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第二期稻作分年分區輪流休耕措施簡介

農糧處農產科 陳文德、鄭秀鶯、史瓊月

壹、 前言

  我國已於本(91)年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必須遵守相關規範及履行入會談判之承諾,在開放稻米市場方面,依據諮商結果採取限量進口之方式。為避免國外食米進口後,國內稻米生產供過於求,致市場價格巨幅滑落,影響稻農收益,對於國內稻米生產目標必須審慎考量訂定。近年來國內糙米每年消費數量約為152萬公噸糙米,扣除本年承諾進口數量144,720公噸糙米,及考量現有公糧庫存量,經規劃本年稻作計畫面積為30萬公頃,與89年實際稻作面積34萬公頃比較,須再減少4萬公頃。為達到前述減產目標,除持續推動「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輔導農民辦理一般性輪作、休耕外,並規劃自本年起至93年間針對台灣地區第二期稻作辦理限制性生產之稻田分年分區輪流休耕措施,以擴大調減稻作面積。

貳、 政策規劃背景

一、 選擇於第二期稻作推動稻田輪休

  以台灣地區第一、二期作稻米生產情形來考量,第二期作平均產量及品質均較差,農家賺款亦較低,稻作生育期間因溫度較高,病蟲害發生頻率高,天然災害如颱風、豪雨等較為頻繁,致第二期稻作生產成本明顯高於第一期稻作。在考量糧食安全、提升稻米品質、維護稻農收益等前提下,選擇第二期作加強推動稻米減產措施,可提高農民配合辦理稻田輪休的意願。

二、 良質米適栽區納入稻田輪休範圍

  我國加入WTO後,為防範進口農產品對國內產品造成衝擊,政府規劃多項輔導或救助措施,這些措施將提高國內農業境內支持(AMS,亦即農業補貼),如在稻米方面,當市場糧價低於一定水準時,政府將提供稻農短期之現金救助,該項現金給付如與限制性生產之稻田輪休措施相結合,參照歐盟實施中之限制生產直接給付,可望通報為藍色政策(blue box),豁免納入WTO農業補貼削減範圍;如良質米適栽地區不納入輪休範圍,則該等地區稻農救助金額無法豁免削減,將大幅增加我國境內農業支持,基於整體政策考量,必須將國內所有種稻鄉鎮均一體納入稻田輪休範圍。

  另外,稻田輪休措施係屬有條件之限制性生產並非強制性休耕,對於良質米適栽區雖納入輪休範圍,惟稻農仍可在比較利益下選擇繼續種植良質米在市場上流通,但政府不予保價收購及不適用稻農緊急救助措施之對象。

參、 重要推動措施

  依據本會訂定之「台灣地區辦理稻田分區輪流休耕實施原則」(詳如附件),重要推動措施如次:

一、實施地區:台灣省各縣市(澎湖縣除外)、台北市、高雄市,各縣市每年輪休的鄉鎮或地區由各縣市政府規劃。

二、實施年期:91至93年之第2期作。

三、分區方式:以鄉鎮或區段為劃分單位,並依「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之決議事項,儘量配合農田水利灌溉系統一併規劃,以節約農業用水。

四、認定基準:田區須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一)83至85年任何1年之第2期作種稻有案的農田。

  (二)83至85年任何1年之第2期作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辦理轉作或休耕有案之農田。

  (三)86至88年任何1年之第2期作種稻有案的農田。

五、獎勵措施:

  (一)每年度列為稻田輪休鄉鎮或地區內,符合稻田輪休認定基準之田區不種植水稻可申請參加休耕,農田種植綠肥者每公頃給付46,000元,辦理翻耕者每公頃給付34,000元,特殊休耕地每公頃給付27,000元。

  (二)輪休區內農民如未辦理休耕而種植水稻以外之其他作物,其給付額度及相關規定比照「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之輪作獎勵。但輪作獎勵作物發生產銷失衡時,將面臨取消該項作物之獎勵。

六、配合措施:

  (一)在當年度列為稻田輪休地區內,農民選擇繼續種稻者不予保價收購,生產的稻穀必須自己販賣。

  (二)輪休區內種稻之農民,當市場稻穀價格下跌至平均生產成本80%以下時(即每公斤低於14.5元),不適用稻農緊急救助措施。

七、農民應注意事項:

