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農糧結構,提升產銷競爭力
(一)推動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達成供需平衡 因應國內外經貿環境改變,經加速國內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推動「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以建立合理耕作制度,維護國內農業永續經營之環境。本計畫自八十七年度開始實施,全年度實際種稻面積三十六萬餘公頃,與計畫面積相近,達成「供需平衡」之生產目標。同時,為有效降低稻米產量,防範生產過賸及減輕政府處理餘糧負擔,自八十七年二期作起調高休耕及種植綠肥等直接給付標準,誘導低產及品質較差之稻田移轉辦理生態維護措施,適度調減稻作面積,以確保農民收入、改善地力及合理利用水土資源。
(二)強化良質米產銷,提升國產米競爭力 透過優良品種、適地適栽、嚴格的品質管制及落實分級檢驗,積極推廣良質米,促使國產稻米因品質優良而與進口米產生市場區隔,全面提升稻米品質與競爭力。八十七年度推廣面積為六萬五千公頃,市場占有率達十八%,八十八年度計畫推廣面積八萬公頃,市場占有率可達二十二%,至九十年度將提高至三十%之目標。同時,經由供應優良種子、統一育苗、產銷數量控管、加強市售食米檢驗及宣導促銷等措施,建立良質米品牌及增進消費者信心。
(三) 規劃稻米進口管理秩序,區隔稻米市場 為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開放限量稻米進口,業由產、官、學界代表成立專業小組,依稻米產業現況、衝擊及國際情勢,研擬規劃完成產業因應對策、食米進口配額制度及進口米倉儲撥售管理,作為政府及民間進口食米之依據及規範。由於進口米大部分由政府掌握,且納入公糧體系統籌處理,未來將視國內稻米供需情形作適度調節,避免進口米直接大量在國內市場流通,衝擊國內糧價,又對於進口米採加價措施,藉以縮短與國內米價之價差,以穩定糧價。
(四)調整農園產業結構,建立本土產品優勢 農園產業結構依比較利益及競爭力原則調整,選擇具有市場潛力、技術優勢與本土特性之重點產業發展。農藝產品以供應內銷為主,輔導具地區性之特用作物及雜糧產品,本適地適作、適量生產之原則發展;園藝產業則以種苗、蔬菜、熱帶水果、花卉及新興菇類為發展重點,並利用產期調節技術,穩定產銷,改善品質,以提升產銷競爭力。至於生產力低、社會成本高、對生態環境有不良影響或近年來經常超產而有嚴重產銷失衡之農園產業,將逐漸調減生產規模,並積極輔導休耕轉作或廢園造林。
(五)加強行銷資訊流通,提升運銷效率 為確實掌握重要農產品市場動態,本會已建立「農產品行情報導資訊系統」,在台灣地區主要農產品批發市場設有七十二處行情報導站,報導蔬菜、水果、毛豬、漁產品、家禽及花卉等六大類四百五十五項農產品之批發市場交易行情及市況分析。為擴增「農產品行情報導系統」之服務功能,提升對生產者、市場業者及消費者之服務品質,本會已自八十七年八月起進一步強化原有系統領域及功能,規劃建置「農產品市場行銷資訊系統」,建立農產品批發市場供應人出貨預估、承銷人進貨預估之供銷調配資訊系統,農產品批發市場內之進口、外銷農產品交易資訊及吉園圃農產品交易行情資訊系統,以及連接重要農產品之產地作物生產資訊網路,供作農民團體做為調整出貨對象市場或出貨時機之重要參考。本系統之建置預期將可加強提供農產品市場行銷資訊,有效提升農產品運銷效率。
(六)推廣休閒農業,提升生活品質 休閒農業是農業經營轉型重要方向,為促進其發展,本會已於八十五年十二月間修正發布「休閒農業輔導辦法」,並補助省市政府輔導推動休閒農業整體規劃及建設,營造休閒農業整體發展環境,提供國人休閒去處。省市政府依上開辦法訂定休閒農場設置管理要點時,涉及土地、建管、環保、水土保持、稅務等方面之問題,目前行政院經建會已邀請相關部會及省政府相關單位進行跨部會研商,並獲初步共識。有關涉及土地合法使用部分,將涉及建築行為之用地以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方式解決,對於開發強度較低之設施採容許使用之方式處理,應可解決休閒農業遭遇之困難問題,提供業者申請管道,亦有助於促進農村地區整體之發展,提供國人更多具有鄉村特色之休閒遊憩的據點。
二、拓展責任漁業,改善漁業環境
