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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修正簡介

文/農糧署 張慶賀‧劉宗旗

壹、前言

  為強化農產品經營者自主管理與產品安全責任,提升可溯源農產品市占率,方便消費者選購,並促進地產地消及區隔進口與國產農產品,農委會前於104年4月27日發布「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並於同年7月起,結合現行吉園圃標章全面推動生產追溯制度。

  截至105年8月31日已發放13,331組生產追溯二維條碼,計有稻米、蔬菜、水果、雜糧特作及農產加工品等449個產品項目登載使用。目前於台北希望廣場、全聯、家樂福及大潤發等量販賣場,以及部分地區農會超市與農民直銷站等均有販售該等生產追溯農產品。

  生產追溯制度推動期間,農糧署暨所屬機關於輔導過程陸續接獲申請者或初審單位反映部分作業規範內容尚有不明確之處,為使規範內容更契合實務作業需求,案經彙整各方意見並召開2次會議討論,於105年7月27日以農糧字第1051060592A號令修正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

貳、「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規範修正要點說明

  本次修正規範第五、六、七、九、十點及相關附件,修正方向與主要內容摘述如下:

(一)申請程序更嚴謹

  1. 申請者為糧食經營業者、全國性農民團體或農業產業團體之初審單位與複審單位原為農糧署當地分署,為使該類申請者之審查程序更為嚴謹,將其複審單位修正為農委會農糧署,初審單位則維持由申請者設立所在地之農糧署當地分署擔任。(修正規定第五點、第九點及附件三、附件六)
  2. 對於「其他經本會專案核准者」之申請對象,明訂其初審單位為農糧署當地分署,複審單位為農糧署。(修正附件三)
  3. 對於未滿二十歲且身分為農民之申請者,明訂須檢附之文件。(修正附件四及附件五)

(二)申請及異動變更程序更簡化

  1. 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申請作業時,無須檢附「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改為詳閱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後,於「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申請表」上簽章即可。(修正規定第五點及附件四、附件五)
  2. 除涉及農民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單位名稱或單位代表人之變更,需列印申請表依程序送審外,其餘項目之異動變更,則以線上申請與審查方式辦理。(修正規定第六點)

(三)強化異常管理機制

  1. 審查、通知及公布
      對於暫停及終止使用追溯條碼之審查、通知流程,由複審單位通知申請者、初審單位及發放管理單位後,再由發放管理單位公布於生產追溯系統。(修正規定第七點、第十點)
  2. 農藥超標處理
      參照「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管理作業規範」,增加使用未經核准登記之農藥其殘留量未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之處理方式。(修正規定第十點)

(四)相關附件配合修正

  1.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權責分工。
  2.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申請表。
  3.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
  4.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使用契約書。

參、結語

  生產追溯二維條碼係屬溯源標示而非標章,透過行動裝置掃描QR-code,讓消費者快速、清楚瞭解農產品生產資訊。中央及地方農政單位亦將對生產追溯農產品,辦理實地查證、農產品標示查核及安全品質抽驗等多重安全把關機制,提供消費者安心選購。

  透過生產追溯制度之推動,期能與有機、產銷履歷、臺灣優良農產品及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制度共創臺灣農產品識別機制,並逐步擴大農產品可追溯性。

肆、附錄

  修正後之「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完整內容及臺灣農產加工品生產追溯條碼適用品項皆已公告於農糧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afa.gov.tw/)首頁/農糧法規/行政規則/企劃類項下。另於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系統(http://qrc.afa.gov.tw/)之相關檔案下載專區,亦公告有修正後規範內容及完整(含條文及附件)修正對照表,歡迎查詢或下載參閱。謹列示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修正對照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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