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4月(第106期)
我國鮪延繩釣漁船在大西洋海域作業有關規定
壹、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對鮪、旗魚類等高度洄游魚種所作成漁獲量限額及漁船規模等管理決議,以有效管理我在大西洋海域作業之鮪釣漁船,並善盡資源保育,落實責任制漁業,分別於本(90)年1月8日及1月10日公告「90年鮪延繩釣漁船在大西洋海域作業規定事項」及「90年赴大西洋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必須裝設漁船監控系統之規定事項」等2項規定,並自本(90)年1月10日起開始實施。
貳、捕撈配額限制、混獲魚種限額及漁船監控系統安裝
本會鑒於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近來逐漸針對各魚種採取保育管理措施,例如黑鮪、大目鮪和劍旗魚漁獲量限額、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止禁止於地中海從事延繩釣作業等措施。為配合ICCAT管理決議,本會每年均訂定相關規定,以管理我作業漁船。另為符合國際規範要求船旗國監控所屬漁船動態之責任,並進一步管理大西洋漁船作業動態,以監控我漁船是否進入禁漁區作業,違反ICCAT管理決議,並有效防止佔有大西洋漁獲配額(如大目鮪、黑鮪)之漁船,卻未在大西洋作業,而無法充分利用我國漁獲配額之情形發生,因此持續實施漁船必須安裝漁船監控系統(Vessel Monitoring System;VMS)。有關「90年鮪延繩釣漁船在大西洋海域作業規定事項」及「90年赴大西洋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必須裝設漁船監控系統之規定事項」2項公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作業漁船依不同漁獲魚種分組:漁船作業資格以88年或89年經該會漁業署核准在大西洋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為主要優先對象,並將核准前往作業漁船按主漁獲魚種,分為大目鮪組、北長鰭鮪組、南長鰭鮪組及黑鮪組等四大組,並就所獲得之漁獲配額對大目鮪、北長鰭鮪組採逐船限額、南長鰭鮪、黑鮪採共同使用配額之方式進行管理。
二、總漁獲量及各船捕撈配額設限:
總漁獲量限額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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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目鮪組總漁獲量限額15,000公噸,每船限額90公噸,可另分2次申請增加配額,每次最多30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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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長鰭鮪組總漁獲量限額4,453公噸,每船限額150公噸,可另分2次申請增加配額,每次最多30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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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長鰭鮪組未設總漁獲量限額,但限制船數在63艘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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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鮪組限制船數在20艘以下,總漁獲量限額1,463公噸,由核准之漁船共同使用。
三、對主要混獲魚種設定限額:
對黑皮旗魚、紅肉旗魚、北大西洋劍旗魚及南大西洋劍旗魚等混獲魚種,採所有作業漁船共同使用配額之管理方式進行管理。其限制條件如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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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西洋劍旗魚意外漁獲限額為288.2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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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西洋劍旗魚意外漁獲限額為1,169.6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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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旗魚意外漁獲限額為243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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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肉旗魚意外漁獲限額為153.1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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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限額,由90年獲准在大西洋作業之漁船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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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漁船意外漁獲黑皮旗魚、紅肉旗魚、北大西洋劍旗魚之個別魚種漁獲量,不得超過主漁獲量之百分之四,但最高漁獲量不得超過8公噸。意外漁獲南大西洋劍旗魚之漁獲量,不得超過主漁獲量之8﹪,但最高漁獲量不得超過16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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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漁船意外漁獲黑皮旗魚和紅肉旗魚,如捕獲時魚體仍存活者,須予以釋放。
四、安裝漁船監控系統:
明定所有赴大西洋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均應安裝漁船監控系統,須具有船位自動回報供能,並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能自動回報船位。
參、結論
由於大西洋為我國遠洋鮪釣漁船之主要作業漁場之一,每年約有200艘鮪延繩釣漁船前往作業,近年來漁獲量維持在4萬至5萬公噸之間。我國基於漁業資源養護管理及推動責任制漁業、並配合遵守ICCAT相關管理規定,每年均訂定大西洋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規定以規範作業漁船。此一管理規定配合國際漁業組織之運作模式,並落實於我國漁業管理發展趨勢,對於確保我漁船作業權益及維持產業之永續經營,具有莫大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