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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養殖產業支持措施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農授漁字第1141545322號令訂定

一、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美國關稅,提升養殖產業競爭力,協助開拓多元市場,特訂定本作業規則。
二、 為強化養殖產業外銷冷鏈體系、加速產業加值轉型、協助取得國內外標章或認驗證、擴大國內行銷活動,本部得以自辦、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支持措施:
(一)獎勵漁業冷鏈設施設備新建與更新升級。
(二)調整生產模式及推動合作生產穩定供銷。
(三)輔導取得國際認驗證制度及標章。
(四)辦理國內養殖漁產品行銷活動。
三、 前點支持措施之獎勵項目、對象、資格條件、基準及金額如附件一,其申請程序、受理單位、期限、應備文件及應遵行事項如附件二至附件八。
四、 經本作業原則獎勵之經費應專款專用於核定之工作,不得移作他用。
五、 本作業原則之補助與其他法令所定補助、獎勵、津貼或其他給與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六、 本作業原則受補助之漁業團體及農企業,於補助期間,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
七、 本部對於本措施之執行應定期考核;受補助對象應配合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
八、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本部應予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全部或部分款項:
(一)未依附件二至附件八規定申請程序、期間提出申請,或應備文件或其內容不不完備,無法補正或經命其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二)不符附件一所定之資格條件。
(三)申請所附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四)未依附件一至附件八規定應遵行事項辦理。
(五)違反前三點規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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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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