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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簡介

文 /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鄭伊倫

壹、前言

  為加強防範動物傳染病藉運輸工具及裝載箱籠傳播,降低其媒介風險,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規劃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4 條修正案,增訂動物運輸業者應實施運輸車輛與裝載箱籠之清洗消毒措施,該案業由總統於103 年 12 月 24 日發布實施。為使動物運輸業者清洗、消毒措施明確化,以利地方動物防疫機關執行檢查,防檢局針對實務上之執行方式,依前開條文授權,擬定「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該措施業經專家學者、動物防疫機關及產業團體多次討論修正後獲致共識,簽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4 年 9 月 2 日發布實施。

貳、措施重點說明

一、本措施適用範圍為家畜及家禽,內容規範清洗消毒作業人員之安全防護措施、執行清洗消毒作業應遵守事項、運輸動物車輛及裝載動物箱籠於卸載完動物時之清洗消毒步驟及清洗消毒紀錄表格式。

二、適用時機為運輸動物車輛於進出飼養場(含隔離檢疫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屠宰場及港、站,及裝載動物之箱籠於卸載完動物時,應確實執行清洗消毒。

三、運輸車輛之清洗消毒項目包括駕駛人工作鞋及手部、駕駛室腳踏墊及外部車體(含載運平台、車輛輪框、輪胎及擋泥板)等三部分,清洗時應先以清水、含有肥皂或清潔劑之溶液清洗去除糞便、墊料、羽毛等有機物後,再以消毒液均勻噴灑消毒,並靜置一段時間,乾燥後供後續使用。

四、另動物運輸業者應設置「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紀錄表」,將當日執行車輛及裝載箱籠之清洗消毒情形記錄於該表,並由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屠宰場人員及駕駛人確認後簽名,該表正本由動物運輸業者隨車留存並保存一年備查。

參、結語

  依國際針對重要動物傳染病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及國內疫情防治經驗,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為傳播動物傳染病之重要風險因子,本措施規範業者執行消毒高風險之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以期有效降低疫病於各場區間機械性媒介傳播風險。本措施由動物運輸業者落實產業自主管理,並由地方及中央公部門機關落實查核輔導,違反者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45 條第 3 款規定,經勸導拒不改善或一年內再次違反,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期在產業界與公部門之齊心努力下,共同阻斷疫病發生及傳播。如需進一步瞭解本標準相關規定,請至防檢局禽流感資訊專區網站(http://ai.gov.tw)查詢或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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