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原則
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養殖產業支持措施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農授漁字第1141545322號令訂定
一、 |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美國關稅,提升養殖產業競爭力,協助開拓多元市場,特訂定本作業規則。 |
二、 | 為強化養殖產業外銷冷鏈體系、加速產業加值轉型、協助取得國內外標章或認驗證、擴大國內行銷活動,本部得以自辦、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支持措施: (一)獎勵漁業冷鏈設施設備新建與更新升級。 (二)調整生產模式及推動合作生產穩定供銷。 (三)輔導取得國際認驗證制度及標章。 (四)辦理國內養殖漁產品行銷活動。 |
三、 | 前點支持措施之獎勵項目、對象、資格條件、基準及金額如附件一,其申請程序、受理單位、期限、應備文件及應遵行事項如附件二至附件八。 |
四、 | 經本作業原則獎勵之經費應專款專用於核定之工作,不得移作他用。 |
五、 | 本作業原則之補助與其他法令所定補助、獎勵、津貼或其他給與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
六、 | 本作業原則受補助之漁業團體及農企業,於補助期間,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 |
七、 | 本部對於本措施之執行應定期考核;受補助對象應配合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 |
八、 |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本部應予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全部或部分款項: (一)未依附件二至附件八規定申請程序、期間提出申請,或應備文件或其內容不不完備,無法補正或經命其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二)不符附件一所定之資格條件。 (三)申請所附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四)未依附件一至附件八規定應遵行事項辦理。 (五)違反前三點規定之一。 |
附件下載
- 附件一支持措施之獎勵項目、對象、資格條件、 基準及金額(pdf)
- 附件二獎勵漁業冷鏈設施(備)新建與更新升級之 申請程序、受理單位、期限、應備文件及 應遵行事項(pdf)
- 附件三推動合作生產獎勵之申請程序、受理單位、 期限、應備文件及應遵行事項(pdf)
- 附件四選購優質種苗獎勵之申請程序、受理單位、 期限、應備文件及應遵行事項(pdf)
- 附件五投保漁產業保險獎勵之申請程序、受理單 位、期限、應備文件及應遵行事項(pdf)
- 附件六水產品安全檢測獎勵之申請程序、受理單 位、期限、應備文件及應遵行事項(pdf)
- 附件七輔導養殖漁業取得國際認驗證制度及標章 之申請程序、受理單位、期限、應備文件 及應遵行事項(pdf)
- 附件八辦理國內養殖漁產品行銷活動之申請程序、 受理單位、期限、應備文件及應遵行事項(pdf)
- 發布單位:漁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