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往知來
一、2017年大事回顧
(一)強化國際合作打擊非法遠洋漁業
為強化與國際合作打擊非法漁業,依「法律架構」、「監測、管控及監督」、「可追溯性」、「國際合作」4個面向採取各項改善措施。
在「法律架構」方面,制定「遠洋漁業條例」、並配合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及「漁業法」部分條文,於2017年1月20日併同遠洋漁業條例及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授權共15項子法規及5項公告實施。
2017年2月成立24小時運作之漁業監控中心;推動遠洋漁船裝設電子漁撈日誌裝設率達100%;持續推動卸魚聲明機制,並推動指定國內外港口轉載或卸魚措施,公告國外指定港口共32個,透過我國漁業專員或指定適當之第三公證單位,進行港口卸魚或漁獲轉載的檢查。另外,開始實施港口國措施,審查申請進入我國港口之非我國籍漁船證照文件並進行檢查。2017年7月,我國接獲泰國漁業廳通報,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合作執行海上檢查,成功阻絕載有IUU漁獲之宏都拉斯籍Wisdom Sea Reefer運搬船進入我國港口卸魚。
「可追溯性」部分,執行漁獲及漁產品貿易(代理)商稽核策略計畫,輔導貿易商或代理商建立採購、銷售漁獲與漁產品行為準則及作業流程,確保其採購自國內或國外漁船捕撈之漁獲物不涉及IUU行為。2017年國內出口業者依據新訂之「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完成登錄共206間。同時完善可追溯系統法制作業,建置自動化交叉比對之整合系統,於2017年6月完成建置並銜接上線;強化跨部門漁產品文件檢核機制。
與韓國簽署「臺韓漁業合作瞭解備忘錄」,強化臺韓雙方漁業領域之合作與交流,至2017年底計與巴布亞新幾內亞、索羅門群島、英屬福克蘭群島、馬達加斯加及泰國等21國完成合作安排,該等國家除將我國籍漁船進出港資料提供我國外,並同意我國派員至該等港口檢查我國漁船。
此外,強化遵從RFMOs規範,透過教育宣導漁船確實遵守各RFMOs之規範,以改善我國漁船的遵從紀錄,並增募海上觀察員75名(共計130名)以達成國際組織要求5%觀察員涵蓋率目標。
(二)H5N6亞型高病原性禽流感(HPAI)應變及復原
2017年2月5日於禽流感候(野)鳥主動監測時,在花蓮縣玉里鎮田間1死亡幼鴨首次發現與日韓相同之H5N6亞型高病原性禽流感病毒,隨即擴大管制監測範圍;2月8日成立「動物疫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12日臺南市六甲區新增1火雞場確診案例,即通報行政院成立「禽流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啟動跨部會合作機制共同防堵H5N6疫情。
經提高主動通報撲殺補償費用至80%,實施7日家禽禁運禁宰及鴨隻上市應檢附檢驗報告等措施,至3月12日止H5N6禽場案例僅12場、撲殺4.1萬隻家禽。5月5日「禽流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階段性任務後,由召集人前行政院院長林全宣布撤除。
截至7月24日已超過3個月無H5N6案例發生,正式向OIE通報結案。防疫期間辦理並完成撥付主動通報撲殺補償8件,約684萬元,禁運禁宰補償136件,約1億4,480萬元。在2月17日至2月24日實施家禽(白肉雞及1日齡雛禽除外)禁宰禁運措施時發現,以當時每週土雞上市量約為180萬隻計算,若禁宰禁運1週,勢必影響產銷秩序,影響土雞產銷平衡,爾後透過屠宰凍存之產銷調節計畫執行,將未能秩序出雞之超大雞屠宰後凍存,降低土雞上市量,以穩定土雞產銷秩序及市場價格,協助產業加速應變及復原平穩。
