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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強化管理措施

農金局 蕭英鸞

壹 . 前言

  農業經營受天候、疫病及市場價格波動等因素影響,收穫及收入不穩定,且農業貸款多以農地為擔保品,處分不易,農業貸款性質不同於一般商業及房地貸款,農漁民不易自一般商業銀行取得資金,縱能獲貸亦須負擔較高利率。農漁民經濟相對弱勢,為減輕其貸款利息負擔,落實照顧農漁民之政策,並因應農業發展需要,配合施政目標,政府特推動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下簡稱專案農貸),由農漁會信用部等貸款經辦機構以自有資金貸放,政府提供利息差額補貼 ,另成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協助擔保能力不足之農漁民增強受信能力,並分攤金融機構貸放風險 ,使農漁民得以優惠利率取得經營農業所需資金 。

貳 . 102 年度專案農貸辦理概況

  農委會 自 62 年起推動專案農貸, 現行專案農貸計 17 項, 涵蓋農、林、漁、牧經營、農民家計週轉及受災農漁民復耕復建等用途, 包含「農機貸款」等 16 項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其中農業發展基金 貸款利率多為年息 1.5%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利率為年息 1.25% 。 102 年度總計貸放 4.6 萬戶 208 億元;截至 102 年底累計貸放戶數達 92 萬戶,金額 4,840 億元,貸放餘額為 1,025 億元,尚有 25 萬戶農漁民受益 。

參 . 強化管理措施

  專案農貸各項貸款申請資格及用途於相關貸款辦法(要點)均有明定,農漁民申辦時應檢具貸款申請書、經營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由貸款經辦機構就個案依各該貸款及徵授信相關規定審核及准駁。農委會歷來配合農業政策及因應農業環境變遷等陸續調整、修正專案農貸內容及相關規定,並陸續推動各項強化管理措施,以確保貸款資源為實際經營農漁業之農漁民運用。近年推動之重要措施如下:

一 . 提高農漁會 管理層級

  101 年 3 月 16 日通函農漁會信用部將辦理專案農貸常見缺失納入其內部稽核項目,並提送理事會報告,請理事會予以重視,並依職權督促防範該等缺失。

二 . 加強外部查核

  101 年 3 月 28 日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持續將專案農貸列為查核重點,並對部分貸款項目提高抽查比重; 101 年 11 月 13 日函請農業金庫就部分貸款項目辦理查核,並規定每年最少之查核件數。

三 . 限制資金支付方式

  101 年 10 月 4 日修正相關規定,明定借款人原則應以轉帳、匯款或以由貸款經辦機構付款之劃平行線禁止轉帳記名票據等方式支付交易相對人,以利查核資金流向。

四 . 強化貸款資格審查

  為加強貸款經辦機構審查責任,於 101 年 10 月 15 日檢討、修正各項專案農貸申請書、查驗報告表及農業經營計畫書,加註相關規定說明,並將查驗事項更明確化,以利貸款經辦機構落實貸款資格審核及查驗工作,亦使農漁民申貸時得檢視其資格是否符合規定並檢附相關文件。

五 . 規範貸款用途查驗方式及期限

  102 年 4 月 24 日明定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貸放後 6 個月內確實查驗資金用途是否符合核定之貸款用途並做成書面紀錄;貸款存續期間應視借款人還款情形,查驗借款人是否實際經營及有無違反相關規定情事;另規定查驗人員不得由該貸款招攬人員擔任,落實作業牽制原則。

六 . 明定支付憑證要項

  102 年 4 月 26 日明定專案農貸相關憑證,應以統一發票為原則,但部分貸款徵提統一發票有困難者,其支付憑證應有款項支付日期、買受人、交易品項及出賣人等相關資料,俾利貸款經辦機構查驗暨確保支付憑證具證據力。

七 . 落實內部控制與管理

  102 年 5 月 14 日函請農漁會信用部將專案農貸列為每年度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之必查項目,並規範抽查之貸款項目應依重要性原則辦理,抽查件數至少為該次查核期間範圍所貸放專案農貸件數之 3% ,如低於 10 件者最少應抽查 10 件,貸放件數未達 10 件者,應全數辦理查核。另全國農業金庫於 102 年 7 月修訂農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業務稽核手冊範本,新增信用部辦理專案農貸查核底稿,提供信用部運用。

八 . 建置專案農貸異常警訊機制

  102 年 5 月 23 日函請全國農業金庫於專案農貸帳務系統依據專案農貸業務特性,將個別農漁會各貸款項目餘額異常增加、逾放情形及展延案件等列為控管指標。

九 . 強化查驗管理

  於專案農貸帳務系統新增查驗案件先期提示及管理功能,於 102 年 6 月 24 日通函農漁會信用部將貸款用途查驗辦理情形於該系統建檔,並應指定 1 名專案農貸授信人員,按月列印報表,將查驗情形陳報該會稽核、信用部主任或總幹事,俾利管理,避免逾查驗期限。

十 . 強化審查程序

  103 年 1 月 2 日通函農漁會辦理專案農貸,除「農家綜合貸款」外,其他案件均應送請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是類案件之變更條件、展延亦同。另對以農會正會員、漁會甲類會員或農保被保險人資格申貸「農民經營改善貸款」等 4 貸款者,應確實於相關會務系統查證其是否仍具資格,並將查證結果相關資料併存於徵信文件,以利追蹤查核。

肆 . 結論

  農業融資為農業發展重要一環,農委會多年來持續推動專案農貸,近年為更切合產業發展及政策需要,並確保貸款效益,陸續就專案農貸制度及相關規定檢討、修正,訂定各項強化管理措施,以協助農漁會落實資格審查及貸款用途查驗等作業,減少辦理缺失,確保專案農貸為農民農用,落實政府照顧農漁民、提升農業競爭力及促進農業發展之政策目的。

102 年度專案農貸貸放情形

貸款項目

年度貸放

年底餘額

戶數

金額

(百萬元)

戶數

金額

(百萬元)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

1

農機貸款

552

908

2,753

2,790

2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

283

623

1,823

2,938

3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

698

2,663

3,031

7,606

4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479

1,478

3,279

9,496

5

農民經營改善貸款

1,517

1,202

37,324

29,245

6

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

35

315

194

1,243

7

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

18

36

281

264

8

農家綜合貸款

41,289

11,291

174,254

25,276

9

改善財務貸款

2

3

2,742

1,657

10

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

25

375

109

1,233

11

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

944

682

16,679

12,951

12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

381

1,012

2,528

4,882

13

造林貸款

9

17

53

121

14

小地主大佃農貸款

105

151

278

410

15

農業節能減碳貸款

2

15

9

41

16

青年從農創業貸款

32

50

36

50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

42

23

3,617

2,302

合計

46,413

20,844

248,990

10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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