(一)推動責任制漁業 近年來國際間為加強公海漁業資源之養護與管理,相繼通過各項公海漁業管理協定及責任捕魚宣言,並訂定行動綱領,要求各遠洋漁業國及沿海國共同合作,以維護資源之永續利用。為因應此一趨勢,本會於本(八十七)年八月一日成立漁業署推動各項措施,以履行責任制漁業,包括加強漁獲統計及資源評估研究、積極參與國際漁業組織、建立漁船作業監控系統、推動觀察員制度、加強漁船巡護及臨檢、加強漁業從業人員訓練及修訂相關法令等,以維護我漁船在公海作業權益。
(二)拓展國際漁業合作 近年來各沿海國相繼實施二00浬經濟海域擴大其漁業管轄權,致使我遠洋作業漁船喪失傳統作業漁場,對我遠洋漁業造成衝擊。為確保我漁船作業漁場,政府過去即依據國際海洋法、國際慣例及我國漁業法令,在互惠原則下,積極推動國際漁業合作,目前已輔導業者與二十八個國家或地區達成漁業合作協議,參加合作漁船達五百餘艘,有效紓解我漁船作業困境。為擴大推動國際漁業合作,未來本會漁業署除將加強蒐集國際漁業資訊外,並擬訂中長程計畫,加強建立與各沿海國之合作關係。
(三)獎勵漁船汰舊換新,提升經營效 為因應國際日趨嚴格之環境保護、節約能源、船舶及人員安全之管理趨勢,並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一九九五漁船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STCW-F公約)規範,以有效達成提升漁業競爭力之目的,減少老舊漁船發生海難事件機率及被利用為從事不法活動之工具,針對在一定期間汰建船齡十五年以上漁船之新建造漁船業者,予以補助部分費用,並獎勵補助購置符合全球海上遇險之安全系統(GMDSS)要求之相關設備,期能協助業者建造符合國際標準、高效率、低經營成本之漁船,改善漁業經營體質,提升漁業競爭力。
(四)加強護漁與大陸船員管理 由於作業漁場重疊,我國籍漁船與大陸船隻稍有不慎即發生漁網具糾纏或船隻碰撞。大陸船隻時有以漁業糾紛,要脅巨額賠償,甚至演變為搶案情事;其他因走私交易衍生糾葛,或作業中應變能力較弱時被搶亦有之。為保護我方漁船作業安全,國軍依「經濟海域護漁巡弋計畫」,每日均派機、艦於台灣週邊海域長時巡弋,並將彭佳嶼及巴士海峽海域列為重點區域。財政部緝私艦(艇),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巡邏船(艇)亦投入支援護漁工作。此外,本會亦已輔導業者改善漁船通信設備,加強漁船(岸)通聯效果及擴增通訊距離,建立沿近海通信網路,直接由護漁船與漁船連絡。並加強漁船宣導教育,鼓勵漁民出海作業組成船隊,彼此相互照應。亦訂定「大陸或外國漁船進入我海域作業通報處理作業程序」,由各有關單位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配合執行加強取締,以有效遏止大陸或外國漁船進入我海域作業事件。
另本會為紓解漁業勞力之不足及大陸船員海上接駁之安全問題,已公告實施「台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以及台灣地區離岸十二浬以內海域暫置大陸船員之漁船錨舶區七處,凡大陸船員符合一定要件,經警察機關許可,即可隨漁船進入十二浬以內海域等待接駁,但大陸船員應暫置錨泊區之漁船上,除特殊情況,經警察機關核准外,不得隨船停靠碼頭或登岸。
(五)推動漁港多元化使用,發展娛樂漁業 為保障沿近海作業漁民生命財產安全,並創造漁港漁村新風貌,達成建設富麗漁村之目標。依「第三期台灣地區漁港建設方案」,八十八年度計畫辦理二十八處漁港改善及四十三處漁業公共設施建設,並針對當前漁業整體環境變遷所造成傳統漁業之發展與成長受限等問題,檢討修正「娛樂漁業管理辦法」,推動適當地區漁港功能多元化使用,以兼顧現有漁民權益及國人海上休閒活動需求,達成漁業及觀光休閒雙贏之政策目標。
(六)調整養殖漁業結構,減少地下水抽用量 為配合地層下陷之防治,本會於八十一年起實施「養殖漁業輔導方案」,八十四年起並與經濟部共同推動「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養殖漁業地下水年使用量已由八十年之二四億立方公尺,減至八十六年之一一‧七億立方公尺,減少使用幅度達五○%,占地下水總抽用量之比例亦由三四%減至二○%,完成本方案之階段性目標。現階段將加強發展海上箱網養殖、水產種苗事業及科技化養殖生產系統,並輔導養殖漁民經營休閒漁業,同時推動海外投資養殖事業,以進一步調整產業結構,降低產業對水資源之依賴程度,奠定產業再發展之基礎,並期持續減少產業之地下水使用量。
