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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標示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文 /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王堂凱‧黃鈺婷‧劉天成‧陳宏伯

一、前言

  農藥標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 92 年 12 月 15 日訂定發布施行,並於 98 年 6 月 18 日及 103 年 2 月 12 日修正,鑑於基因改造產品為國人關切事項,為讓使用農藥者瞭解使用之產品有效成分是否為基因改造之微生物,參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歐盟相關規定,新增含基因改造微生物者應強制標示基因改造字樣,爰於 105 年 1 月 5 日修正本辦法第 5 條及第 6 條。

二、修正說明

  為保障消費者安全,並讓使用農藥者瞭解農藥成分,修正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產品有效成分為基因改造之微生物者強制標示「基因改造」,另為使加工農藥原體者瞭解產品有效成分是否為基因改造之微生物,一併修正第 6 條新增第 13 款,規定原體含基因改造微生物者,其標示亦應記載「基因改造」字樣。

  有關基因改造之定義部分,經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 條第 11 款有關基因改造之定義「基因改造:指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遺傳物質轉移或轉殖入活細胞或生物體,產生基因重組現象,使表現具外源基因特性或使自身特定基因無法表現之相關技術。但不包括傳統育種、同科物種之細胞及原生質體融合、雜交、誘變、體外受精、體細胞變異 及染色體倍增等技術。」,係參照歐盟規定( DIRECTIVE 2001/18/EC ),以重組基因之方式認定是否為「基因改造」。本次修正亦一併於說明欄爰引前揭定義作為修正條文之解釋,俾利相關業者有所依循。本辦法修法條文請至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農藥資訊服務網網頁: (http://pesticide.baphiq.gov.tw/web/NewsDetailViews.aspx?news_sn=1331) 查詢下載。

三、結語

  農藥之標示為使用農藥者獲取農藥資訊之主要途徑,鑑於食品安全日益受到國人重視,而基因改造亦為社會關切議題,且國內農業栽培亦逐漸朝向市場區隔,無毒農業、有機農藥等逐漸蓬勃發展,為利農藥使用者瞭解農藥成分,俾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修正農藥標示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業者如違反相關規定,可依據農藥管理法處新臺幣 2 萬元至 20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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