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1月(第245期)
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簡介
漁業署 林孟瑄
壹 . 前言
為保障漁民財產安全,鼓勵經營 100 噸以下動力漁船(含漁筏)所有人參加漁船保險,業 於 89 年 10 月 19 日發布「臺灣地區動力漁船所有人獎勵保險要點」,於 90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並歷經四次修正。爰依 91 年 12 月 18 日所訂漁業法第 53 條之 1 規定:「為維護漁民生命財產安全,主管機關得就漁船海難救護互助、遭難漁民與漁船救助、獎勵動力漁船所有人及漁民海上作業保險等相關事項,訂定辦法辦理之」。為符法律授權,有關動力漁船所有人投保漁船保險之補助事宜,既以「辦法」訂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 101 年 10 月 9 日農漁字第 1011341625 號公布施行「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漁船保險補助制度為政府照顧漁民福利措施,過去補助額度係依噸級別給予保險費 40% 至 70% 補助,其中以 50-100 噸之保險補助最多(約占總經費 70% ),大型漁船之保費每艘每年補助金額即達 20 萬至 30 萬元不等,且可常年申請補助,因未訂有補助上限,亦衍生補助經費逐年擴大。同時,以全國 100 噸以下漁船、舢舨、漁筏約 2 萬餘艘,每年參與漁船保險者僅 1 千餘艘,不及全國漁船數的十分之一,漁船投保比例不高,政府福利措施僅少數漁船主享受。因此,經各相關單位協商所獲共識,將調整漁船保險補助方式,另為避免既得利益者衝擊,依其補助制度列有緩衝機制及補助額度上限。
貳 . 修法重點說明
本辦法係依漁業法第 53 條之 1 規定訂定,全文計 12 條,條文要點如次:
一 . 為獎勵動力漁船所有人投保漁船保險(含附加火險),得依本辦法規定補助其全年保險費;其業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理。(本辦法條文第 2 條)
二 . 有關動力船舶及漁船之定義係依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及船舶法第 3 條第 3 款規定。所稱「動力漁船」係指經營漁業,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之漁筏及總噸位未滿一百之船舶、舢舨。其補助漁船保險費之動力漁船,不包括漁業巡護船、漁業試驗船、漁業訓練船及非動力漁船。(本辦法條文第 3 條)
三 . 漁船保險補助方式有全額制及比例制二種,漁船所有人參與「全額制」保險補助於保險期間內申請,參與「比例制」保險補助於保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另為利區漁會完整統計申請案件,及最後由區漁會核發補助款項之作業,故明定由區漁會統一收件;另漁會對於申請文件不符、不備或其他欠缺應補正者,應於期限內通知補正另申請案件經區漁會收件彙整後送漁業署審查。(本辦法條文第 4 條)
四 . 漁船保險補助申請案件,若有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經區漁會送交漁業署後其得補正者,漁業署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漁業署應駁回其申請。另增訂案件審查期間及核發補助款程序,以明確行政作業。(本辦法條文第 5 、 6 條)
五 . 由於建造漁船需向金融機構貸款,並以其漁船為擔保,故實務上投保漁船保險以建造新漁船者居多,其貸款年限一般為 7 年。爰此,漁船保險補助以漁船受補助全年保險費是否累計逾 7 次而區分不同之補助基準,受補助全年保險費累計已逾七次,以『全額制』方式補助(依船噸級分別補助 4 千、 6 千及 8 千元);受補助全年保險費累計未逾 7 次,以『比例制』方式補助(依船噸級分別補助 70% 、 70% 、 50% 及 40% ,並訂有補助上限分別 6 千、 2 萬、 5 萬及 15 萬元。(本辦法條文第 7 、 8 條)
六 . 考量漁筏並非以噸位數計算,不適用上揭規定,亦毋庸區分曾受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次數,一律以全額制方式,補助全年保險費之全額,亦訂有最高上限。(本辦法條文第 9 條)
七 . 自 101 年起投保漁船保險者,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適用本辦法規定補助基準及申請期限。由於 100 年投保漁船保險者,原適用「臺灣地區動力漁船所有人獎勵保險要點」規定,其被保險人應委託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申請補助,其申請文件與補助基準,與 101 年度投保者並不相同,保險人於本辦法施行後始提出申請者,為保障其權益,並符合法規適用及明確性,將該要點相關規定移列於本辦法;另明訂申請案件審查期限,以資明確。(本辦法條文第 10 條)
八 . 漁船保險補助之申請書件及所載事項內容有偽造、變造、隱匿或虛偽之情事者,漁業署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於一定期間內繳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另於保險契約撤銷、終止、解除等事由,保險費增減而致補助款需補發或退還之情形,應於增繳或領退保險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漁業署申請補發或退還溢領之補助款;逾期未申請退還溢領之補助款者,漁業署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於一定期間內繳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本辦法條文第 11 條)
參 . 結語
現行漁船保險補助政策係依本辦法辦理,訂定本辦法除符合法令授權及提高位階,主要目的為提供漁船(筏)於海上作業能獲有基本保障,將有限預算合理分配,以落實照顧更多漁民。本辦法開辦後,積極輔導縣市政府及各區漁會辦理,鼓勵所屬漁船主加入保險行列,目前受補助船(筏)數已達 4,200 餘艘,經相較歷年投保艘數已略為增加,小型漁船筏於過去投保船數不高(年平均約 5 百餘艘),但目前 20 噸以下(含漁筏)已增加達 3,387 艘;另有部分縣市政府亦配合本辦法加碼補助,而且從未申請區漁會已陸續加入,共同推動此項漁民福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