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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第10條修正簡介

防檢局 竺敏雯.黃中道.黃鈺婷.劉天成.張瑞璋

壹、前言

  「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係基於農藥之試驗研究、教育示範、緊急防治及專供輸出等 特定用途 ,有利於國內農藥產業發展,擴展國際經貿利益,爰於 98 年 4 月 8 日訂定發布,針對該類特定用途之農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不受農藥管理法第 9 條有關製造、加工或輸入農藥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許可證之限制 。另,考量依據農藥管理法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禁用農藥,實務上仍有試驗研究等特定需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於本(103)年 6 月 5 日發布施行前揭辦法之修正規定。

貳、重點說明

  由於國內禁用農藥在國際間仍有使用需求,故本次刪除禁用農藥在試驗研究、教育示範、緊急防治及專供輸出等特定用途之限制,但相關申請仍須符合國內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輸入國及鹿特丹公約等相關規範。

參、結語

  特定用途農藥於輸入、製造或加工前須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不得在國內販售或移作他用,爰本次修正係基於保障國內安全使用農藥之前提下,針對禁用農藥在特定用途仍有使用需求下,進行鬆綁,並將積極檢討相關規範,依執行現況辦理後續修法工作,以同時兼顧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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