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6月(第276期)
農田水利會組織運作輔導
文 / 農田水利處 李耀旭
農田水利會係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之公法人,全國計有 17 個農田水利會,灌溉地面積總計達 38 萬公頃,會員總人數約 156 萬人。農田水利會擁有良善綿密的灌溉設施系統,其每年營運的農業用水約占全國總用水量的 62 %,如何強化營運管理,提升農業用水的利用效率,厚植災害應變能力,攸關未來農田水利事業長遠發展,並且影響農民收成、國家糧食安全至鉅。
農田水利會置會長 1 人,依法令及章程綜理會務。農田水利會設會務委員會,置會務委員 15 人至 33 人,其名額依灌溉排水面積定之,為無給職。會長及會務委員均由會員投票選舉產生。會長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 1 次;會務委員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農田水利會應在灌溉排水面積 2,000 公頃以上 4,000 公頃以下之範圍設一工作站。農田水利會得在灌溉面積 51 公頃以上 150 公頃以下之範圍內,以埤圳為單位設一水利小組,水利小組置組長一人,為義務職,負責執行小組任務及小組會議決議事項,由小組內會員登記競選之,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水利小組得將區域內會員每 10 人至 12 人或按灌溉小區編為一班,並由組長遴選班長一人報經農田水利會聘任,任期 4 年。
農田水利會之功能為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維護管理灌溉排水圳路,提供穩定之灌溉水源,建構優質的農業生產環境,使農業經營免受旱、澇威脅。農田水利會之重要任務為:一、農業水資源之調配及灌溉管理。經由農田水利會工作站、水利小組及班長綿密之人力組織,及完善之灌溉制度,提昇農業水資源之用水效率。建構灌溉水質監測網,確保農業用水品質及農作物衛生安全。同時,推廣節水旱作灌溉,配合調節產期,提昇農業競爭力。二、興修建農田水利灌溉排水渠道及構造物,以提高農業用水之利用效率。三、辦理農地重劃,改善農場結構、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便利機械操作、促進生產及營農環境改善之有效措施。
農田水利會組織之演變
農田水利會之前身為日據時代之「水利組合」。 35 年政府將 38 個「水利組合」改組為 39 個「農田水利協會」,37 年改名為「水利委員會」,45 年改名為「農田水利會」。
57 年瑠公、七星農田水利會劃歸臺北市政府主管。59 年臺灣省政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整併為 22 個, 63 年再次整併為 14 個。
64 年 1 月 1 日臺灣省政府訂定「臺灣省加速農村建設時期健全農田水利會實施要點」,補助農田水利會營運經費,強化組織及功能。
69 年 12 月 17 日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明定會長由主管機關遴選 2 至 3 人,再交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產生。
71 年 6 月行政院核定自新竹農田水利會分立苗栗農田水利會,全國計有 17 個農田水利會。
75 年 10 月行政院指示:臺灣省 15 個農田水利會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農業水利事業仍由經濟部主管。
79 年度農田水利會之會員會費由政府補助 70%,農民負擔 30%,80 至 82 年度提高政府補助額度為 92.22%。
82 年 2 月 3 日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明定農田水利會為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之公法人。取消會員代表大會,改設會務委員會,會長及會務委員改由政府遴派產生。另為減輕農民負擔,農田水利會之會員會費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
82 年 10 月 9 日行政院函示:「政府每年應籌 5 億元以解決部分農田水利會財務困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雲林、彰化、屏東、南投、花蓮、臺東等 6 個農田水利會為財務困難農田水利會,並自 83 年度起每年補助 5 億元,挹注其營運費用。
83 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每年編列 20.26 億元全額補助臺灣省 15 個農田水利會之會員會費(臺北市 2 個農田水利會財務佳,政府未補助)。(94 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調高會員會費補助款一成,每年補助 22.286 億元。)
90 年 6 月 20 日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明定會長及會務委員由會員直接選舉產生,任期均為 4 年,會長連選得連任一次,會務委員連選得連任。
99 年 4 月 30 日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增訂違反選舉罷免事項之罰則,防範賄選情事。
101 年 1 月 30 日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17 個農田水利會之主管機關均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利農業水資源運用、調度之協調及澇旱災害預防、應變等運作順暢。
102 年 1 月 1 日臺灣省 15 個農田水利會同步更名為「臺灣○○農田水利會」,例如「臺灣省北基農田水利會」更名為「臺灣北基農田水利會」。
強化農田水利會之組織與功能
目前農田水利會職權所涉之法律依據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及水利法,為使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之組織更為健全,選舉制度更為完備,行政院已擬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刻由立法院審議中。修正重點之一為使農田水利會得運用現有資源及設備,在不妨礙農田水利事業興辦之前提下,賦予從事或投資事業之法源依據,以提升營運績效及財務能力。修正重點之二為鑑於農田水利會之會長及會務委員係由會員投票選舉產生,目前凡屬會員即具選舉權及罷免權,致使有心人士以共有或分割土地方式增加會員人數,以致影響選舉結果,未符選舉公平及社會大眾之期待,經參酌相關選舉罷免制度之設計,增訂會員取得選舉及罷免會長、會務委員權利之資格條件者,自然人必須年滿 20 歲、具會員資格持續 6 個月以上,並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土地達 0.01 公頃以上。
另為配合政府組織再造後,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外之灌溉排水業務將改由農業部主管,且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在推行農田水利事業與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課題亦日漸受到關注;此外,農業灌溉用水屢受競用及農業用水保護等,均有制定專法之必要,以加強對農田水利事業之監督管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爰已積極研擬「農田水利法」(草案),針對整體性農田水利事業之推動經費籌措、業務管理、營運管理等事項予以規範,並明定政府機關、主管機關、農田水利事業興辦人及農民之權利及義務關係,以永續經營農田水利事業。
結語
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農業永續發展重要之一環,須永續經營。為確保農田水利會之永續經營,展現政府照顧農民之德政,在未恢復徵收農田水利會會費前,政府應考量各農田水利會財務狀況,全額補助營運經費及工程建設經費,以維持正常營運。此外,農田水利會應善用既有水利資產及活用農業用水資產,發揮多元化功能貢獻,增加財務收入,提昇灌排服務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