  (一)符合參加資格的農田,由現耕人(包括三七五耕地佃農)攜帶土地證明文件、印章及農會存摺等資料,在各縣市公告受理申報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二)休耕田區辦理種植綠肥者,農民必須自行購買綠肥種子,並於各地規定的休耕期間內種植,存活率應佔該休耕田區50%以上。綠肥作物翻犁後,在休耕期間內不得再種植其他作物。

肆、 結語

  稻米為國內最主要的糧食作物,種植面積及所佔農戶數最多,其產業在經濟面、政治面、社會面及生態面均扮演極重要的角色,配合加入WTO擬定相關產銷調整政策時,必須就國內糧食安全體系、世界貿易組織規範、稻米競爭力、政府財政負擔、稻農收益等因素審慎考量。由於國內規劃調整生產之稻田面積甚廣,為避免衍生其他轉作作物之產銷問題,現階段對於輔導稻田減產措施,主要朝符合WTO綠色政策(green box)之休耕種植綠肥為主,以維護農田地力,並供必要時得隨時恢復生產。WTO新回合農業談判已於本年展開,未來因應國內外經貿情勢發展,除繼續推動稻作生產結構調整措施外,對於日漸受到關注的農業資源諸如農地利用、農業用水、農業勞力、生態景觀等之整合問題,尚需結合各產業主管機關縝密規劃。

附件

台灣地區辦理稻田分區輪流休耕實施原則

一、依據:行政院90年3月2日台九十農字第014824號函核定「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辦理稻田分區輪流休耕。

二、實施目的: 為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開放稻米進口,須加速調整國內稻米生產結構,在「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內針對台灣地區第二期稻作規劃辦理限制性生產之分年分區輪休措施,以期達成稻米供需平衡之目標。

三、實施地區:台灣省各縣市(澎湖縣除外)、台北市、高雄市。

四、實施年期:91年至93年之第2期作。

五、實施方法:

  (一)分區方式:

  1. 以89年第2期稻作面積為基準,將各縣(市)稻作總面積分為三等分,作為各縣每年輪休之稻作面積,並選定輪休範圍,以掌握稻米產銷。輪休範圍可採下列兩項原則劃分:
    (1)以鄉鎮為劃分單位;或
    (2)以區段為劃分單位。

  2. 請各縣市政府在選定各年度輪休範圍時,配合農田水利灌溉系統一併規劃,以節約農業用水。另為穩定優良稻種供應,辦理水稻原種及採種之田區不納入辦理。

  (二)參加稻田分區輪流休耕之認定基準:

田區須符合下列任一認定基準:

  1. 「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基期年(83至85年)第2期作種稻有案之田區。

  2. 「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基期年(83至85年)第2期作參加稻田轉作、休耕有案之田區。

  3. 86至88年第2期作種稻有案之田區。(僅限於輪休當期作)

六、獎勵措施:符合稻田分區輪流休耕認定基準之農田,列為輪休當期作參加本計畫之獎勵標準如下:

  (一)種植綠肥者每公頃為四萬六千元(包括綠肥種子及田間管理等費用)。

  (二)辦理翻耕者(包括田間管理或翻耕後蓄水等生態維護措施)每公頃為三萬四千元。

  (三)輪作地區性農特產者每公頃獎勵二萬二千元,集團輪作者每公頃獎勵二萬六千元。

  (四)特殊休耕地每公頃為二萬七千元。

七、配合措施:

  (一)列為當期作輪休區內種稻者不予保價收購稻穀。

  (二)列為當期作輪休區內種稻者,當稻穀價格下跌至平均生產成本八0%以下時(即每公斤低於十四.五元),不適用稻農緊急救助措施。

八、其他

  (一)輪休區以外辦理一般性休耕、輪作仍依「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二)輪休區內各縣市休耕期間與「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相同。

  (三)參加輪休田區如申報不實或經抽覆查不合格者,該筆耕地取消連續三期辦理「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各項保價收購及輪作獎勵與休耕直接給付之資格。

九、經費來源:於「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或相關計畫項下支應。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4-03-01:30,805