三、調整畜禽產業結構,輔導永續經營
(一)推動養豬與肉雞戶離牧,調整畜禽產業結構 為有效達成產業結構之調整,輔導不具經濟規模或競爭力養豬戶及肉雞戶離牧,本會已報奉行政院核定「養豬戶離牧補償標準」及「肉雞戶離牧補償標準」,除訂定畜禽舍每單位面積補償基數及補償上限面積外,為鼓勵合法業者,並達到資源公平公正分配原則,對辦理牧場登記者、取得合法建物證明者、取得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者及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明者,分別給予不同額度之補償。離牧措施所需經費已奉行政院函示原則同意由「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支應,俟相關細節專案報院核定後即公告實施。
未來飼養規模未達五○○頭之養豬戶如優先予以輔導離牧,估計養豬戶數約可降至六、○○○餘戶,至於毛豬飼養頭數則可降至七○○餘萬頭供需平衡之狀態。又該等規模之養豬戶離牧後,整體養豬產業之競爭力可予提升,並可有效改善養豬廢水污染環境之問題,產銷可望達到供需平衡狀態;肉雞產業部分,傳統式雞舍因疾病控制不易,育成率難以提升,將優先輔導此部分農民離牧,未來肉雞產業將集中於五萬隻經營規模之新型環控雞舍,整體產業之競爭力亦可提升。
(二)落實畜牧場登記管理及屠宰衛生檢查 「畜牧法」業於本(八十七)年五月卅日由 大院完成三讀,並於六月廿四日經 總統明令公告。其中重要為有效管理輔導畜牧事業,維持畜牧產業之產銷秩序及防範污染環境,畜牧生產業者必需辦理畜牧場登記,並對其飼養禽畜之規模或數量予以規範,並明定畜牧場應置相關獸醫師,以加強衛生管理及防疫工作,促進畜禽產業之法制化及永續經營。
此外,畜牧法中規定屠宰畜禽必須於屠宰場進行,賦予主管機關取締私宰之法律依據。同時設置專責單位,賦予其執行檢查所需之基本權力。主管機關亦得委託法人與執業獸醫師執行屠宰衛生檢查,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派員執行各屠宰場肉品檢查工作,並以使用者付費之觀念規定檢查費用之收取,支付主管機關委託法人與執業獸醫師執行屠宰衛生檢查之費用,期以最精簡之政府編制及最少經費,執行繁雜之肉品衛生檢查工作,俾提供國人健康安全之食肉產品。
(三)推動產業自治,強化自我調節產銷 本會對於畜禽產業之輔導,向來基於產業自主之理念,今後將持續透過相關產業團體之運作,蒐集國內外產銷資訊動態,並輔導產銷督導單位辦理資訊分析及發布等工作,以強化業者計畫生產及自我調節產銷之功效;此外,「畜牧法」中已明訂成立「中央畜產會」,將整合產業團體及其基金,協助政府辦理產業輔導、產銷平衡及穩定禽畜產品價格等業務,有效發揮產業界之自治能力。
四、加強防疫檢疫工作,確保農業生產安全
動植物防疫檢疫的目的,在於防範有害生物隨著國際間動植物及農、林、畜、漁等產品之貿易流通而傳播蔓延,以及防治與管制國內重要疫病蟲害之發生蔓延,以確保農業生產安全、綠色資源景觀以及國民之健康。
本會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積極規劃統一動植物檢疫事權,並結合動植物防疫及檢疫業務,訂定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草案暨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草案,承 大院於本(八十七)年五月卅日完成立法程序,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暨所屬分局已於八月一日正式成立。預期該局之設置與適度補充人力後,將可有效提升動植物防疫檢疫效率,遏止動植物疫病蟲害的發生蔓延,減輕農民因動植物疫病害蟲所導致之損失,以確保我國農業生產安全,提升我國農畜產品品質與信譽,對促進農業之永續經營將有很大助益。另為加強防止植物疫病蟲害之入侵,本會於本(八十七)年十月一日起實施禁止旅客攜帶新鮮水果入境。
五、落實科技研發,促進產業升級
