原則,增列該擔保品以土地或建築物等不動產為限。
三 . 經營體質較佳之信用部,得申請提高對全部非會員之授信總額占非會員存款總額之法定比率至 150% 。
(一)原本標準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信用部上開比率最高為 100% 。
(二) 如前所述,全體信用部經營體質已有大幅改善,為鼓勵信用部繼續強化經營體質,提升業務競爭力及因應未來發展,對於經營體質較佳者,有必要酌予放寬得申請提高對全部非會員授信總額法定比率。
(三)為協助信用部拓展業務,於本標準第 6 條第 1 項增訂但書規定,對逾放比率低於 2% 且資本適足率高於 8% 之信用部,得檢具資產負債表及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申請將對全部非會員授信總額占非會員存款總額之比率調高至得不超過 150% ,以提升該等農漁會信用部授信業務競爭力。
參 . 結語
本標準係為因應金融環境變化與農業金融機構需求,考量授信風險並配合實務運作之需予以修正,將有助於農漁會信用部業務推展,期許信用部致力於推展優質放款,提高資金運用效益及業務競爭力,加強服務農漁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