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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地區從事農業投資或技術合作項目修正簡介

企劃處經研科 韓寶珠

一、緣起

  台商赴大陸農業投資係依據經濟部頒布施行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審核,原分為准許類、禁止類及專案審查類。配合我國赴大陸投資調整為「積極開放、有效管理」政策,建立赴大陸投資新審查機制,經濟部於91年4月24日修正發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七條,將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依據國家安全及經濟發展之考慮,區分為一般類及禁止類。此外經濟部業於90年11月20日修正公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將於大陸投資產品或經營項目修正公告日一併實施。經濟部另於91年4月26日公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製造業及農業禁止類之產品項目」合計538項,其中農業禁止類產品項目計436項。有關農產品項目之調整,係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送經濟部大陸投資產官學專案小組討論通過,呈報行政院核定後由經濟部公告實施,茲將農產品項目分類調整原則及內容分述如後。

二、檢討開放赴大陸農業投資之原則

  (一)依據經發會共識,大陸投資「戒急用忍」政策應秉持「全球佈局,策略性開放」原則,改為「積極開放,有效管理」,檢討赴大陸投資產業及產品項目之原則為:

  1. 凡有助於提高國內產業競爭力、提升企業全球運籌管理能力者,應積極開放。
  2. 國內已無發展空間,須赴大陸投資方能維繫生存發展者,不予限制。
  3. 大陸投資可能導致少數核心技術移轉或流失者,應審慎評估。

  (二)兩岸已加入WTO,未來將擴大開放大陸農產品進口項目,由於兩岸農產品同質性高,距離近,大陸勞力充沛且低廉,我國蔬菜、水果、花卉、養殖魚、種苗、家禽、家畜、乳製品等仍具有技術優勢之農產品,如開放赴大陸投資,恐將加速我國競爭優勢之喪失,甚至回銷我國,對台灣農業發展產生衝擊。因此有必要對上述產品赴大陸投資予以審慎處理,故綜合訂定赴大陸農業投資之檢討要件如後:

  1. 開放要件:
    (1)有助於提高國內產業競爭力,提升農企業全球運籌管理能力者。
    (2)國內已無發展空間,需赴大陸投資方能維繫生存發展者。
    (3)國內相關生產者不多或自給率低,赴大陸投資產品回銷對國內農民影響不大者。

  2. 禁止要件:
    (1)該產品為敏感科技項目或台灣具有明顯技術優勢,赴大陸投資將使技術外流而降低優勢者。
    (2)該產品國內生產者尚多或自給率高,赴大陸投資產品回銷對農民影響較大者。
    (3)國際間禁止或屬保育項目者。

三、大陸農業投資項目調整結果與申請赴大陸投資案之審查方式

  此次經濟部公告係採負面表列方式公告,只公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農業禁止類之產品項目」計436項。於總計1,512項農業產品項目中,原准許赴大陸農業投資項目共有231項,禁止類13項,其餘1,268項屬專案審查類;經此次修正後,「一般類」計1,076項,「禁止類」計436項。

  一般類產品主要為中藥材、捕撈魚類、部分加工農畜產品、飲料、菸類等產品;而禁止類產品主要為茶葉、種畜、種苗、水產種苗、豬肉、雞肉、鴨肉、鵝肉、水果、花卉、蔬菜以及米、紅豆、花生等敏感產品之生鮮及加工品。(詳細清單可至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查詢。)

  未來一般類農工產品中,2千萬美元以下之投資案將採取簡易審查,個案累計逾2千萬美元採取專案審查,明訂6項審查項目,包括事業經營考量因素(如根留台灣、全球佈局、競爭力考量等)、財務狀況(是否債留台灣、集團企業的財務關連性)、技術移轉情況、資金取得(資金多元化如國際融資)及運用情形、勞工事項(勞資法令義務履行等)、安全及策略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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