本會八十八年度經推動「重點產業及資源保育利用研究發展」、「積極開發生物技術」、「提升食品加工技術」、「遙測技術之研究發展」、「農漁牧產業自動化」等五大項農業科技計畫,加強具比較利益之重點產業科技研發,提高農業生產力及農產品之附加價值,開發農業機械化及自動化技術,以大幅減少人力需求,降低生產成本,並研究水土資源保育技術及方法,俾建立調和資源利用與生態平衡之現代化農業。為落實農業科技研發成果之應用,本會已加強科技計畫之規劃、評審及成效評估,並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正式公告「農業科技計畫產學合作實施要點」,鼓勵民間產業界參與農業科技研究與開發應用,未來將進一步整合農業研發與推廣體系,並著重智慧財產權之管理與技術轉移,以促進產業升級,維持競爭優勢。
李總統在第四次全國農業會議中指示:面對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農產業必須在資源永續利用的基礎上,以高科技為導向,持續創新與落實應用研發成果,提升農業經營效率與農產品品質,厚植競爭的優勢基礎。蕭院長更進一步指示:行政院將於五年內籌編一五○億元經費,加強農業科技的研發與運用,全面提升產業的競爭力。本會已經遵照李總統和蕭院長的指示,研擬「農業科技五年發展方案」並積極推動,期能早日達到科技化農業的目標。
六、推廣農業資訊,提高經營能力
本會多年來致力於利用資訊科技推動農業行政業務及農漁會經營管理電腦化,已為農業資訊化奠定穩固的基礎。近年更因網際網路蓬勃發展成為全球新的競爭力指標,本會亦積極建置全國農業資訊服務網站,並加強輔導及訓練各農業單位人員及農民應用資訊科技之能力與效率,使其善用農業資訊,提升經營能力,獲得競爭優勢。今將建設農業電子化政府,以強化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期能讓農民更便捷地獲得生產技術、農業新知及產銷等資訊。同時推展農業產銷班經營管理資訊化,推動異業結盟,以降低生產成本。
本會為協助國產品牌農產品加強建立市場行銷通路系統,擴大國產品牌農產品之銷售範圍,已針對各品牌農產品之特色與內容於本(八十七)年七月起,建置『國產品牌農產品│真情百寶鄉』網路商務,期以充份提供國人選購高品質、高鮮度國產農產品的資訊,而助於提升國人的飲食生活水準。本網路國產品牌農產品分為十大類,包括:品牌蔬果產品、吉園圃蔬果、有機農產品、良質米、品牌禽畜產品、品牌乳蛋產品、『漁協』生鮮水產品、『海宴』水產加工品、CAS優良食品及精緻鄉土農特產品,內容涵蓋產品特色、包裝型態、價格及訂購方式等。自建站以來,已有七十六個包括農會、產銷班、合作社場、漁會、優良食品公司等生產供應單位,二百十五餘種國產品牌農產品建置於網站中,並已有二千六百餘次上網查詢與聯繫交易相關事宜,具體的提升對生產者、市場通路業者及消費者之資訊服務品質。
七、推廣品牌形象,建立差異化優勢
二十一世紀為消費者主權時代,農業施政必須兼顧農民收益及消費者權益,為全面提升國產農產品之形象,並推薦高品質、衛生、安全之農產品予國人,以創造消費者與農民雙贏之局面,未來國產農產品將以「品牌化」及「差異化」為發展策略,以提升國產農產品品質,提高市場競爭力;創造品牌形象,保障農民收益,贏取消費大眾的支持,開創農業新利基。
為達成上述目標,正積極建立品牌農產品品質管理及認證制度,以確保產品品質、衛生及安全,提高消費者對國產品牌農產品之認知與支持,創造產生市場區隔效果,並擴大辦理都會區內之生鮮農產品物流配送系統,以提高行銷效率,增進國產農產品之市場競爭力,確保國產農產品的出路。本會自本(八十七)年七月下旬起至十一月止,於台灣地區北、中、南三大消費都會區,分別辦理五場次「新鮮、健康、安全」「真情農業│一九九八國產品牌農產品大展」,推薦金甜園、紫水晶等品牌蔬果、吉園圃安全果蔬、台灣土雞、海宴、漁協、CAS優良食品等品牌農產品,吸引十餘萬消費者踴躍參與選購,反應非常熱烈。
八、調整農業資源,活絡利用效率
(一)推動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政策 為解決農地政策引發之農業問題,及因應當前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等總體環境之改變,本會乃採取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政策,允許非農民購買農地從事農業生產,引進資金、技術以提升農業經營層次,改善農業經營的體質,提高農業競爭力;劃分不同農業用地,以不同管理方式及獎勵輔導措施,確保基本糧食供應、維護生態環境,並提供國家整體發展建設所需用地;同時,加強農業公共投資,獎勵農地農用;另外,合理放寬農地分割限制,尤其現已共有耕地之分割最小面積,不予限制,促使農地產權清楚;建立合理耕地租賃制度,促進農地使用權流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有關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政策之各相關配套法案,包括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等九項法案均已於上一會期送請 大院審議中,由於各配套法案屬於重要民生法案,其修正施行後,對未來農業發展、農村建設及農民權益必將產生重大而且正面的影響,敬請惠予支持與儘早通過實施。
