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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遭難漁民及漁船筏救助要點簡介

漁業署漁政輔導科 王光舟

  前台灣省政府為救助海難漁民,特頒布台灣省漁民海難救助辦法,精省後本會為賡續照顧臺灣省籍漁民,以安定海上從事漁業之漁民及其家屬生活,經本會於90年1月17日農漁字第901320023號公告「台灣地區遭難漁民及漁船筏救助要點」,並自90年1月1日起實施,茲將重點摘述如下:

一、「漁業」係指漁業法所定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之漁業。「漁民」係指經領有漁船船員手冊並利用臺灣省籍漁船、舢舨、漁筏(以下簡稱漁船筏)實際在海上從事漁業工作者。

二、救助範圍規定如下:

  1. 海上從事漁業期間因故死亡、失蹤、殘廢之漁民。
  2. 海上作業遭難損毀之漁船筏。

 為杜糾紛,明定漁民之死亡、失蹤或殘廢係因毆鬥、酗酒、自殺或其他故意行為所致者,不予救助。

三、救助金死亡、失蹤者救助金新台幣20萬元。殘廢者分三等級發給救助金,第一等級新台幣10萬元、第二等級新台幣7萬5千元、第三等級新台幣5萬元。

四、增列失蹤者生還時,其家屬受領之救助金,應予收回半數。但失蹤期間已達6個月以上者,不予收回。

五、海上遭難漁船筏救助其救助支給標準計分五級,分別補助1萬至15萬不等,半毀為全毀救助金之半數。參加漁船保險接受政府獎勵補助之漁船筏,不得依上項規定救助。

六、漁民遭難救助金應由其受災人於災害發生日起60日內填具申請書,由當地區漁會五日內查明事實,報縣(市)政府核轉本署核發,逾期不予受理。本人死亡、失蹤者由其親屬依下列順序申請:

  1. 配偶。
  2. 直系血親卑親屬。
  3. 父母。
  4. 兄弟姊妹。
  5. 祖父母。

七、明定申請漁民海難救助者檢附下列書件:

  1. 漁民海難救助申請書。
  2. 出港報告單。
  3. 漁船筏進出港檢查表。
  4. 漁船船員手冊影本。
  5. 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者檢附)
  6. 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殘廢者檢附)
  7. 漁會證明。
  8. 全戶戶籍謄本。(死亡、失蹤者應註記檢附)
  9. 領款收據。

八、明定申請漁船筏海難救助者檢附下列書件:

  1. 漁船筏災害救助申請書。
  2. 漁船筏進出港檢查表。
  3. 漁業執照影本。
  4. 漁會證明。
  5. 港檢單位(報案)證明或電台通報記錄。
  6. 照片(半毀者檢附)。
  7. 領款收據。

九、申請流程:DOCX /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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