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4月(第250期)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修正簡介
水保局 王智緯
一 . 前言
依據農村再生條例第 30 條規定,農村社區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前,須先接受培根計畫訓練。為落實推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於 98 年 11 月 27 日訂定「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依循辦理,並續於 99 年 11 月 25 日、 100 年 3 月 7 日及 100 年 8 月 15 日經 3 次修正,陸續補強「實作課程補助內容說明」及「開課標準作業程序」等配套措施。再經 1 年實施,培根計畫培訓的農村社區突破 2 ,000 個,成為全國最具規模的社區人力培育工作,面臨龐大的培訓需求,實務操作上確實有 重新檢討之必要,茲多次邀集 農村社區及相關單位共同討論,凝聚修正意見,爰於本( 102 )年 3 月 19 日公告修正相關條文,以利後續執行作業。
二 . 修正重點說明
本次修正內容共分「檢核點調整」、「核心、自選課程調整」、「開課人數修訂」、「觀摩時數調整」、「簡化開課程序」、「實作表單簡化」及「其他修訂內容」等七大項,重點說明如下:
欲知完整規定可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swcb.gov.tw )水保法規下載。
三 . 結語
本次係為提升培根計畫培訓質量,檢討社區參與人數之合理性,針對社區需求增加農村產業、環境教育等多元課程,並加強社區於培訓各階段間自主學習機制,以期更有效協助社區凝聚共識,深化地方特色,從人心開始改變,逐步實現社區發展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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