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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保險保險人、再保險人損失補助要點簡介

畜牧處畜牧行政科 李秀菊

壹、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配合推動「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八條所明定:「……,政府應舉辦農業保險。……」之旨意,於89年11月30日修正發布「家畜保險辦法」,其中第十三條即明定「保險人、再保險人,於同一年度內其損失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予以補助之。」。爰此,台灣省農會於90年3月邀集各縣市農會及逢甲大學保險研究所林進田教授等,研議「家畜保險保險人、再保險人損失補助要點」(草案)函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案經該會於90年5月、10月及12月召開三次「研討家畜保險辦法補充規定」會議討論通過,並於91年1月29日以(91)農牧字第900040554號令發布實施。從此,辦理家畜保險之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等之損失補助有了法源依據。

貳、訂定內容

  茲將訂定之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家畜保險之保險人、再保險人於同一年度內其損失率達80%以上者,得依本要點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予以補助。其計算方式為:損失率為理賠金額除以總保險費之百分比,且按保險類別、保險家畜種類別及保險人、再保險人分別計算,而再保險人之總保險費以總再保險費扣除再保佣金額為基礎計算之。

二、明定損失率專案補助之補助標準:

  1. 損失率80%以上至100%者,超過總保險費80%以上部分給予全額之補助。
  2. 損失率100%至150%者,超過總保險費80%至100%部分給予全額之補助。超過總保險費100%至150%部分給予70%之補助。
  3. 損失率150%至200%者,超過總保險費80%至100%部分給予全額之補助。超過總保險費100%至150%部分給予70%之補助。超過總保險費百分之150%至200%部分給予60%之補助。
  4. 損失率200%以上者,超過總保險費80%至100%部分給予全額之補助。超過總保險費100%至150%部分給予70%之補助。超過總保險費150%至200%部分給予60%之補助。超過總保險費200%部分給予50%之補助。
  5. 依前項標準計算之補助款,於次年度計畫編列預算給予補助。

三、明定保險人、再保險人之損失補助,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由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

參、結語

  保險人、再保險人損失補助,過去名稱為「家畜保險業務各承再保農會重大理賠補助」(簡稱重大理賠),88至89年度辦理重大理賠審查時,委託逢甲大學林進田教授進行研究,發現制度上有欠合理,因此提供修正後之規定,並以89年度全國投保現況依現行規定與新規定試算結果,理賠金額新規定較現行規定少且較合理,故於89年11月30日家畜保險辦法公告修正後,改為「保險人、再保險人損失補助」。

  公告訂定之保險人、再保險人損失補助標準分為四級,第一級之損失率80%以上至100%給予全額補助,係為確保保險人、再保險人辦理家畜保險有20%之盈餘,以彌補保險部門人事及業務等費用;損失率超過100%以上則逐級降低補助比率,以防止道德風險發生。依該補助標準估算損失率,超過150%以上,經政府損失補助後才會發生虧損,與10年來乳牛死亡保險平均損失率148%相當,顯示該補助標準尚屬合理,相較於以往損失率達35%即可獲重大理賠之補助,明顯減輕政府經費之負擔。

  家畜死亡保險於89年以前再保險人以辦理豬隻疾病及死亡保險之盈餘彌補乳牛死亡保險之虧損,自89年1月起停辦豬隻保險後,幸好89年11月30日修正發布之「家畜保險辦法」其損失補助對象將再保險人亦納入,適時解決了再保險人辦理乳牛保險再保業務問題。

  在「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家畜保險是由政府委託農民團體辦理之業務,目前信用部受經濟景氣、農地價格之變動以及政府開放民營銀行競爭等因素之影響,營運萎縮,而乳牛死亡保險長期虧損之原因為長期保險費率未調整及承保之乳牛頭數不多,無法獲得分散風險之效果,預估全面實施乳牛保險差別費率5年後,平均損失率可降至80%左右,另乳牛承保頭數太少之問題,亦應朝向以縣農會承保、鄉鎮市地區農會協助縣農會辦理核保及理賠作業之方式規劃,以符合保險大數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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