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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農會推廣互助訓練經費保管運用辦法修正簡介

輔導處 陳詠妤

壹 . 前言

  農會係依農會法設立之公益社團法人,其設立宗旨並包含農業推廣、訓練等工作事項。為明確各級農會依農會法第 40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2 款及第 4 款提撥之法定公積、公益金與各級農會間有關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之保管運用,同法第 40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農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農會推廣互助訓練經費保管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原係內政部於 71 年 6 月 3 日訂定發布,其間農會之中央主管機關由內政部改隸本會,共歷經 3 次修正,最近一次為本會於 90 年 9 月 14 日修正發布。本次為配合農會法於 101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施行,確立農會三級制度,全國農會業於 102 年 4 月 18 日成立,省農會並於全國農會成立時併入全國農會,故涉及省農會及全國農會之條文應配合修正,並考量全國農會、直轄市及縣(市)農會辦理轄內區域性推廣或輔導業務之經費需求,經邀集各級農會代表、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各級政府及本會法規會、輔導處等相關單位,召開研修會議,研商條文修正內容,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 102 年 6 月 13 日預告,預告期間未有各界反映或陳述意見,復於 102 年 7 月 12 日以農輔字第 1020023171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貳 . 修正內容說明

本辦法共計 13 條,本次修正 11 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 全國農會成立後,各級農會間推廣、互助經費之相關行政作業皆由全國農會統籌辦理。(修正條文第 6 條至第 10 條)

二 . 明確規範推廣、互助經費每年提撥予全國農會、直轄市及縣(市)農會作為辦理轄內區域性推廣或輔導業務之經費比率。(修正條文第 7 條)

三 . 各級農會申請推廣、互助經費之補助計畫,其審定結果及辦理情形應由全國農會彙整後送交各申請農會主管機關知悉。(修正條文第 9 條及第 10 條)

參 . 結語

  各級農會雖為獨立法人,但彼此之間亦互相有協助及合作的關係,上級農會並擔任輔導轄內各下級農會、執行轄內全區域性統合工作之角色。因此,本辦法之修正對於農會依法由總盈餘中分配之農會法定公積及公益金利用於各級農會間辦理推廣、互助及相關人力訓練,給予明確規定,有助於提升農會間互助之功能、推廣事業及輔導計畫農會人力資源量能,帶動農業及農村之整體發展。

肆 . 附錄

農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農會推廣互助訓練經費保管運用辦法重要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全文請上本會網站農業法規下載,網址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index.aspx )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六條  各級農會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將推廣、互助經費撥交全國農會,並將訓練經費撥交辦理農會幹部訓練之聯合機構,各設專戶存儲。

第七條 各級農會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將推廣、互助經費撥交全國農會,並將訓練經費撥交辦理農會幹部訓練之聯合機構,各設專戶存儲。

全國農會未設立前,前項推廣、互助經費應撥交省(市)農會。該省(市)未設立省(市)農會者,撥交鄰近之省(市)農會。

一、條次調整。

二、全國農會業於 102 年 4 月 18 日成立,爰第二項有關全國農會未設立前之推廣、互助經費撥交方式予以刪除。

第七條   全國農會應將前條由各級農會 每年撥交之推廣、互助經費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其辦理本經費管理作業經費與全國性推廣及輔導業務。

二、依各直轄市、縣(市)轄內農會提繳金額,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各該直轄市、縣(市)農會辦理轄內全區域性之推廣及輔導業務。

三、其餘百分之六十經費依下列計畫予以補助:

(一) 各級農會間創新、發展及輔導計畫。

(二) 財務困難農會之推廣及業務發展計畫。

(三) 配合政府 執行重要農業 政策或推廣施政計畫。

(四) 農會轉型及提升競爭力計畫。

前項 第三款所定補助計畫,包括經費補助及貸款利息差額之補助。

第五條 各級農會間推廣、互助經費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各級農會間創新、發展及輔導計畫。

二、 關於財務困難農會之推廣及業務發展計畫。

三、配合政府重要農業推廣施政計畫。

四、 關於農會轉型及提升競爭力計畫。

前項經費之運用方式,包括經費補助及貸款利息差額之補助。

一、條次調整。

二、考量三級農會中,全國農會及直轄市、縣(市)農會應辦理輔導其下級農會或其轄內全區域性之推廣工作,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訂各級農會每年撥交之推廣、互助經費,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予全國農會作為辦理本推廣、互助經費之行政支出及全國性推廣輔導工作之經費,第二款明定依各直轄市、縣(市)轄內農會提繳金額,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各該直轄市、縣(市)農會,作為辦理轄內全區域之推廣輔導業務之經費。

三、其餘百分之六十之經費,由各級農會依第一項第三款各目所列計畫類別提出申請。

四、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第八條 全國農會 為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補助計畫之審查,應設置各級農會推廣、互助經費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 並訂定審議小組之組織及推廣、互助經費審議要點,報經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八條 全國農會應設置各級農會推廣、互助經費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審議小組之組織及推廣、互助經費審議要點,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全國農會未設立前,前項審議小組由省(市)農會設置之。

全國農會業於 102 年 4 月 18 日成立,爰刪除第二項有關全國農會未設立前之推廣、互助經費審議小組設置方式,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九條 各級農會 申請推廣、互助經費補助計畫, 應送上級農會層轉全國農會,並彙提審議小組審定, 其審定結果並應副知 中央主管機關及各申請農會主管機關。

第九條 各級農會推廣、互助經費補助計畫,應層轉上級農會,彙提審議小組審定,並副知該管主管機關。 省(市)未設省(市)農會者,應逕送全國農會或遴近之省(市)農會。

全國農會業於 102 年 4 月 18 日成立,爰各級農會申請推廣、互助經費之補助計畫申請方式,應依農會層級層轉至全國農會,並由全國農會彙整提送審議小組審定,並將審定結果副知本會及各申請農會主管機關。

第十條 推廣、互助經費之運用,審議小組應於年度結束二個月內,將該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綜合報表,送由全國農會轉報 各申請農會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及上網周知各級農會。

第十條  各級農會推廣、互助經費之運用,審議小組應於年度結束二個月內,將該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綜合報表,送由 省(市)或全國農會轉報該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及上網周知各級農會。

一、因推廣、互助經費之相關行政工作係由全國農會統籌辦理,爰該經費之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收支綜合報表之報送及上網公告周知之工作,亦由全國農會統籌辦理。

二、推廣、互助經費之運用執行結果應轉知其所屬主管機關,所有計畫執行情形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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