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11月(第113期)
台灣省都市計畫農業區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種類表簡介
中部辦公室 陳志倫
壹、前言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都市計畫地區得依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農業地區。依內政部89年12月29日台89內營字第8985468號令發布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第二項規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種類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該會)依照上開規定,經研擬「台灣省都市計畫農業區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種類表」,以供農民據以申請及縣(市)政府執行之依據。本案於研擬前,已先請該會相關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就農林漁牧類產銷必要設施種類提供資料,復於本(90)年3月22日、4月18日邀請中央相關機關內政部營建署、財政部賦稅署及各縣(市)政府代表與該會相關單位再行研商,後經提該會第538次主管會報討論,除就「屠宰場」設施在肉食衛生安全考量上,得准予以設置外,其他各類設施項目則依原草案所擬通過。全文並於本年七月廿日公告實施。至其面積審查認定標準,於上開施行細則第32條第一項第八款:「農業區之建蔽率為百分之10」已有明文規定,不再重複規範。另有關於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設置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程序及審核程序,內政部營建署已另函請各縣(市)政府儘速訂定審查要點。
貳、條文重點說明
種類表內容計分為農作物、林業、水產、畜牧、綜合及其他等6大類,22種設施類別,每種類別並分別規定適用細目及其設置標準規範,各項設施及其說明如詳表: DOCX / odt /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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