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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文 / 農田水利處 李耀旭

  總統 105 年 5 月 11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40021 號令公布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增訂第 15 條之 1 條文;並修正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9 條及第 19 條之 1 條文 ( 條文文字如附件 ) 。重點為增訂農田水利會會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 3 項資格條件始有選舉權及罷免權: 1. 會員屬自然人者,應年滿 20 歲。 2. 具會員資格持續 6 個月以上。 3. 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土地面積達 0.01 公頃以上(約 30 坪以上)。

  農田水利會為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之公法人。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公有、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永佃權人,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典權人或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或其他受益人,均為當然之會員。

  農田水利會置會長 1 人,為對外代表人。設會務委員會,置會務委員 15 人至 33 人,其名額依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面積大小酌定之。會長及會務委員係由會員直接選舉產生。會長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會務委員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

  臺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 93 年辦理第 1 屆會長暨會務委員選舉時,新店區直潭段灣潭小段某地號土地,面積 291 平方公尺,約 88 坪,其所有權人由原來 20 餘人共有,於 93 年 7 月間變更登記為 411 人共有,致使該筆土地之會員數,由 20 餘人突增為 411 人。又臺北市七星農田水利會 101 年辦理第 3 屆會長暨會務委員選舉時,北投區泉源段某地號土地,亦突增為 192 人共有,每人持有面積僅 0.09 平方公尺。

  另依 104 年統計資料,臺北市七星及瑠公農田水利會之會員總數為 16,683 人,其中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土地面積未達 0.01 公頃之會員有 8,506 人,占會員總數之 51 %,惟這些會員之土地面積僅占二水利會全部灌溉面積 1.11 %,甚至部分會員持有土地面積僅 0.0021 平方公尺。

  鑑於 運用土地共有或分割之方式,大量增加小土地面積之會員數,意圖影響農田水利會選舉結果之傳聞不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實有必要增訂會員行使選舉權之資格條件,以維持選舉公平性;另外,未成年會員 ( 外界所稱嬰兒會員 ) 行使選舉權部分,亦有需要一併檢討修正。行政院爰擬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 105 年 3 月 11 日函請立法院審議,歷經立法院同年 4 月 7 日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第 1 次聯席會議審查修正,立法院同年 4 月 26 日院會二、三讀,總統同年 5 月 11 日公布施行。

  今後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全國 17 個農田水利會會員總數約為 156 萬餘人,預估其中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土地面積未達 0.01 公頃之會員及未年滿 20 歲之會員,合計約為 16.8 萬餘人不具有選舉權及罷免權。

臺北市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 105 年 8 月 27 日第 4 屆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將可有效排除有心人士意圖以小面積人頭會員影響選舉結果,維護農田水利會選舉之公平性,健全農田水利會組織體制。另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已於 99 年 4 月 30 日增訂第 38 條之 1 、第 38 條之 2 等有關防制賄選與暴力介入選舉之條文。農委會將督導臺北市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加強向會員宣導,以維護農田水利會良好選舉風氣,防止賄選、暴力等不法情事發生。

附件

第十五條之一 會員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具有選舉、罷免會長及會務委員之權利:

一、會員屬自然人者,應年滿二十歲。

二、具有會員資格持續六個月以上。

三 、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土地面積合計達零點零一公頃以上。

  前項第三款土地面積之計算,以投票日前六十日當日之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各項權利人、權利比率為準;未註明土地權利比率者,依權利人數平均計算。

  主管機關得請地政與戶政機關提供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受益土地之地籍資料及相關人員戶籍資料,轉交各農田水利會用於造列或更正會員名冊。農田水利會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第十四條及第一項會員資格認定、前項會員名冊造列、 更正、資料提供會長、會務委員候選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 條   農田水利會設會務委員會,置會務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三人,其名額由各農田水利會依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之土地面積大小酌定之,並由具選舉權之會員分區選舉產生,均 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郵電費;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會務委員會每六個月集會一次。如有會務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會長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均由會長召集之,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會務委員會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會議;其會議之組織、議事程序、會議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具選舉權之會員年滿二十三歲,其會員資格持續一年以上,得登記為會務委員候選人。

  前項會務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之登記、資格審查程序、罷免之提議、連署、程序、成立要件、投票與開票、公告、爭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農田水利會置會長一人,依法令及該會章程綜理業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事業機構,對外代表該會。

  前項會長,由具選舉權之會員直接投票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之一 具選舉權之會員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持續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登記為會長候選人:

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八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或一級主管六年以上。

  會長選舉之登記、資格審查程序、罷免之提議、連署、進行程序、成立要件、投票與開票、公告、爭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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