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3月(第285期)
104年度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執行成果
文 / 農業金融局 陳韻如
壹、前言
農業經營受天候、疫病及市場價格波動等因素影響,收穫及收入不穩定,且農業貸款多以農地為擔保品,處分不易,風險相對較高,故農業貸款利率較一般商業貸款為高。 鑒於農漁業者營農所需資金不易自金融體系取得貸款,為照顧農漁業者生活及協助農業發展,支應農漁業者融資需求,農業金融法第 6 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及推動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下簡稱專案農貸)。
為促進農業發展,提供農業發展充沛資金,農委會推動專案農貸, 由貸款經辦機構以自有資金貸放,政府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協助農漁業者取得低利融資。專案農貸涵蓋農、林、漁、牧經營、家計週轉及天然災害復耕復建等用途, 104 年底貸款餘額 809.4 億元, 20.5 萬名農漁業者受益,支應農漁業者經營農業所需低利資金。
貳、104 年專案農貸重要措施
為配合農業施政目標及產業經濟需要,專案農貸 104 年檢討及推動下列多項調整措施:
一、研修農業金融相關法規
(一) 因重大災害或流行疫病發生,往往造成農漁業者重大損害,有提供延期還款、支應復耕復建資金等協助措施之需求, 104 年 6 月 15 日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因應重大災害或流行疫病辦理之緊急性金融協助措施,其專案農貸得不受本辦法、「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與「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有關期限、額度、每一借款人貸款總餘額上限及延期還款辦理程序規定之限制。
(二) 配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修正不予救助規定排除低利貸款之適用, 104 年 8 月 26 日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及「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
(三) 為使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與額度切合實際需求,協助農漁業者於受害後儘速辦理復耕復建, 104 年 8 月 26 日修正「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
二、金融協助措施
(一)為協助 104 年第一期稻作停灌區農民紓解其既有貸款之還款壓力, 104 年 1 月 26 日發布「農業金融機構對 104 年第一期稻作停灌區農民之協助措施」,提供「『農機貸款』等 4 種專案農貸之借款人,得申請本金展延 6 個月,本金展延期間之利息免予計收,由政府予以補貼」之協助措施。
(二) 104 年 2 月發布、 6 月 2 日及 10 月 22 日修正「農業金融機構因應禽流感疫情之協助措施」,提供「舊貸本金展延 1 年,展延期間免收利息,及新貸第 1 年亦免收利息,配合防疫政策者,新貸週轉金貸款期限由 3 年得延長為 5 年,寬緩期限由 1 年得延長為 2 年。」之專案農貸協助措施。
(三)蘇迪勒颱風造成農業災害,於 104 年 8 月 9 日至 13 日公告花蓮縣、新北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雲林縣、屏東縣、臺北市、嘉義縣(市)、臺中市、苗栗縣及彰化縣等 13 縣市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該貸款利率 1.25% 。於 8 月 26 日公告「蘇迪勒風災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及「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第 1 年免收利息。
(四) 104 年 10 月杜鵑颱風造成農業災害,公告臺南市、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及南投縣等 7 縣市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該貸款利率為年息 1.25% ,第 1 年免收利息。
參、104 年度各種專案農貸之貸放情形 PDF
104 年度總計提供 4.2 萬名農漁業者計 209.8 億元貸款,支應其營農與天然災害復耕復建所需資金。
專案農貸係配合農業發展及產業需求增修貸款規定及種類,近年為配合活化農地利用、自由經濟示範區農業加值、黃金廊道、發展休閒農業及鼓勵青年農民返鄉等重大農業政策,專案農貸支應範圍,由農業初級生產擴大至農產運銷加工,貸款對象由個別農漁民擴大至農企業,以期創造農業價值、強化競爭力,促進農業產業升級。
肆、結語
金融協助是政府扶植產業發展之重要工具,為照顧農漁業者生活,支應農漁業者融資需求,農委會推動專案農貸,協助農業產業穩定發展,並作為農業發展之重要後盾,截至 104 年底貸款餘額戶數為 20.5 萬戶,顯見農漁業者對此項措施已有相當的熟悉度與接受度,對農漁業者福利之提升有甚大貢獻。
農委會將配合農業施政,適時調整貸款項目及內容以支應農、林、漁、牧業發展之實際需要,賡續推動專案農貸,促使資金導入農業生產,提升農業資金運用效能,促進農漁產業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