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年7月(第85期)
「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之規定
|
防檢局動物檢疫組 吳筱蘭
壹. 前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奉 行政院核定於87年8月1日成立,掌理動植物防疫、檢疫業務,因此原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負責之動植物檢疫業務亦移撥由防檢局辦理。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暨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執行檢疫得徵收檢疫費、作業費及工本費,其收費率及收費實施辦法由輸出入動植物檢疫機關定之。防檢局爰參酌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及檢疫之實際作業需求原則,並數度邀集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標準檢驗局、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及防檢局各分局等相關機關與業界代表開會研商擬定本辦法。防檢局於本(88)年5月29日以88防檢二字第88565042號函公告,並自本年7月1日起施行。 貳. 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重點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全文計分五章十八條,第一章為「總則」(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二章為「檢疫費」(第四條至第九條),第三章為「作業費」(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四章為工本費(第十五條至第十六條),第五章為「附則」(第十七條至第十八條),茲將本辦法之重點分述如下: 一、總則(第一條至第三條) @明定本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第一條) @依據檢疫實際作業情形並參酌原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第二條規定,訂定收取檢疫費、作業費、工本費等規費。(第二條) @明訂檢疫規費之費額以新臺幣(元)計算及費額不滿十元者為免收標準。(第三條) 二、檢疫費(第四條至第九條) @明定執行檢疫之檢疫費收費計算方式按商品離岸價格或起岸價格的千分之一計收。(第四條) @敘明申請檢疫時需繳驗之證明文件、補行繳驗時間及免繳驗方式。(第五條) @配合國際貿易實際作業現況,明訂免辦輸出入許可證之動植物檢疫物品可依報單、結匯證件、信用狀等核計繳納檢疫費。(第六條) @明訂免收檢疫費之產品範圍如援助或救濟物資、軍用物資、旅客攜帶或郵寄之檢疫物品在限額內者等。(第七條) @明訂以外幣作為貨款者,按照海關每旬報關買入、賣出價來換算核計檢疫費。(第八條) @規定檢疫費依查定或公訂價格計收之依據。(第九條) 三、作業費(第十條至第十四條) @明定相關作業費如動物隔離檢疫繫留費、動物屍體焚燬費等規定與計收標準。(第十條至第十一條) @為因應國際貿易並考量貨主實務之需要,業者於正常辦公時間外申請檢疫而需加班服務,參酌歷年檢疫作業訂定延長作業之原則、時間區分、收繳費標準等規定。(第十二條) @明定其他檢疫處理措施包括燻蒸、消毒、海沒、飼養、栽培、運送、銷燬等之處理費可依所耗資材實際支出收費。(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 四、工本費(第十五條至第十六條) @為執行動植物檢疫,配合輸入國檢疫規定與使用專用標識之要求,明定檢疫標識費種類及標識費計收方式。(第十五條) @明定各種檢疫證明書之分割、換發、補發、繕發副本等各項工本費之費額。(第十六條) 五、附則(第十七條至第十八條) @明定本辦法所訂各項規費之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第十七條) @明定本辦法自8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條) 參. 結語動植物防疫檢疫為國際間通行的一項重要措施,執行動植物之檢疫,其目的在防杜國外危險動物或植物之疫病蟲害入侵傳播,以保護國內農畜產業的安全及人畜健康;本局秉執消費者付費之原則建立嚴密的檢疫網,嚴格執行進出口動植物檢疫工作,以落實安全、效率、健康與便民等方面之永續發展農業生產環境訂定本辦法。同時,對於因應執行動植物檢疫所訂定之相關規定,籲請業界廠商多多配合,期使輸出入動植物檢疫業務管道更臻暢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