(二)改善農業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 水為農業生產所必須之資源,由於台灣地區新水源開發日益高昂,為確保農業生產及推行有效營運農業用水,本會積極建立農業水資源有效調配利用制度,以促進農業水資源合理分配並提高用水效率。自七十年度至八十七年度共編列經費一三五億五千萬元,辦理改善灌溉水路長二、五六○公里以及相關構造物,並補助各農田水利會辦理灌溉管理自動測報系統四十餘處,改善農業用水管理及提高用水效率。農業總用水量逐年減少,占各標的總用水量之百分比逐年下降,自七十年之百分之八十四,減為七十五年之百分之八十二、八十年之百分之七十七,八十五年以後百分之七十五。八十八年度中央編列一四億餘元,及在擴大內需方案追加一O億元,繼續補助各水利會辦理農田水利設施更新改善,及設置灌溉管理自動測報系統。同時亦擬推展水利會業務之多角化經營,提升其對農民及社會大眾之服務。
九、建設富麗農漁村,加強農漁民福利
(一)建設富麗農漁村,縮短城鄉差距 為提升農漁民生活品質,均衡農漁村與都市之發展,縮短城鄉差距,推動建設富麗農漁村實施計畫,整體規劃建設富麗農漁村,謀求農業生產、農民生活之改進及農村自然生態、環境景觀之和諧,並維護農漁村風貌與文化。改善農漁村居住環境與家戶衛生條件,綠化農漁村社區,創造農漁村新面貌。加強農漁村組織及推廣教育功能,充實文化內涵,提升農漁民生活素質。發展休閒農漁業,促進農漁村經濟活動,提高農漁民所得。
本計畫將來擬寬籌經費加強建設外,未來將依據第四次全國農業會議之結論,研議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下成立農村規劃發展局,由中央及地方共同投資建設富麗農漁村,預期實施完成後,農漁村對外交通網將更為便捷,環境衛生大為改善,農宅外觀將具有農漁村特色,並藉由合理之土地利用規劃與建設,將農村生產、生活、文化、生態、休閒旅遊等各層面結合,不僅提升農漁民生活品質,且增進土地價值,活絡農漁村經濟,縮短城鄉建設差距,增進農漁民營農信心,發揮農漁村多元化機能。
(二)發放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自民國八十四年六月發放至今,受益人數達四十三萬六千餘人,累計至八十七年六月止核發金額為四百一十四億一千餘萬元(八十七年度發放一五四億八千餘萬元),對於照顧老年農民福利頗獲肯定;另本會基於照顧老年農民之立場,擬擴大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範圍,經綜合考量並多次與各部會協商,研提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草案,已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尚請 大院於審議時多加支持。修正重點如次:
1、將漁會甲類會員納入申領對象中。
2、將已領取公、勞保老年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之老年農漁民,自本條例修正公布施行日起,就其已領取上述給付之金額,按月以三千元扣抵,直至前述給付金額扣抵完畢之次月起,即可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3、針對因八十四年六月八日發布施行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中排除條款,致不能申領福利津貼者,得申請補發予以規定。
