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11月(第113期)
農業知識之外顯化與智財保護策略選擇
農糧處 鄭玉磬
壹、前言
雖然主要之智慧財產大部分來自研究發展,因此知識外顯化之前原應探討研發管理,但由於農業知識不限於高科技及研發成果,專利之授予亦沒要求須為科學突破,且站在政府立場,政策取向應是能顧及廣大農民之知識領域,為強調農業知識此一特性,因此將農業研發管理移到後面介紹,先從如何開發現有農業知識開始。
農業知識要成為智慧財產之前,須加以文件化或顯性化,使能夠具體描述、傳達(遞)、複製及保護,本文旨在探討如何建立機制,將現有「藏之於野」的眾多農業知識有系統地加以外顯,以作為開發為智慧財產之準備。而由於農業知識外顯形式為何,與其要採用何種智慧財產保護形式有關,因此農業知識之外顯與智財保護策略選擇需一併探討。
貳、農業知識之種類與外顯形式
依照無形資產之鑑價分類,包含知識資產在內的無形資產種類可多達一百多類,當然有些知識型資產的商業價值不一定夠大,而且若要商品化及獲取利潤尚需經過一段開發歷程,端視如何去運用,但仍可作為開發農業知識經濟之啟示及參考。這些知識型無形資產列舉如下:
- 創新發明:研發成果、發現、發明、新型、新式樣、新品種、問題解決方案、著作、創意點子、設計藍圖等。
- 專門技術:生產技術、操作技巧、經營技術、加工技術、食品風味、產品特色等。
- 商業信譽:商標品牌、企業形象、服務口碑、廣告投入、金融信用、往來紀錄、獲頒獎項等。
- 流通網絡:國內、外銷售市場、區隔性市場、行銷通路、配銷據點、通路佈局、鋪貨櫃架、物流系統、物流設施、全球運籌能力等。
- 人脈關係:經營團隊、客戶資料、長期客戶、會(社)員名單、鄉黨鄰里、合作契約、結盟契約等。
- 資料資訊:圖書館、軟體、資料庫、操作手冊等。
- 有利安排:訂單或買賣契約、投資組合、保單、優惠貸款等。
- 法律權利:發展權、請求權、受益權、權利主張等。
- 行政許可:營業許可、各種執照、分得之配額、政府補助、補貼、優惠等。
- 自然環境:依山、傍水、靠海、低污染、無光害、綠意盎然或蟲鳴鳥叫等。
- 文化遺產:建築、古董、風俗、節慶、宗教、飲食、技藝、歌謠等。
- 特有事務:有利地點、特殊景觀、農業體驗、祖傳秘方、配方、藥膳等。
認定有那些農業知識資產後,需加以外顯化。外顯化與是否揭露是兩回事,外顯化的目的在協助擁有人、發明人或創作人瞭解其擁有什麼及擁有之範圍,能夠具體描述、傳達(遞)、複製及保護等,至於是否要揭露,端視要用那一種法律手段來保護該項資產而定,例如,著作權於著作完成即成立,並不以發表或揭露為要件,但以表達出來為要件;在美國未揭露之發明仍受到法律保護,但是需有外顯之實物或文件為證據;而營業秘密保護,因為只能擁有的極少數人知道,更不能揭露,但要能成為保護對象,則須有可被保護之外顯形式。
因此所指外顯化,只是指擁有人、發明人或創作人如何表達其擁有之知識資源,其可能形式如有以下幾類,但是以目前表達技術及法律之採認仍以紙本文件為最主要之外顯化形式:
一、紙本文件
- 技術性文件:研究成果、專利申請書、技術說明書。
- 操控說明:市場、通路、商譽及人脈關係等之操控說明或描述。
- 文藝著作:思想概念或創意的表達。
- 圖書資訊:大量或特殊圖書、各種名單、清單及資料庫等。
- 法律文件:各種證書、許可、執照、各種契約、權利描述或主張等。
- 圖表文件:設計圖、藍圖、配置圖、路線圖。
- 具體計畫:解決方案、行動計畫、企劃書、研究說明書等。
- 紀錄文件:工作日誌、研究紀錄、史料文獻、營業簿冊、往來紀錄等。
- 機密資料:秘方、配方、要訣、秘訣等。
二、儲存媒體:表達為電子檔案、軟體、資料庫而儲存於於唱片、錄音帶、磁帶、磁碟、CD、VCD、DVD上等。
三、產品實物:發明物、新品種、實物作品、產品、機器、設備等
四、表演展示:戲劇表演、歌謠表演、技藝表演、景觀展示、實地操作、實地展示等。
參、智財保護策略選擇
而要採用那一種外顯形式,則與其要採用何種智慧財產保護形式有關。智財權一般雖以主要法規分為專利、著作權、商標等幾類,事實上專利類的智財權尚有發明、新型、新式樣之分,商標類還包含服務標章及產地標示等,著作權之種類更多,而植物種苖新品種則是專利的特別形式,再加上營業秘密、公平交易及商業方式等,則與農業有關之智財權形式可達幾十種,每一種有其特定的保護標的、成立要件、取得方式、權利內容及保護期間等,而不同之智財權形式,其要求之知識外顯形式亦不同,因此農業知識外顯形式為何,與其要採用何種智慧財產保護形式有關。
