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11月(第113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農業年度生產目標作業要點
壹、前言
為避免農產品產銷失衡,穩定農產價格,進而達到調整產銷結構、提升農民收益等政策目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三條、畜牧法第二十二條、糧食管理法第五條規定,須於每年訂定次年之農業年度生產目標。為建立農業年度生產目標之研提制度,本會特訂定本要點,就相關作業之時程、分工、輔導做法、生產項目等訂定規範,作為訂定農業年度生產目標之作業準則。
貳、要點內容
本要點共計6點,內容如次:
一、本會訂定農業生產目標之法源及目的。(第一點)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三條、畜牧法第二十二條、糧食管理法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二、本會訂定農業生產目標之產品項目範圍。(第二點)
農業生產目標的訂定係以國產農、漁、牧主要產品為範圍,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應定期檢討農業生產目標之產品項目範圍。
三、本會訂定農業生產目標並發布實施之時限(第三點)
本會應於每年10月底前訂定次年度農業生產目標,供作直轄市及縣(巿)主管機關擬定輔導轄區內農業產銷計畫之依據。
四、本會訂定農業生產目標之考量因素與訂定方式及時程。(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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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產業團體及本會相關單位召開會議討論規劃生產目標,作物類須訂定種植面積、單位產量、總生產量;漁產類為總生產量;畜產類則為全年可供應屠宰頭(隻)數或總生產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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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目標時,應考量國內外農業環境變化、產地實際生產狀況、市場需求、進出口數量及其他因素訂定之,參考前3年之生產實績,並檢討前一年生產目標與實績間之差距,以為目標訂定的參考。引用之農業生產統計資料以本會發布之農業年報資料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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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業務單位應於每年10月10日前將農業生產目標及說明,送本會企劃處彙整提主管會報討論,於每年10月底前定案。至於跨年期作物生產目標之訂定,本會業務單位應視產期及實際需求提前作業。
五、本會統計單位應配合農業生產目標之訂定及執行檢討作業需要,定期提供農業統計資料。(第五點)
六、年度生產目標訂定後,本會得視產銷環境之變化,隨時進行檢討、評估或修正。並應針對重要及敏感性農產品,參照生產目標,研訂年度產銷計畫,並加強輔導。(第六點)
參、結語
過去農業施政係依據生產目標訂定生產計畫,並依計畫辦理產銷,以達引導生產之目標。現今為開放經濟時代,產品之消費需求面與供給面(進口等因素)等市場動態變化不易掌握,因而生產計畫執行有其困難。但是訂定年度農業生產目標仍有其必要性,其目的並非政策強力干預,而係政府基於輔導之立場加以訂定。生產目標與生產預測有所不同,並非僅依據市場情況分析下一年度預估產量作為生產目標,其隱含的政策目標為「穩定農產價格,提昇農民所得」,故計畫應著重於「價值」的提昇,而非僅針對「數量」的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