(三)辦理專案農漁業貸款 自民國六十八年至八十七年六月底止,國庫撥付農業發展基金共一三七億元,由本會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運用。至八十七年六月底,基金淨值近一四○‧三一億元,其中用於專案貸款者約六一‧七億元,其餘以專戶存入行庫作為貸款週轉準備、補貼利息差額、推行經費及毛豬產銷調節之用。貸款利率分為年息四‧五%(購地貸款、畜牧污染貸款及天然災害貸款)、五‧O七五%(農宅貸款)及五‧五%(其他)三種,期限最長十五年。本(八十八)年度預算:農機貸款二十八億元;購地貸款八億元;農宅貸款八億元;加速農村建設貸款四十四億元,合計八十八億元。將審慎評估各年度專案農貸之需求及基金收支因素,以適切訂定年度貸款預算、貸款利率水準及對經辦機構所出資金之利息差額補貼標準,並申請國庫編列預算挹注基金,以達三OO億元為目標。
(四)辦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 為輔導受災農民復耕、復建、紓減其損失,協助農漁民再生產,本會自八十年六月起至八十七年八月底止,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辦理災害現金救助共三五一、九二一戶,計四十四億八千九百餘萬元,紓困貸款共四、0三六戶,金額為十九億六千九百萬元。至於十月十五、十六日瑞伯颱風對台灣地區造成農、林、漁、牧產業之損害,本會正積極辦理救助事宜。於每次災害發生後,本會立即責成地方政府查報災情,宣布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紓困貸款地區,農民可依受災項目及程度申請救助,依作物別獲得每公頃八千到三萬元之現金救助;又可向農漁會及三農業行庫申請紓困貸款,貸款利率為百分之四‧五,期限最長三年,每人最高貸款餘額為三百萬元。另視災害情形,以專案計畫方式補助生產資材,輔導農民儘速復耕,以減少損失。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辦理受制於自然氣候因素,預算之編列與執行不易掌握,當年度預算用罄,依法又須辦理救助時,在無確定預算來源情況下,恐將影響救助時效,將依據第四次全國農業會議之結論,研議設置農漁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以資因應,基金金額預定為一百億元以上,並檢討修正救助相關法令。
(五)辦理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及救濟
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對國內農業之衝擊,本會訂定有「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設置「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並數度檢討修正,使該辦法更符實際需要。對於因降低關稅稅率或開放進口,對國產農產品有損害之虞時,事前可採取先期產業結構調整措施,以提升產業競爭力;至於因實際進口增加、價格下跌,而有損害或損害之虞者,則依其需要辦理各項補助、直接給付或其他符合WTO規範之救助措施。目前救助基金至八十八年度已累積編列達二一O億元,未來將依入會衝擊程度,分年寬籌預算支應。此外,加入WTO後,如因開放市場或降低關稅而使進口量大幅增加,致使國內農業受到損害,尚可依WTO規範採取防衛措施(SG)或特別防衛措施(SSG)等提高進口關稅之邊境救濟措施,以減少產業繼續受到不利之衝擊。
十、保護生態環境,加強森林生態系經營
(一)繼續推動全民造林運動,加強森林生態系經營 台灣地區境內多山且位處颱風徑路,易暴雨成災,亟須加強造林、治山防洪,以保安國土,維護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其中尤以森林資源之培育最具積極性功能,本會除加強集水區造林外,並辦理區外保安林、耕地防風林及海岸造林。另亦積極推動「森林生態系永續經營」,禁止大面積皆伐,並致力多目標林業經營,促進生物多樣性及物種保存,期能達成維護生態環境,發揮國土保安、涵養水源、綠化環境等多目標公益效用,謀求國民永恆之福祉。「全民造林運動綱領暨實施計畫」實施期程自八十六年度至九十年度止,預計完成獎勵私人造林面積五○、○六○公頃。迄今已完成造林面積一一、八五八公頃。造林計畫完成後可大量吸收二氧化碳,產生新鮮氧氣,增加水源涵養,減少土壤沖蝕等間接效益,提升生活環境品質。
