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年7月(第85期)
當前農業行政組織的新風貌
人事室主任 陳平滔
一、萬人的農業夢幻團隊組成
中華民國88年7月1日,在我國農業發展史上是一個重要的日子。從這一天開始,我國的農業行政體制,由原來的中央,省、縣市的3個層級,精簡改進為兩個層級。而原來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和糧食處兩個機關併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部,成為農委會的中部辦公室和第二辦公室。原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所屬機構,除漁業廣播電台改隸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之外,其餘全部改隸到農業委員會。至於原台灣省政府糧食處15個區管理處,則同時整併成北區,中區,南區,東區4個糧食管理處。因此,農委會在7月1日下午,特邀請了新增加的22位直屬機關首長,和直屬機關所屬機關首長,共51位到農委會接受彭主任委員的佈達和宣誓。且合影留念及聚餐,一起慶賀這個嶄新行政機制運作的開始。彭主任委員在當日主持大典致詞時,特別歡迎新增了許多優秀的農業伙伴,希望從此能結合更多的智慧,經驗與能力。在大家攜手合作奮鬥下,建立一支迎向新世紀農業發展的夢幻團隊。
二、政府再造使農政組織扁平化
本次農政組織的調整,是執行整個「政府再造」工作的一環,而政府改造運動,已成為當前各國進行跨世紀改革,提升國家競爭力之主要策略。這次,我們的政府改造,是鑑於國內外社經情勢之變遷,人民需求政府職能更能有效發揮,期望政府組織及其事務,能效率化,精簡化,機動性及透明性,以期符合跨世紀更自由且更公平的社會需要。
現行農政組織簡化後,屬中央第一層的農業行政,是希望能強化農業政策之企劃機能,制修訂法令,及與其他部會間之政策協調和制度之整合,以及強化督導評鑑其所屬機關成效為主。而農委會所屬之一、二級機關,則是以實施其組織機能為主的執行機關,與各縣市政府農政機關,依地方制度法執行其組織機能相同,但彼此要充分溝通協調,形成互補作用。
三、組織簡併職掌重整,加強授權與便民
新旳農業委員會組織,因原省農林廳和糧食處加入後,業務職掌自然擴增。其原台灣省農糧業務與行政院間之權責劃分,要隨業務移轉到農委會,由農委會重新檢討修正其權責項目。同樣台灣省農糧業務原與各縣市政府間的權責關係,也因農業委員會承受其業務,也需要訂定新的中央與地方農政業務權責劃分表。至於因精省及業務權責重新調整應配合修訂相關法規,也已由各相關單位同仁檢討修訂。
至於農業委員會內部新增中部辦公室及第二辦公室等兩個單位之後,其與農委會其他處室之業務分工,以及分層負責情形,也經過多次檢討修訂。但因業務重劃初期,實際運作能否順暢,仍有待今後隨時加以檢討改進。依目前行政院核定之農委會中部辦公室設9個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牧生產與災害調查等事項。 (二)農畜產品生產成本、價格調查及受進口損害救助相關資料查估等事項。 (三)農業經營與農家收益之調查研究及分析等事項。 (四)蔬菜、雜糧、特用作物、觀光農園及養蜂等產業政策與相關法令之訂定及產銷計畫之擬訂及執行等事項。 (五)果樹資訊收集分析、產銷輔導與計畫之擬訂及執行等事項。 (六)水稻良種繁殖、有機米輔導及種子種苗檢查等事項。 (七)雜糧代耕、水稻育苗、乾燥中心及蔬果自動化育苗場輔導等事項。 (八)土壤改良之策劃與督導及有機質肥料示範推廣等事項。 (九)肥料登記證與農機證照核發管理及農場登記輔導等事項。 (十)農藥殘留監測與管制、安全用藥示範、宣導與農作物污染損害監測及糾紛協調處理等事項。 (十一)畜牧場登記死廢畜禽處理及污染防治監測等事項。 (十二)飼料製造登記品質管理及家畜保險等事項。 (十三)牛、羊、鹿產銷輔導毛豬供銷調配與地區性畜牧團體及家畜(肉品市場)之輔導管理等事項。 (十四)農業推廣相關訓練與視聽傳播工作之策劃及督導等事項。 (十五)農會業務輔導及環境綠美化之策劃執行等事項。 (十六)果菜及花卉批發市場、共同運銷與行銷資訊作業之策劃、輔導、監督及執行等項。 (十七)蔬菜供需調節計畫之策劃、執行及輔導等事項。 (十八)辦理本辦公室有關秘書、總務、人事、會計、統計、政風、法規等事項。 (十九)其他本會交辦事項。
農委會第二辦公室設7個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糧委託倉庫之委託及管理等事項。 (二)公糧儲存保管、加工、調撥與運輸之策劃及管理等事項。 (三)糧食供需調節、糧商輔導及管理等事項。 (四)良質米輔導及推廣等事項。 (五)市場銷售稻米品質分級檢驗、輔導及管理等事項。 (六)公糧品質與衛生安全之檢驗及管理等事項。 (七)肥料購銷、調撥、運輸及安全庫存管理等事項。 (八)糧政資訊之建立及管理等事項。 (九)辦理本辦公室有關秘書、總務、人事、會計、統計、政風、法規等事項。 (十)其他本會交辦事項。
依前列行政院核定之農委會兩個新辦公室的職掌看,7月3日某報登載所謂:「農會法地方主管機關農林廳已不存在,應交內政部或農委會還不清楚,承辦單位未明農會業務停擺。」之標題,與事實是有出入。因為農林廳雖不存在,但其原辦理農會輔導之業務已改列在中部辦公室職掌中,仍賡續在執行其原來對農會輔導之工作。
另農委會基於政府一體,及單一窗口便民的服務觀念,已特別交待各收文窗口 ,對於縣市政府或新改隸到農委會之所屬機關,及一般民眾之來文,不可因錯送而予退回,各收文人員務必看來文內容,改分發到適合的受理單位,以避免因組織調整所造成的不便民,與影響公文處理時效。
四. 新組織將可達成的新效益
(一)農政組織已趨於健全:原台灣省政府所屬農糧行政組織,因有50餘年的悠久而輝煌的歷史,舉凡農,林,糧,漁,牧暨實驗研究,推廣等機構,一應俱全。如今結合中央農業政策主導機關以後,研擬政策、法令,協調聯繫和實際執行,從此形成同一體系後,中央與省事權重疊情形消除。新的領導統御管理體系形成後,必更能整合全國相關的農業人才、科技、資訊等資源,厚植了農業產業利基,自有助於創造產業優勢,提昇國家競爭力。
(二)執行人力精簡,撙節行政成本:配合原台灣省政府農糧機關組織整併改隸,及執行精省享受優惠退休人員之除缺。經行政院在各該機關公務人員暫行編制表核定之合理員額數計算,整個農糧體系之員工,被精簡近800名之多。對新農政組織瘦身減肥,可算是一次不小的成效。另公文流程方面,因減少中間一個層級,縮短了公文旅行時間,行政效率自然可以提高。
(三)促成法制再造,提高依法行政觀念:由於業務調整移撥關係,原台灣省法規應配合業務調整修正或廢止。尤以台灣省法規規定之業務事項,調整劃規中央或縣(市)辦理者,中央目的事項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應即配合修正,或訂定相關法規。本次組織再造,因業務調整範圍涉及中央各部會,乃導致各機關業務主辦人員,要對自己所掌管之法規,作一次全盤性的檢討修正。造成各承辦人員須徹底檢查其掌管之法規,認識依法行政之精神,無形中為日後法規鬆綁,及修正不合時宜等實質問題,作了一次事前準備,為日後法制再造建立良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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