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元貳、增進農民福利
二、精進農民健康保險制度
為推動「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本會於 2008 年 11 月 26 日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7 條第 3 款規定,修正前已參加 農保之被保險人,年滿 65 歲且年資累計 15 年以上將其所有全 部農地委由主管機關指定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 從事農業工作者,得繼續參加農保。另 2019 年 2 月 13 日令釋, 其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以該老農配合農業政策移轉或 出租之農地加保農保,且符合年滿 65 歲且年資 15 年以上等條 件者,亦得繼續參加農保。
為保障以口頭約定使用他人農地耕作之實際耕作者(下稱 實耕者)參加農保權益,2018 年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 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及訂定「實際耕 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規定其得向本會各區 農業改良場申請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據以參加農 保。另 2019 年修正該要點,將從農工作證明效期延長為 3 年, 以減輕實耕者每年申請之負擔。2019 年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累 計受理申請 322 件,核發從農工作證明 237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