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5月(第239期)
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農糧署 曾淑汾
一 . 前言
為獎勵優秀之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促進農業發展,政府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於民國 73 年 5 月 30 日以經濟部( 73 )經農字第 19471 號令訂定發布「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獎勵辦法」,截至 100 年已舉辦 23 屆,計獎勵 272 位優秀農業人員,對相關農業工作人員,具正面激勵作用。
為使優秀農業人員選拔表揚工作更符合實際,以選拔出最具典範之優秀農業人員,經本會農糧署函請農業相關機關、學校、團體、縣市政府及歷屆得獎者協助檢視,廣泛蒐集各界修正意見,並於 100 年 2 月 17 日召開會議逐條討論,其修正條文草案於 100 年 7 月 25 日起進行預告後,於 101 年 3 月 3 日由本會以農糧字 第 1011045237 號令發布施行。
二 . 修正重點
本辦法共計 8 條,本次修正 4 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 簡化評審程序:原訂選拔程序包括個案評審、初審、複審及核定四階段,為避免選拔時程過於冗長,在兼顧選拔過程之嚴謹公正考量下,將作業性質相近之初審、複審合併,修正為個案審查、評審、核定三階段,並將個案評審專家人數由 3 人減少為 2 人,以提升選拔效率。(修正第 4 條)
二 . 擴大表揚對象範圍: 因優秀農業人員獎項係為表揚獲獎人對整體農業之貢獻,且獎金數額較目前多數農業領域相關獎項為高,獲獎者之主要事蹟涵蓋層面相當廣大,不易排除往年個別工作細項曾受其他機構、財團法人團體頒給獎金情形,為 免候選人受以往次要獎項獎勵紀錄,剝奪獲得本主要獎項獎勵之權益,爰刪除 有關候選人之主要事蹟已獲國內其他機構、財團法人團體頒給獎金者之不重複敘獎規定。另原 條文限依第 2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事由 獲獎之人員,其於獲獎十年後,得以不同事蹟被推薦為候選人部分,本次修正放寬獲獎人員依第 2 條其他款事由獲獎之人員,亦得於獲獎十年後,以不同事蹟被推薦為候選人,以鼓勵各領域之持續研究創新及貢獻。(刪除第 5 條及修正第 5 條之 1 )
三 . 明定現職公教人員僅表揚不頒給獎金之規定: 為符合「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 7 點規定,本會於 101 年 1 月 6 日專案報請行政院同意該等公務機關或學校人員得獎者得支領獎金,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 101 年 1 月 16 日函復略以:公務人員辦理本職業務,如確有值得獎勵事項,應依公務員考績法令等相關獎勵規定辦理。本修正案爰修正第 6 條內容,明訂得獎人為「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之人員不頒給獎金。(修正第 6 條)
三 . 結語
本次「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獎勵辦法」修正,在不影響選拔過程嚴謹性前提下,適當簡化選拔程序,並擴大候選人推薦範圍,及鼓勵持續創新與貢獻,將有利於即時表揚貢獻卓著之優秀農業人員,發揮激勵效果,同時建立標竿學習典範,進而帶動農業之整體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