韓國與日本於11月又陸續通報H5N6亞型高病原性禽流感案例,我國亦在12月1日臺南市安南區拾獲之死亡黑面琵鷺確診新型H5N6亞型高病原性禽流感,24日又從南投縣2鴨場檢出H5N6低病原禽流感。在啟動撲殺與強化禽流感預警監測及防疫措施後,未再發現H5N6高病原性禽流感新案例,有效防堵疫情入侵。
為避免此新型病毒進一步傳播及重組,案例場均在採取撲殺措施後,進行場區及環境消毒工作。此外,更加強宣導農民應落實生物安全措施,案例場復養依規定飼養於非開放式禽舍,另責成各地方動物防疫機關依據該縣市公告之「H5、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落實執行並加強查核,以降低禽流感病毒感染風險,2017年共查核1,079場次,不符合者請各地方動物防疫機關依相關規定裁處。
(三)我國(臺、澎、馬)獲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認定為施打疫苗口蹄疫非疫區
1997年國內發生口蹄疫疫情,政府支出龐大防疫費用、畜牧相關產業蒙受鉅額損失,衝擊國內經濟發展,爰此,撲滅口蹄疫為政府與產業共同目標。
依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規定,申請認定該地區為施打疫苗非疫區須2年內無口蹄疫案例,且過去12個月內無口蹄疫病毒傳播之證據。我國自2013年5月最後一例O型口蹄疫案例發生後,臺灣本島、澎湖縣及連江縣(馬祖)已超過3年未有案例發生,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2015年10月向OIE申請認定臺灣本島、澎湖地區及馬祖地區為施打疫苗之口蹄疫非疫區。
因同意金門偶蹄類動物肉品銷售至臺灣本島,OIE專家認為相關管控措施須實施2年後再行評估。2016年5月OIE第84屆年會,我國常任代表施泰華副局長率團參加並與科學委員會專家討論後,OIE同意我國申請案可續審;同(2016)年8月26日、10月7日、10月16日及10月18日分別就OIE科學委員會續審所提疑問做出回應,並強化補件資料後,於2017年5月25日OIE第85屆年會中,正式認定我國臺灣本島、澎湖地區及馬祖地區為施打疫苗之口蹄疫非疫區。
2015年金門發生A型口蹄疫疫情,在滿2年內無新增案例時,於2017年9月向OIE申請金門為施打疫苗口蹄疫非疫區,對OIE科學委員會審查本案期間所提問題積極回應,以爭取2018年5月金門地區可取得OIE認定。
已規劃於2018年7月1日起,臺灣本島、澎湖縣及連江縣(馬祖)地區偶蹄類動物全面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如停止施打疫苗後1年內無疫情發生,預定於2019年9月前向OIE申請認定臺灣本島、澎湖地區及馬祖地區為「不施打疫苗口蹄疫非疫區」,此政策可降低農民飼養成本,增加豬肉產品外銷機會及提高國外肉品進口談判籌碼,同時提升我國在動物疫情防疫效能之國際地位。
(四)雞蛋驗出戴奧辛、芬普尼殘留超標事件之處置及精進作為
4月份發生雞蛋驗出戴奧辛殘留超標事件,經由蛋品生產追溯標籤,很快追查到生產蛋雞場,並就源頭立即處理,以保護消費者食的安全。8月份歐洲發生全球首例雞蛋驗出芬普尼事件,我國即主動積極全面檢查,共檢出45場雞蛋含芬普尼(不合格率為3%),即由衛生單位要求立即下架,同時於本會網站設立專區,公布所有檢驗結果,供蛋商及消費者查詢,另針對違規場進行移動管制、輔導並依法處置。
為消除雞蛋驗出戴奧辛、芬普尼殘留超標之風險,本會提出精進作為如下:
(1) 增列戴奧辛為CAS蛋品檢驗項目並加強市售蛋品抽驗:2017年10月30日完成公告修正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增列戴奧辛為CAS蛋品之風險監測檢驗項目,加強抽驗市售蛋品;至檢測技術方面,本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已取得國外授權生物快速篩檢技術(DR CALUX)進行戴奧辛檢驗,可加快檢驗速度。