智財保護策略選擇,首先判斷所擁有之農業知識資源落於那些智財權之保護範圍內(各種智財權保護及不保護範圍如表1DOCX / odt / pdf所示),若同時落於幾個智財權之保護範圍內,則依取得可能性、權利內容及保護期間或強度等,選擇擬採用之智財權形式,然後依該智財權所要求之外顯形式,將所擁有之農業知識資源加以外顯。
主要智財權所要求之外顯形式列舉如下:
- 專利:專利申請人須以清晰及完整之方式, 揭露其發明,達於熟習該項技術者可據以實施之程度。
- 商標:任何足以區別不同企業之商品或服務之任何標識或任何標識之組合,包括文字、圖形、立體圖案、聲音,甚至氣味及口感。
- 著作權:以任何方式表達之文學、科學及藝術範圍產品;電腦程式;資料或其他素材之編輯。
- 植物種苖:植物品種。
- 營業秘密: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
肆、外顯化之輔助機制
一、專業性機構或單位
- 機構宗旨:鑑於知識資源之擁有人、發明人或創作人或許對於知識資源外顯仍有困難,且知識外顯的目的在於成立或取得智慧財產權,並進而運用與經營。因此可設立機構(最好結合智財權取得之輔助機構)有系統地協助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及民間之農業知識資源有系統地外顯,進而成為智慧財產權。
- 機構性質:此種機構之形式可為農委會之單位或農委會贊助成立之非營利性財團法人。
- 組織人員:其人員應包含自然或社會科學、法律、商業經營、科技管理及處理國際事務人員等各領域之人員,並最好每個人跨兩類以上之背景。
- 經費來源:此一機構之財務以自給自足為原則,除了初期可由政府挹注一些基金外,開始營運後,以承辦業務收入或分得之利益來負擔營運費用。
二、運作機制
- 利益迴避:經辦協助知識資源外顯化之人員,必須受到陽光法案之規範,不得占用所接觸之知識資源或侵犯擁有人之利益,遇有利害關係並應主動迴避。
- 保密契約:協助知識資源外顯化第一個程序先簽訂保密契約,經辦人員於協助過程中所接觸之任何資料及訊息不僅不能占用,於未依法公開揭露前亦不能洩露。若為營業秘密,則連承辦人員亦不能接觸,僅由程序上提供保全營業秘密之方法。
- 可行性評估:由知識資源之擁有人、發明人或創作人向承辦人員揭露,承辦人員就該項知識資源成為智慧財產之可能性、開發價值等進行評估,必要時或有爭議時,可由該機構成立委員會再次評估。若評估結果,無法成為智慧財產或無開發價值,則作成評估說明退回。若評估結果有成為智慧財產之可能性及開發價值亦作成建議書,由擁有人、發明人或創作人決定是否繼續開發。
- 權利主張:若擁有人、發明人或創作人決定繼續開發,則由承辦人協助檢索前人著作、專利資料庫或習知技術(priori art)等,協助擁有人、發明人或創作人訂出該項知識資源之權利主張範圍,並決定擬採用之智慧財產(權)形式及外顯形式,然後將其外顯。
- 保全機制:為確保擁有人、發明人或創作人未來對該項智慧財產之權利,於外顯過程中可一併建立保全機制:
- 「潔淨室」機制:製作或保持各項證據,以便未來能證明本項知識資源並未有模仿、仿冒或抄襲行為,例如,創作人之學經履歷、接觸資訊、創作日期、工作日誌等。
- 營業秘密保全措施:製作或保持各項證據,以便未來能證明,已善盡保護此項營業秘密之責任,除非有人惡意竊取否則不會洩露。例如,接觸人數、保密制度、存放方式等。
- 「潔淨室」機制:製作或保持各項證據,以便未來能證明本項知識資源並未有模仿、仿冒或抄襲行為,例如,創作人之學經履歷、接觸資訊、創作日期、工作日誌等。
伍、結語
赤璧賦中有段話:「惟江上之清風與山間之明月,取之不盡,用之不竭,乃天地之無盡藏」,今天拿來比喻農業知識經濟實再恰當不過。不僅電腦資訊及生物科技等高科技可發展知識經濟,即使是「江上之清風與山間之明月」等自然資源也可以發展農業知識經濟,事實上在日本或其他先進國家也不乏成功的例子。所以我們深信在農業及農村仍有許多知識資源可以開發,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端看如何去開發與運用。
而要開發農業知識資源,第一步應有一套機制可以協助農業試驗研究單位及農民、農村有系統地將其擁有、創造或發明之農業知識資源用適當方式表達出來,以作為描述、傳達(遞)、複製及保護等之標的,以便進而變成智慧財產(權)。
而在農業知識外顯的程序中,除了擁有、創造或發明人可以依一些方式進行外,農業主管機關亦可設立機構,建立機制,有系統地加以協助。這些機制包括利益迴避、保密契約、可行性評估、權利主張、保全機制及潔淨室機制等。
農業知識資源外顯後,可進一步化為智慧財產(權),此即本系列下一次探討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