(二)建立坡地防災技術與監測體系,加強違規取締 為減免土石災害,加強山坡地管理,落實水土保持,除繼續進行現有花蓮、台東、嘉義及南投等地之十五座土石流觀測系統之功能擴充,以及各危險區土石流觀測系統、縣土石流防災中心與成大防災研究中心間資訊網路之連繫與測試外,八十八年度將建立桃園、新竹及苗栗等三縣土石流監測中心。另外,依水土保持法規定,督導省(市)及縣(市)政府加強辦理山坡地違規使用行為之查報與取締工作,防止濫墾、濫建等違規行為發生,對於山坡地重大違規案件,一旦查獲違規者,均移送法辦,以有效遏阻違規行為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三)加強野生動植物保育,維護自然生態 生物多樣性之保育已成為國際之趨勢,台灣地區地理環境特殊,孕育豐富之野生動植物資源,為有效維護這些珍貴之資源,本會積極協同各級政府及學術研究單位,推動相關之保育措施,其重點包含:辦理生物資源調查工作;加強保育教育宣導及人才培育工作;進行重要棲息環境、野生動物及自然保留區之規劃、保護及經營管理工作;推動野生動植物保育試驗研究工作等。各項工作之推動均獲致良好成效,對落實全民之野生動植物保育觀念及物種之保存具積極之效益。此外,為善盡國際保育責任,本會除配合國際相關公約之精神,推動保育工作外,亦積極參與國際保育計畫及行動,深獲國際社會肯定,對我國國際形象之提升具正面效益。
另為配合世界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潮流,並杜絕遊蕩動物造成之環境衛生與安全問題,經 大院於日前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對於動物之經濟利用、寵物之飼養管理、流浪動物之收容處理以及實驗動物之科學研究等,均做明確規範,此有助於國家形象與國民生活品質之提升。
十一、推動國際農業合作,拓展農業外交
(一)加強與中南美洲及南太平洋國家農漁業合作 本會依據「對中南美地區工作實施計畫」,加強我國與中南美洲國家農漁業合作,分享我農業發展經驗與技術成就,協助各合作國家發展農漁業。重要之成果包括:由台灣香蕉研究所與我農技團協助巴拿馬解決香蕉黃葉病問題;協助巴拿馬運河區嘉頓湖進行吳郭魚箱網養殖;本(八十七)年六月下旬,本會主任委員陪同蕭院長訪問南太平洋三島國(東加王國、索羅門群島及斐濟),洽談加強雙邊農漁業合作等。
(二)推動南向農業合作 繼續積極推動與南向合作國家之農漁業合作,促進與泰國、菲律賓、越南、印尼及澳紐等國之農業首長互訪及簽署雙邊農漁業合作協定。執行中印尼農業合作先驅示範計畫,定期召開雙邊農業部長級會議、執行委員會議及聯合工作小組會議。舉辦各類農業專業講習訓練班,邀請南向合作國家派員來華參加訓練。透過產業帶動鄉村發展之合作模式,協助合作國家持續發展;建立官方長期合作架構,定期集會討論年度合作細節,以有效增強與各國之農業合作關係。透過學術及試驗研究單位之人員互訪與科技交流,拓展與南向國家之農業技術合作領域及增進雙方合作成果。
(三)加強亞太地區農業技術合作 我國倡議並主導之「亞太經濟合作APEC農業技術合作專家小組」(ATCEG)在本會積極規劃與連繫推動之下,本(八十七)年三月分別在美日舉辦「植物病蟲害風險評估」、「農業生物技術之生物安全性風險評估」及「農業金融之風險管理」等三項研討會,我國均派員參與,提出報告。此外,「第二次APEC農業技術合作專家小組會議」亦於本年七月廿七日至卅日在美國奧瑞岡州波特蘭市舉行,我國並以動植物種原及農業金融領域推動成員,於會中提出工作報告,並說明本年十一月初我國將在省畜試所主辦之禽畜及魚類種原研討會籌備情形。本次會議並通過將於明年舉辦三項農業技術合作研討會,並決議由日本於明年主辦「第三次ATCEG會議」。
(四)推動與先進國家農業科技合作 我國與先進國家農業科技合作重點包括:
(1)與法國進行:雞免疫分析技術;新的鴨肉加工製品及提高副產物之加工利用;強化農業推廣組織,提高農畜產品競爭力;改善大型番鴨選育分析模式,增進選育效能;改善乳羊育種、山羊精液冷凍保存及人工授精技術等。
(2)中德技術交流方面包括:研習德國中基層林業管理機關架構與企業化經營調適策略與技術;建立我國糧食安全體系模型;農業利益團體有效之決定因素;中德農產品品級及促銷策略之交流;中德養豬產業發展之比較研究;優良休閒農場評鑑標準與認證制度之研究;農產貿易與環境保護之比較研究。
(3)與奧地利、日本進行防砂工程及危險區劃定等科技合作及資訊交流,促進專家與學者交流互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