(2) 禁用4.95%芬普尼水懸劑並強化農藥管理:2017年9月6日公告4.95%芬普尼水懸劑為禁用農藥,禁止該農藥之加工、輸入、分裝、販賣及使用,並廢止農藥許可證,命業者限期回收市面產品,同時加強市面農藥查緝工作,持續強化對農藥販賣業者之督導與管理,推動產銷資料定期陳報措施,逐步建立農藥流向管理機制,並檢討國內農藥使用現況,落實高風險農藥退場機制,並將研議農藥農用之執行策略與配套措施。
(3) 研修飼料管理法規,並加強飼料抽驗以確保衛生安全:2017年7月27日公告修正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增訂我國飼料及飼料添加物之戴奧辛及戴奧辛類多氯聯苯之限量基準;另進行各國相關法規資料蒐集,及採集相關飼料樣品進行背景值調查,以研擬我國飼料中農藥殘留標準之修正。此外,亦加強辦理例行飼料抽驗監測,檢測項目包括動物用藥品、農藥等,確保飼料衛生安全。
(4) 強化畜牧場之食安責任:研修畜牧法相關條文,修正內容包含經檢查發現具危害食安之虞之畜牧場,其飼養之畜禽及其產品、設施或飼養環境之必要處置,以及違規畜牧場之停業、廢止相關處分,以多重方式阻絕農民於飼養過程中使用非法或不當物質,影響畜禽產品之衛生安全。
(5) 編寫「蛋雞場生物安全及經營管理手冊」,宣導正確用藥觀念:手冊內容涵蓋生物安全、動物用藥品、飼養管理、蛋雞舍規劃、廢棄物處理、畜牧場登記管理、產銷調節等,供蛋雞飼養業建立全方位飼養管理知識,落實源頭管理,提升蛋雞產業用藥安全自主管理能力,並與地方政府合作,辦理現行動物用藥品管理相關法令宣導,落實按照農藥標示記載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減少違規用藥之發生,以確保農產品食用安全。
(五)輔導菸農離菸轉作
臺灣地區於1920年代中期日本總督府專賣局開始專案准許農民種植菸葉,1945年光復後沿用日據時期菸酒專賣制度,1946年公布「臺灣省菸草專賣規則」,於1993年至2002年間辦理菸權廢耕及撤銷種植許可,曾進行兩次廢菸補償措施。
2007年7月11日「菸害防制法」修正第4條有關「菸品健康福利捐」用途,依「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略以,菸品健康福利捐用於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金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菸品健康福利捐徵收金額之1%。並由衛生福利部自民國2010年起至2013年依據「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配撥菸捐經費予本會辦理菸農轉作輔導與照顧。惟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2012年5月14日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持續向國內菸農收購菸葉,但以逐年遞減菸葉種植面積為原則」。因臺灣菸酒公司持續辦理收購,農戶收入相較其他作物為高,轉作意願甚低,成效有限。
本會配合離菸政策於2017年2月16日令頒「輔導菸農切結離菸作業規範」,據以輔導菸農戶離菸轉作,實施對象為臺菸公司所提供「2016╱2017」年期採購國產菸葉繳菸名冊之菸農戶,菸農切結不再種菸及繳菸後,就離菸措施或轉作擇一辦理,選擇給付離菸輔導金每公頃60萬元,自行運用;或申請轉作其他作物,可補助轉作所需種苗與翻耕費、產銷設施、共同防治費用及有機質肥料等。
2017年已輔導99.9%之菸農申請一次性離菸切結及轉作,達1,529戶、離菸面積約624.81公頃。為落實輔導菸農離菸轉作及推動相關輔導工作,及爾後輔導農友轉作技術及後續農產品行銷,將持續辦理栽培技術訓練,並加強菸產業文化之保存、輔導菸農農產品市集及輔導農民團體依菸農轉作作物購置所需產、製、儲、銷等相關設施(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