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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修正簡介

文 / 輔導處 林雅芳

壹、前言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係依據各產業主管機關參酌國內農產業經營現況、各類大宗農產物生產成本及實務執行可行性等因素,以合理及公平性原則,審慎評估訂定。現行救助額度不論農產物生長階段,以培育至收穫之總生產成本約 2 成計算,爰規定損害程度達 2 成以上始予以救助。近 10 年內現金救助額度已進行 7 次修正。如稻米由 12,000 元/公頃提高至 18,000 元/公頃、果樹由 50,000 元/公頃提高至 90,000 元/公頃、農作物育苗作業室(全倒)由 500 元/坪提高至 2500 元/坪,特用作物由 18,000 元/公頃提高至 36,000 元/公頃。 100 年 11 月更將專案補助金額由現金救助額度之 50% 提高至 80% ,適時修正救助額度,實質減低農民受災損失。本次修正則將農作物竹筍由 24,000 元/公頃提高至 36,000 元/公頃、新增石斑、鰻魚、觀賞魚(室外魚塭)等救助項目,並刪除部分漁業救助項目之額度上限,俾使其符合現行產業發展所需。

貳、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修正重點

  經各產業機關(單位)參照目前農業生產及農業設施造價成本,分別檢討調整提高救助額度,且因應各式新興產業,新增救助項目,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農作物(竹筍)、農業設施(塑膠布溫網室及水平棚架溫網室之塑膠布 ( 網 ) )及林業部分(造林地及竹類),調整提高救助額度。

二、漁業部分,新增石斑、鰻魚、觀賞魚(室外魚塭)及室內養殖生產及管理設施,並刪除魚塭養殖復養費用、海上箱網養殖及牡蠣養殖之救助額度上限。

  蘇迪勒颱風帶來強風豪雨,造成農產物及農業設施嚴重損害,為協助農民及時復耕、復建,爰明定本次修正溯自 104 年 8 月 9 日生效,即適用蘇迪勒颱風災害救助。

參、結語

  近來氣候變遷,旱災、豪雨、颱風等天然災害均嚴重影響臺灣農業,使得經營風險及成本增加,為維持國內農業生產經營之穩定,本會均適時檢討調整救助額度及項目,期於災害發生後,能及時協助農民復耕、復建。

  對於因災害嚴重受損或需重建之農民而言,迅速及足夠的保險理賠應是未來努力的方向。本(104)年農委會已開始辦理高接梨農業天然災害保險,鑒於國內設施栽培逐漸增加,為積極輔導投入農業設施栽培農民降低其農業經營風險,農委會亦著手規劃農業設施保險,以逐步擴大農業天災保險涵蓋之範圍,確實填補農民之災害損失,使國內農業風險管理策略更臻完善。

肆、附錄

  本次公布新修正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額度對照表如下PDF 
(可上本會網站農業法令下載,網址 :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NewsContent.aspx?id=33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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