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2月(第116期)
家畜保險業務競賽獎勵要點簡介
壹、前言
民國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八條明定:「……,政府應舉辦農業保險。在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分區、分類、分期試辦農業保險……。農民團體辦理之農業保險,政府應予獎勵與協助。」,為配合推動上述法令旨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89年11月30日修正發布之「家畜保險辦法」第十九條中即明定「為推展家畜保險,主管機關得舉辦業務競賽,對於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爰此,台灣省農會於90年3月邀集各縣市農會及逢甲大學保險研究所林進田教授等,研議「家畜保險業務競賽獎勵要點」(草案)函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0年5月及10月召開二次「研討家畜保險辦法補充規定」會議討論通過,並於90年11月15日以(90)農牧字第900040424號令發布實施,從此,辦理家畜保險業務競賽獎勵有了法源依據。
貳、訂定內容
茲將「家畜保險業務競賽獎勵要點」之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家畜保險業務競賽類別,分成三類:
(一)承保單位業務競賽:辦理肉豬運輸死亡保險及乳牛死亡保險之承保單位。
(二)縣(市)再保單位業務競賽:辦理家畜保險業務之縣(市)再保單位。
(三)縣(市)政府業務輔導競賽:辦理家畜保險業務之縣(市)政府。
二、明定參加競賽之保險種類包括肉豬運輸死亡保險及乳牛死亡保險。
三、明定競賽期間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明定競賽分組、獎勵名額:
(一)辦理肉豬運輸死亡保險之承保單位業務競賽分成甲、乙、丙三組,每組錄取第一名1名、第二名2名及第三名3名,共計錄取18名。
(二)辦理乳牛死亡保險之承保單位業務競賽不分組,全數納入一組競賽,錄取第一名一名、第二名二名及第三名三名,共計錄取6名。
(三)辦理肉豬運輸死亡保險之縣(市)再保單位業務競賽分成甲、乙二組競賽,每組錄取第一名、第二名及第三名各1名,共計錄取6名。
(四)辦理乳牛死亡保險之縣(市)再保單位業務競賽不分組,全數納入一組競賽,錄取第一名1名、第二名2名及第三名3名,共計錄取6名。
五、明定競賽獎勵方式:錄取者除頒發獎狀乙紙外,另頒發甲組第一名獎金2萬元、第二名獎金1萬8千元、第三名獎金1萬6千元;乙組第一名獎金1萬8千元、第二名獎金1萬6千元、第三名獎金1萬4千元;丙組第一名獎金1萬6千元、第二名獎金1萬4千元、第三名獎金1萬2千元,而乳牛死亡保險承(再)保單位及縣(市)政府業務輔導競賽皆比照甲組予以獎勵;另明定獎金得折發與市價等值之獎品。
六、明定縣(市)政府業務輔導競賽以縣(市)政府工作人員輔導其轄區之承(再)保單位業務競賽之成績評定,獲獎之縣(市)政府除頒發獎狀外,獎金比照甲組頒發,並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請獲獎單位對其有功人員予以敘獎;另省再保單位比照縣(市)再保單位評分方式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評定敘獎。
七、明定業務競賽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程序及完成期限如下:
(一)承保單位之初審工作由各管轄之縣(市)政府會同縣(市)再保單位初審評分,並將初審結果於次年2月底前彙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4月底前會同有關單位複審評定。
(二)縣(市)再保單位之評審工作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台灣省農會等有關單位於四月底前評定。
(三)縣(市)政府業務輔導及省再保單位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四月底前評定。
八、明定各類保險業務競賽計分方法:
(一)承保單位運輸死亡保險業務競賽計分方法
- 承保率50分:「全年辦理運輸死亡保險頭數」除以「主管機關核定辦理運輸死亡保險頭數」之百分比計算,並以承保率80%給30分為基準,每增減1%加減1分。
- 損失率40分:「全年死亡賠款」除以「全年保費收入」之百分比計算,並以損失率40%給40分為基準,每增2%扣1分。
- 運輸保險承保頭數與共同運銷頭數比率10分:「運輸保險實際承保頭數」除以「實際共同運銷頭數」之百分比計算,達90%以上給10分,未達90%者,每減1%扣0、5分。
- 加分:以「轄內實際共同運銷頭數」除以「轄內在養頭數」之百分比計算,並以30%為基準,每增1%加0、1分。
-
各組各等如所得分數同分時,以承保率、損失率、承保頭數與共同運銷頭數比率順序分數較高者為次序。
(二)承保單位死亡保險業務競賽計分方法
- 承保率50分:「全年實際承保頭數」除以「核定目標頭數」之百分比計算。
- 損失率40分:「理賠總額」除以「保費總額」之百分比計算,並以損失率80%以下給40分,超過80%以上者,每增1%扣0、5分。
- 保險作業10分:應報報表未報者每件扣1分。
- 加分:該年間核定承保頭數與該轄內乳牛頭數(未滿6個月仔牛頭數除外)之百分比超過20%以上者,每增加1%加0、1分。
- 如所得分數同分時,以加分項之百分比高低為次序。
(三)縣(市)再保單位運輸死亡保險業務競賽計分方法
- 承保率50分:以「全年辦理運輸死亡保險頭數」除以「核定目標頭數」之百分比計算。
- 損失率40分:以「全年死亡賠款」除以「全年保費收入」之百分比計算,並以損失率40%以下給40分為準,每增2%扣1分。
- 輔導業務單位10分:以「全縣辦理運輸死亡保險單位數」除以「全縣辦理毛豬共同運銷單位數」之百分比計算,並以輔導率90%給5分為基準,每增減2%加減1分。
- 加分:全縣辦理運輸死亡保險頭數與全縣辦理毛豬共同運銷頭數百分比,超過90%以上者,每增1%加0、5分。
- 所得分數同分時,以承保率、理賠率、輔導率順序分數較高者為次序。
(四)縣(市)再保單位死亡保險業務競賽計分方法
- 承保率35分:以「全年實際承保頭數」除以「核定目標頭數」之百分比計算,並以承保率60%給15分為基準,每增減1%加減0、5分。
- 理賠率35分:以「年理賠金額」除以「年保費收入」之百分比計算,並以理賠率80%以下給35分,80%以上每增1%扣0、35分。
- 輔導率30分:以「實際輔導承保單位」除以「核定承保單位」之百分比計算,應報報表未報或例行會議未召開者,每件扣0、5分。
- 加分:該年全縣間實際承保頭數與該轄內承保頭數(乳牛未滿6個月除外)之百分比超過20%以上者,每增加1%加0、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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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所得分數同分時,以加分項之百分比高低為次序。
九、明定辦理本競賽之經費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年度「辦理家畜保險業務計畫」中,編列預算辦理。
參、結語
為使家畜保險業務能持續辦理,達到一定的承保規模,貫徹政府照顧農民之美意,家畜保險業務應朝制度化予以改善,而「家畜保險業務競賽獎勵要點」之訂定實施,將可激勵承辦家畜保險業務之單位及人員更積極推展本項業務,未來政府亦應籌措經費辦理本項業務競賽,藉由競賽之良性競爭,使家畜保險業務承保率提升,並擴大承保規模,共同分擔風險,以達到互助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